環境保護糾紛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5 03:44:51

導語:環境保護糾紛調解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環境保護糾紛調解工作意見

為有效化解環境保護矛盾糾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障全縣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司法部《關于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和《縣深入推進大調解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在全縣推行環境保護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關事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當前“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通過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聯調聯動優勢,及時有效化解環境保護糾紛,協同推進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努力減少不和諧、不穩定因素,為構建“平安”做出積極貢獻。

二、組織機構和工作內容

(一)建立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組織

縣司法局聯合縣環保局指導設立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名稱為:“縣人民調解委員會駐環保局工作室”(以下簡稱工作室)。工作室設在縣環保局內,設主任1名,選聘人民調解員若干名。各鄉鎮(街道)環保所設立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小組。

(二)明確工作內容

1、工作職責:調解環境保護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掌握環境保護糾紛新情況、新問題,研究預防和處置的新方法;了解掌握環保矛盾糾紛動態,及時報送信息,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與建議。

2、工作范圍:調解經環保部門認定,因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未違反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但客觀上存在污染影響所引發的糾紛;調解因環境污染引發的民間糾紛。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堅持當事人自愿平等、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基本原則開展調解工作,做到程序合法,運作規范。

(二)堅持協同推進。要正確把握人民調解民間性、群眾自治性的屬性,堅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三)堅持便民利民。本著以人為本、群從利益無小事和無償服務的原則開展環境保護糾紛調解工作。

四、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分工、程序與機制

(一)調解工作分工和程序

1、受理。依污染糾紛當事人申請受理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受理調解糾紛應當登記。

2、指定調解主持人。工作室調解糾紛,應當指定一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遇重大復雜或根據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

3、調解準備。調解主持人分別向糾紛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事實和情節,了解雙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時要向有關單位收集資料、核實情況,做好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4、依法調解。調解一般在調解機構內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在便利當事人的場所進行。調解前應當告知當事人關于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主持人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采取靈活多變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功的,也要努力防止糾紛激化。

5、制作調解協議。經調解成功的,應制作調解協議,協議書使用司法部統一的文字格式。

(二)調解工作機制

1、聯動聯調機制。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聯調工作機制,整合資源交換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對復雜、疑難的污染糾紛,縣環保局與縣司法局要及時溝通、互相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努力化解矛盾。

2、回訪機制。調解工作室和調解小組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做好記錄,防止糾紛反彈,確保調解協議落實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作??h環保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群眾路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加強信息搜集和聯系,強化配合協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力推進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二)規范運行。工作室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的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和要求,規范調解和工作運行。要定期向縣司法局、縣環保局通報有關情況。工作室對所調解的糾紛,應整理歸檔,每月進行案件調處情況統計,及時上報縣司法局。

(三)強化指導??h環保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相互支持、抓好落實,加強對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并加大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