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5 1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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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切實轉變和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機關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確保政令暢通,根據縣委、市政府《關于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建設的決定》和《關于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建設的暫行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試行意見。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與總體要求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個人或集體對于人為因素對工作故意造成損失,或個人、集體行為嚴重損害本局形象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對個人或集體進行追究的一種制度。實行責任追究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平等、處罰適當和處罰與教育救人相結合的原則。對責任較輕或主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的,以教育為主。責任追究制的總體要求,是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局實際,主要領導負責提出帶方向性、原則性的思路和意見,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
(二)崗位責任制的履行情況。
(三)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執行情況。
(四)黨風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情況。
(五)機關工作作風建設情況。
三、責任追究的劃分
實行逐級負責制,即一般干部向科室負責人負責,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向“一把手”負責。干部職工在各自權限內開展工作。責任性質的劃分,依據逐級負責制,“一把手”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科室負責人負具體責任。
四、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評與自我批評。受批評者必須寫出書面的檢查材料,并制定改進的計劃。
(二)誡勉教育。對于情節輕微的給予誡勉教育,誡勉教育時間一般為3個月。
(三)告誡。經誡勉教育,仍不改正的,黨組予以告誡。涉嫌違紀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被告誡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被告誡兩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應定為不稱職等級,同時予以調整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當年再次被告誡的,按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有關部門規定和程序予以辭退。
(四)扣發獎金,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受到一次誡勉教育或一次告誡的,停發當月獎金。
(五)情節較重或給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六)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追究形式視責任大小、輕重,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五、責任的判定原則
責任追究中的“責任”的判定原則是:屬主要領導沒有安排部署或決策失誤的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屬分管領導沒有認真組織實施或組織不力的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屬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沒有承辦或不按要求和規定辦的,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如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沒有教育、檢查、督促、管理或教育、檢查、督促、管理不力的,一并追究相應責任。
六、對本制度引起的有關爭議可提交市機關作風建設投拆中心進行投訴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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