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土地征收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3-14 16: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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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晉政發〔2020〕16號)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如下:
一、土地征收主體責任及分工
縣政府為土地征收實施責任主體,縣自然資源局為土地征收主管單位,擬征收地塊所在的鄉鎮政府為組織實施單位,配合實施單位為縣財政、農業農村、人社、林業、水務、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各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征收政策指導;土地權屬勘測定界;編制土地征收公告;用地報批;審核征收土地補償協議;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征收地塊規劃條件意見;配合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征地拆遷補償款、工作經費、用地報批費用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等資金的籌集和支付工作。
縣人社局:負責社保審核,出具審核意見;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參保情況進行審核;在資金到位、保障對象名單確定的基礎上,負責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農村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審核;會同縣人社局落實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個人身份信息和戶口性質;維護征地工作實施中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縣林業局:負責擬征收地塊的林業保護地核查工作;出具征地占用林地審核意見并進行林地規劃調整工作,協助辦理占用征收林地審批手續。
縣水務局:負責核查擬征收地塊是否位于泉域重點保護區。
黑鸛管理局:負責核查擬征收地塊是否位于黑鸛自然保護區。
市生態環境局分局:負責對擬征收地塊的污染狀況進行初步核查;負責協調和對接市生態環境局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征地公告、告知,組織聽證、地塊現狀調查,負責征地補償資料存檔,負責青苗及附著物清點、登記造冊、補償款發放工作;依法調處征地糾紛和補償爭議,組織召開征地工作會議,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產權人完成建筑物、構筑物的評估價格結果確認工作;協助縣人社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并及時提交相關資料。
二、征地程序
(一)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征地前縣自然資源局應編制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啟動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經縣政府批準后,由鄉鎮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根據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中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對被征地村、相關單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填寫“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表”,參加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參與調查、清點、確認工作。對不能直接到場參加的,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對不能直接到場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經通知仍未到場參加的,由調查人員現場調查、清點后,在“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表”中載明情況并共同簽字確認,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調查結束后,鄉鎮政府應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范圍內公告。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征收前,縣自然資源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或聘用第三方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土地征收過程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調查,科學預測、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土地征收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土地征收工作順利實施。
(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的情況,由縣自然資源局牽頭,會同鄉鎮政府、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鄉鎮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鄉鎮政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通過征地信息公開網絡平臺予以公開。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一并告知申請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復議訴訟權利等內容。
(六)聽證告知。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如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自然資源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一般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
(八)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鄉鎮政府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九)申請土地征收審批。在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相關征地前期工作后,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十)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縣自然資源部門通知鄉鎮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
三、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區片綜合地價文件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特殊情況按照一事一議原則處理。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二)青苗補償費。征收土地時,被征地塊內種植的主要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經濟補償,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給予補償(由縣農業農村局調查確定年產值標準)。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包括各類樹木、水井、渠道、道路、臨時建(構)筑物、墳墓等。地上附著物采取據實結算方式予以補償(其中政府投資建設的地上附著物不屬于補償范圍),由被征地鄉鎮政府按照實際補償相關資料,申請縣政府進行撥付。
(四)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征地中涉及國有、集體和個人固定建(構)筑物拆遷時,由鄉鎮政府負責對持有效合法證件、權屬來源證明或批準文書的拆遷房屋逐單位(戶)進行登記,并委托土地房屋評估機構,對被征地塊內涉及的地上建(構)筑物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依據評估結果,鄉鎮政府與房屋產權人商談拆遷事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及時兌付資金,并組織實施征地后的拆遷工作。
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擬征地范圍內亂搭亂建的非法建(構)筑物,以及搶栽、搶種、搶建的附著物等,一律不予確認和補償,并責令限期無條件清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文件、合同、協議等形式與鄉鎮、村及村民簽訂征地、租賃或買賣等改變土地用途的協議,對擅自圈地、占地、私自交易土地、惡意抬高征地補償標準等行為要進行嚴厲打擊,對未經批準私自交易的土地和亂搭濫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從嚴查處。對項目建設及配套工程需遷改的電力、電訊、廣播電視線路、管道及水利設施,以及通村道路等不可預見的建(構)筑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產權單位簽訂協議并實施改遷。
四、征地經費及資金管理
(一)征地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局按照500-1000元/畝標準撥付給鄉鎮政府,并計入征地成本。
(二)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及青苗、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登記造冊后,鄉鎮政府向縣政府書面提出撥付征地補償費資金的請示。
(三)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局負責將征地資金撥付到鄉鎮政府資金專戶,鄉鎮政府按照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予以撥付。
(四)征地補償費由鄉鎮政府負責監督、管理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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