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林業站考評方案
時間:2022-10-17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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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林業工作站的管理,根據省市縣對林業工作要求,特制定2013鄉鎮林業工作站考評方案。
一、考評對象
全縣25個鄉鎮林業工作站。
二、考評期限
考評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考評內容
考評實行千分制,將林業工作站職責及工作內容量化到每一項具體工作當中進行考評。(具體內容和量化標準見附表)
林業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和林業方針政策;
2、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和個人開展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3、按照縣局安排,配合林業調查設計單位開展林業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造林綠化的指導、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掌握本站轄區內的森林資源消長變化情況;
4、核定并落實農村集體、個人自用材的年度采伐指標,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局授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依照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本轄區的林木采伐、木竹運輸和銷售;
5、協助有關部門調處山林權屬糾紛,查處破壞森林資源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及病蟲害防治工作,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6、傳播林業科學技術,總結和推廣林業生產先進經驗,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服務;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林業專項經費和其他經費;
8、按照計劃生育、社會穩定、安全生產和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的管理要求,切實做好這四項工作,確保全站安全及穩定;
9、完成縣局安排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學習制度。認真學習林業法律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法律和業務素質。要堅持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做到每月最少集體學習一次,并做好學習記錄,寫好個人學習筆記。
2、加強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結合本地的實際抓好省、市、縣《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森林法》為主的政策、法律宣傳。辦好宣傳欄,在縣鄉道和鄉村道上增寫永久性宣傳標語,標語地點、內容要造冊登記。
3、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各站要堅持考勤制度,保證每人每月出勤22天以上。請假(含病、事假)需先寫出請假條,經站長批準后方可休假。站長請假1天和站員3天須經局分管領導批準,站長請假2天以上(含2天)和站員3天以上須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凡“先斬后奏”或少批多休,無請假條的,按曠工處理,每天扣工資50元;連續曠工5天的扣除一個月工資;連續曠工15天的或者全年累計曠工一個月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4、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好工作職責,遵守林業工作人員“五條禁令”,做到工作期間不喝酒,嚴禁酒后執法,不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宴請。
5、認真抓好內部管理,努力提高職工整體素質及執法水平,凡單位出現違紀違法的人和事,以及由于源頭監管不力出現亂砍濫伐等比較大的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評優評先,并追究站長責任。
6、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由局統一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和鄉鎮年限津貼,由各站在返回經費中自行解決。
7、各林業工作站所收規費每月上繳結算,沒有按時結算的,站長寫出書面匯報材料;至8月31日任務未過半的,站長降為副站長主持工作;年終未完成任務的,正副站長就地免職為一般干部就地安排,站里所有工作人員扣除年限津貼。未經縣局同意,各工作站不得以站里的名譽借款和貸款,否則將由站長和直接責任人全部承擔。年終進行收支結算,按財務規定可以發放的費用,應在當年發放。凡有局屬站房的工作站,房租收入應全額上交縣局。
8、堅持請示、匯報制度。凡遇重大事項或自己職權范圍內不能處理的事情,應及時向縣局匯報。在實施經濟和行政處罰以前,都要做好詢問筆錄材料,收集足夠的證據。既不請示匯報又不能妥善處理或者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處罰錯誤,發生較大事故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各類報表要按時準確報送。年終做好文件、案卷、報表的整理建檔工作,并落實專人管理。
五、考評實施
縣局成立鄉鎮林業工作站考評領導小組,負責整個考評工作的組織領導。縣局將根據考核內容,分成若干個以局班子成員為組織的考評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各項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整個考評工作于2014年1月底以前結束。
六、考評步驟
1、自評:各鄉鎮林業工作站對照考評內容及量化標準,結合全年的工作情況,進行工作自評。
2、考評:各考評小組采取聽、查、看、訪、評等方法,對各鄉鎮林業管理站進行全面考評。
3、綜合評分:各考評小組根據自評、考評情況、民主測評,局各股室站提供的相關資料,按照考評內容和量化標準進行綜合評分,然后比照下列加(扣)分條件另行加(扣)分,加分累計不超過100分。計分標準為:
(1)加分
①單位獲科級表彰獎勵的:1-6名分別加20分,15分、10分、8分、6分、5分,書面通報表揚及未排名次的加10分。
②單位獲縣級表彰的:1-6名分別加40分、35分、30分、25分、20分、15分,書面通報表揚及未排名次的加30分。
③單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加60分。
④因工作業績突出,科級、縣級、市級以上部門在本地召開了現場會的,分別每次加20分、40分、80分;本單位在科級、縣級、市級以上會議上作典型發言的,分別每次加10分、30分、60分;支持縣局完成中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加20分。
(2)扣分
①因工作滯后,科級、縣處級、市級以上部門在本地召開了促進會的,分別每次扣20分、40分、80分;本單位工作在科級、縣級、市級以上會議上作表態性發言的,分別每次扣10分、30分、60分。
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受到科級、縣、市以上處罰或書面通報批評的,分別扣20分、40分、80分。
③年內單位工作人員受到法律法規處理的,每人次扣10分;被縣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以下文時間為準),每人次扣10分。
④因工作不到位,可控而未控制,造成越級集體上訪的,赴京每人次扣30分,赴省每人次扣10分,赴市每人次扣5分。
⑤遲報漏報緊急信息的,每次扣10分,瞞報且造成后果的,每次扣30分。
⑥縣局召開的各類會議,應到會而遲到、早退的每次扣5分,曠工的每次扣10分。
4、確定等次:考評領導小組根據綜合評分情況,經過領導小組復核,確定各工作站的考評等次:900分(含900分)以上為優秀單位、750-899為達標單位、749分以下為不達標單位。
七、考評獎懲
全縣鄉鎮林業工作站分三類進行目標管理考核,8個鄉鎮站。
1、年終檢查考評不達標的,分別按一、二、三類綜合評比最后一名的分別給予500元的經濟處罰,站長向縣局寫出檢查,并實行誡勉談話。
2、各林業工作站在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資金正常運轉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年限津貼正常發放的情況下,正副站長可享受崗位津貼,標準為正站長每月100元、副站長每月60元,由各站在返回經費中列支。
3、林業經費的收取及林業行政案件處罰必須使用林業專用票據,發現使用其他票據的,一經查處,違規所收經費全部追繳到縣局財務股,站長就地免職,收款或開票人員按黨紀政紀予以處分,并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不準隱瞞、截留、滯留林業其它收入,違反的扣除同等金額的事業經費。
4、下列工作實行“一票否決”: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經濟任務四項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出現工作人員違紀被查處的,實行“一票否決”,屬站長責任的,一律給予免職處理;出現林政管理大案的實行“一票否決”,并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只要有一項不達標,綜合考評就確定為不達標單位。
5、對當年造成財務赤字的不合理支出,由工作站人員全賠,其中站長先負擔赤字總額的50%,再參與站里其他職工分攤剩下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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