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行政調解活動方案

時間:2022-11-15 09: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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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行政調解活動方案

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功能與作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及省水利廳、市水利局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我區行政調解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充分認識水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水行政調解是各級水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與本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各類爭議糾紛,以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在查清事實和厘清責任的基礎上,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說服勸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爭議糾紛的活動。是各級水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是密切水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增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二、水行政調解工作的目標任務

水行政調解工作的目標任務是:通過建立完善的水行政調解組織網絡,暢通水行政調解渠道,實現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聯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將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水行政調解工作的范圍

水行政調解工作的范圍主要包括:水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與水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

四、水行政調解工作的原則

(一)自愿原則。要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二)合法原則。要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公平公正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

(四)注重效果原則。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五、水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根據案情復雜和調解難易程度,水行政調解工作程序可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對于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水行政機關可以當場制作行政調解書,并交付當事人。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水行政機關可以當場制作行政調解書,并交付當事人。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一般程序,辦結時限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最多可延長10個工作日,但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一)申請。水行政調解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水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須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行政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口頭申請的,應當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事項、理由、時間和爭議糾紛對象等,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二)受理。水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對不屬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對已簽訂行政調解協議,又重新申請調解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當事人就同一事項分別向水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調解申請的,根據行政管理職能情況決定是否受理;水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均有權管轄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三)調解。水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析并歸納各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當事人消除爭議,達成調解協議。水行政機關主持調解工作時,可邀請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調解,保證調解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對爭議糾紛基本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采取聽證、現場調查等方式調查取證。

(四)結案。達成調解協議的,水政行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調解事項、查證的事實、調解結果、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等,并加蓋水行政機關印章或調解專用章。行政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調解書當事人各執一份,水行政機關留存一份備案。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水行政機關應當終結調解,制作終止行政調解決定書,交付當事人。一方當事人為促成達成調解協議而在調解決定書,交付當事人。一方當事人為促成達成調解協議而在調解協方中所作出的不利陳述,不能作為水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

(五)歸檔及回訪。水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解的,應當制作調解文書,全面、客觀記載調解過程。行政調解結案后,應當歸檔編號,妥善保管。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調解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回訪,掌握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督促履行調解協議,鞏固調解成果。

六、水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保障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成立區水務局行政調解委員會,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局水政股牽頭,局辦公室、防辦、計財股、建管股、農水股、水政監察大隊、安監辦、水保站、區河道局為主要調解力量的工作機制。行政調解委員會下設水行政調解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水政股,負責行政調解的指導協調、統計報告、考核評估、信息報送等日常工作。案件登記、申請受理、調處回訪、立卷歸檔等具體工作由各相關站、股負責。各站、股要認真履行水行政調解工作職責,確保有關行政爭議或民事糾紛得到及時高效解決,為全區水利事業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