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工作方案

時間:2022-06-29 09: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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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工作方案

為貫徹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和《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落實職業病防治部門承擔的相關職責和工作任務,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2014年度省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工作方案》要求,決定在全市選擇10家單位開展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工作,為確保監測工作順利開展,提高監測工作質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監測目的

通過在哨點監測單位開展放射工作場所監測、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及人員健康狀況和放射性疾病發病情況調查,分析放射工作人員劑量分布與健康危害效應的關系,建立放射職業危害因素預警監測網絡,預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職業病。

二、監測對象和內容

(一)監測對象

在全市選擇10家放射性職業病哨點監測單位,包括4所醫院、2家工業探傷機應用企業、2家小型密封源儀表應用企業和2家X線檢測儀應用企業。在10家哨點監測單位中選擇50名放射工作人員作為監測對象,分別為大學附屬醫院20人、市中醫院9人、區人民醫院5人、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人、化工受壓容器檢測站4人、市東方生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2人、木業有限公司2人、化學品有限公司3人、金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2人、句容臺泥水泥有限公司2人(具體見附件10)。

(二)監測內容

1.開展監測點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調查。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工作人員基本情況,工作場所情況包括射線類型、防護設施、自主管理情況等,工作人員情況包括工作崗位、接觸射線的年限、接觸射線類型及強度。

2.開展放射工作場所監測,通過監測發現各場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預警并參與處置職業危害事件,保障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建立場所檔案。

3.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包括常規監測、任務監測和應急監測。分析劑量資料的行業分布、崗位分布情況,尤其關注介入放射學、核醫學診斷治療人員的劑量分布,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監測,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監測項目與規范,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常規監測和醫學隨訪情況。包括就業前工作人員健康監測和在崗監測、事故應急監測和離崗監測,并建立健康檔案。

5.開展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監測,掌握年度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申請例數、診斷例數。

在檢測基礎上形成個人劑量常規監測、健康狀況監測、放射性疾病監測等年度報告,并對有條件的項目實施網上直報。

三、放射工作場所監測方案

放射工作場所監測是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通過哨點開展主動性放射工作場所監測,建立放射職業危害因素預警監測網絡,完善職業病危害監測預警體系,預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健康。

(一)法規及標準

本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及相關檢測規范制訂。

(二)監測對象

根據《2014年度省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工作方案》要求,選取具有代表性的4所醫院、2家工業探傷應用企業、2家小型密封源儀表應用企業和2家X線檢測儀應用企業,共計10家單位作為哨點監測單位,詳見表1。(三)監測內容

1.基本情況調查

開展檢測機構檢測能力和哨點檢測單位基本情況調查,填寫檢測機構檢測能力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1)和哨點檢測單位基本情況表(附件2)。

2.工作場所監測

開展項目單位放射工作場所監測,通過監測發現各場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預警并參與處置職業危害事件。

(1)醫院放射診斷工作場所

透視機(含DSA)、攝片機和CT監測項目及方法分別依據表2、表3、表4中規定執行。(2)工業探傷工作場所

工業探傷工作場所監測項目及方法依據表5內容執行。(3)小型密封源儀表應用工作場所

小型密封源儀表應用工作場所監測項目及方法依據表6內容執行。(4)X射線衍射儀或檢測儀

X射線衍射儀或檢測儀工作場所監測項目及方法依據表7規定執行。(四)質量控制

各地各單位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開展檢測工作,規范檢測程序和方法,保證檢測質量。檢測使用的設備相關參數要滿足相應檢測規范要求。設備經過國家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取得檢定證書并在檢定有效期內。每項指標有3個檢測數據,取平均值經檢定系數修正后報出檢測結果。檢測結果保持3位內(含3位)有效數字。

四、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外照射監測方案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是職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是診斷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備條件之一,目的是通過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掌握放射工作人員實際受照劑量,并對受照劑量進行評價,為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危害效應評價提供依據,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

(一)法規及標準

本方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449號令)、《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衛辦監督發〔2008〕32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09〕43號)及《省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等制訂。

個人劑量外照射監測工作依據的主要標準及檢測檢驗規范主要包括:《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GBZ128-2002)、《外照射個人劑量系統性能檢驗規范》(GBZ207-2008)等。

(二)監測對象

在10家哨點監測單位中選擇50名放射工作人員作為監測對象,涉及的職業類別包括診斷放射學(28人)、介入放射學(7人)、工業探傷(6人)、工業其他應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線檢測儀4人)。

(三)監測程序

1.監測方法

原則上針對單一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線,或弱貫穿輻射(如β射線和低能X射線)不明顯的強、弱貫穿輻射混合輻射場,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只監測Hp(10)。

2.監測儀器

市疾控中心目前所使用的檢測儀為RDG-3A型熱釋光個人劑量儀,具有能覆蓋監測范圍的寬量程(0.01uSv~9999mSv)、足夠高的靈敏度、足夠低的探測下限、能量響應和角響應誤差不大于30%。

使用的探測器具有具有良好的組織等效性、穩定性和重復性。熱釋光劑量儀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并在檢定周期內。熱釋光劑量儀每兩次檢定之間應至少做一次期間核查,利用檢定后保存的元件檢查儀器穩定性。

3.監測周期

每1~3個月為一個監測周期,監測周期不超過3個月。每個監測單位在各監測周期開始時應隨元件發放隨樣本底,監測周期結束后隨元件一起收回,用于測讀時扣除本底。

4.數據處理

原始記錄應詳細記載監測過程中的原始數據,包括單位信息、受理號、監測起止日期、儀器狀態、測量人及測量日期等。

對每個監測周期測量結果超過mSv時,對其受照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附在其相應的個人監測原始記錄中。

當劑量計丟失、損壞、異常數據剔除等其它因故得不到監測數據時,盡量確定其名義劑量。

當工作人員的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小于系統最低探測水平(MDL)時,記錄為1/2MDL。(MDL應至少每年核準一次)

5.數據上報

監測年度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按照省疾控中心的要求,市疾控中心于10月20日之前,將放射工作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情況表(附件3)、年度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監測人數分布表(附件4)、年度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年集體劑量分布表(附件5)及年度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匯總表(附件6)報至省疾控中心和市衛生行政部門。

(五)質量控制

1.市疾控中心相關人員應具備省衛生廳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資質。

2.各地各單位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開展個人劑量檢測工作,規范檢測程序和方法,保證檢測質量。

3.參加中國疾控中心組織的個人劑量比對,開展監督檢查和定期復核。

五、放射工作人員健康危害監測方案

開展全市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放射性疾病申請診斷情況監測,目的是了解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資料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情況,包括不同工種、不同工作崗位、不同級別工作場所分析,并結合個人劑量常規監測,分析放射工作人員行業分布、劑量分布與健康危害效應的關系,探求降低輻射危害效應的方法,建立輻射健康效應監測預警網絡,為放射工作人員健康安全保障提供依據。

(一)監測對象

在10家哨點監測單位中選擇50名放射工作人員作為監測對象,涉及的職業類別包括診斷放射學(28人)、介入放射學(7人)、工業探傷(6人)、工業其他應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線檢測儀4人)。

(二)監測內容

哨點監測包括轄區內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調查、轄區內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監測、放射性疾病申請診斷情況等。

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機構能力建設調查

市疾控中心負責統計全市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機構能力建設基本情況,包括人員、儀器設備、工作場所等,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機構能力登記表(附件7)。

2.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監測

市疾控中心負責統計全市職業健康監護機構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狀況常規監測情況,包括就業前工作人員健康監測和在崗監測、事故應急監測和離崗監測人數,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證明發放數,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機構能力登記表(附件7)。

分析監測人群中樣本分布情況,人員健康狀況監測內容參考《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監測項目與規范,主要包括眼晶體、指甲皮膚、白細胞、紅細胞、血小板、染色體等指標,并結合人員工作崗位、接觸的射線類型與強度和個人劑量監測等其他資料,評定射線對健康效應的影響程度,同時填寫哨點監測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匯總表(附件8)。

3.職業性放射病監測

(1)統計全市所有放射工作人員中,年度職業性放射病的申請例數、診斷例數。

(2)放射病報告由診斷機構填寫職業性放射病報告卡(附件9)報送省疾控中心。急性放射病在診斷后六小時內報告,慢性放射病在診斷后10天內報告。

(三)監測方法

1.現場調查。采用現場調查的形式統計全市職業健康監護機構能力建設基本情況和年度內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狀況常規監測情況。

2.職業健康檢查。根據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進行檢查。

3.監測數據錄入。對哨點監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開展監測工作,填寫相關監測報表,并將監測數據匯總后遞交至省疾控中心,經復核合格后統一錄入數據庫。

4.資料匯總與上報。監測年度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市疾控中心負責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將年度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機構能力建設登記表、哨點監測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匯總表、年度放射性疾病監測報表匯總后報至省疾控中心,同時上報相關文字資料,包括哨點監測工作方案、各類調查表、職業健康檢查資格證明材料、工作總結等。

六、進度安排

1.1~10月,開展各哨點監測單位基本情況調查及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資料與健康監護資料收集;

2.10月中下旬,完成現場監測工作;

3.10月底,完成資料匯總并上報。

七、相關事項

1.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和評估。

2.市疾控中心負責全市放射性疾病哨點監測工作的質量控制及各監測點的技術支持和指導;承擔相應的放射性疾病監測任務及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和統計分析,并定期向省疾控中心報告監測數據,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實驗室。

3.各轄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監測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監測年度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資料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市疾控中心負責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將匯報材料報省疾控中心和市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