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總局奧運場館和國家隊訓練設施建設審計工作方案通知
時間:2022-02-13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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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體育總局奧運會場館和國家隊訓練設施建設審計工作方案》的通知
體建監審字〔2004〕6號
建設管理辦公室、射運中心、自劍中心、訓練局、奧體中心、青島航校、湛江潛校、秦皇島基地、北體大:
為了規范國家體育總局奧運會場館和國家隊訓練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使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達到“陽光工程”、“廉潔奧運”的要求,特制定了《國家體育總局奧運會場館和國家隊訓練設施建設審計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國家體育總局奧運會場館和國家隊
訓練設施建設審計工作方案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體育總局奧運會場館和國家隊訓練設施建設(以下簡稱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促進工程建設加強管理、完善內控制度、規范操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國家體育總局奧運會場館和國家隊訓練設施建設監督工作方案》等法規、制度的規定,結合總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審計機構
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監察審計辦公室負責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監察審計辦公室審計部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審計機構對工程項目的審計,工作依托于國家體育總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第三條審計職責
對國家體育總局承建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全程審計監督。
第四條項目審計組組成及職責
根據需要將采取招標方式在京選擇3至4家社會審計機構組成項目審計組,京外單位采取就地招標方式選擇1家社會審計機構組成項目審計組。審計組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規定開展審計工作,定期向監察審計辦公室審計部匯報工作,并接受其領導。
第五條審計原則
審計工作按照“重在預防、全程介入、突出重點”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審計方法
按照“統一協調、分項目實施”的要求,分“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交付使用”三個階段開展審計工作。
第七條審計對象
與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基本建設財務、資金及相關業務活動,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與上述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延伸審計。
第八條審計范圍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承建的2008年奧運會體育設施,包括新建奧運會比賽場館2個,改擴建奧運會比賽場館6個,國家隊訓練設施項目33個。
第九條審計主要內容
(一)對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建設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審計。審查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建設職能部門和項目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管理制度,職責是否明確,責任是否落實等。重點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嚴格執行各項制度,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二)對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審計。審查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初步設計、建設規劃及施工許可文件、環保與消防批準文件、項目設計及設計圖紙審核文件、開工前有關文件是否齊全、有效;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對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編制及調整概(預)算情況的審計。審查概(預)算編制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編制依據的充分性、準確性、時效性,概(預)算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標準編制,是否由具備資質單位編制,是否經有關機關批準;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變更,是否按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問題。
(四)對建設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的審計。審查建設項目經濟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合同內容及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約定是否清楚,審查合同內容的履行情況等。
(五)對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合法性情況的審計。審查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是否按進度、按合同規定付款。
(六)對項目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審計。審查工程成本核算帳務處理是否符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確歸集建設成本,單位工程成本是否準確,有無將不合理的費用擠入工程成本;核查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工程價款結算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
(七)對建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及管理情況的審計。審查設備、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有無盲目采購行為;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驗收、保管和領用手續是否合規、有效;建設物資與同期其他物資是否嚴格區別核算。
(八)對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工作的審計。審查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設計費、施工費和監理費收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無非法轉包工程行為,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問題。
(九)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以及竣工決算的審計。審查建設工程質量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項目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工程竣工資料檔案歸集整理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是否辦理了移交手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真實性及建設項目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費用
(一)審計費用應列入工程項目建設預算。基礎收費按北京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以工程預算(送審額)的1‰—3‰計取。
(二)效益收費按北京市物價局的核定收費標準以工程核減額的5%—15%或核增額的3%收取,在各工程建設項目審減額中支付。
第十一條審計時間
對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的審計依建設進度進行,約安排在2004年至2006年期間完成或以各個項目竣工決算完成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審計要求
(一)進行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是總局為保證項目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而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參與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和管理的有關部門要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審計資料,指定專人負責與審計組及施工單位的聯系、協調事宜,積極配合審計組的工作,并為審計組提供適當的工作條件。審計過程中不得阻撓、妨礙審計人員工作。如不按上述要求執行的,監察審計辦公室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過程中若有重大變更及嚴重影響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工程的事項發生,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單位有責任隨時通知審計組參與。
(三)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關于工程價款的結算條款中,要注明“工程價款的結算最終以審計組審定數為準”和“在審計組對工程價款最終審定之前,建設單位付款最高不能超過合同價款扣除質量保證金后的90%”。
(四)審計人員要樹立依法審計、主動服務的意識,做好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對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察審計辦公室要向建設項目有關單位發出《跟蹤審計建議書》,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為了使奧運會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達到“陽光工程”、“廉潔奧運”的要求,實行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審計結果將根據需要按規定程序向社會或有關部門公告。
第十三條本方案自之日起實施。
主題詞:場館建設領導小組審計方案通知
抄報:經濟司、監察局、財務中心。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2004年5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