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企業資金管理、防止企業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2-05-30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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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企業資金管理、防止企業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公職人員

一、健全企業領導制度。股份制企業要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其他形式的企業特別是市屬各類(總)公司要建立健全監督制度。總經理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董事會、監事會要加強對經理人員的指導和監督,防止部分經理人員利用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濫用權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二、企業重大投資與資金劃撥一律實行集體決策。企業在境外參股、設立公司、置業等投資項目及其他大額資金的劃撥,應當由企業高級管理層集體決策。在對有關協議文件、章證等審核無誤后,由經理、部門主管和財務主管共同簽署后,方得付款。

三、加強企業對外貿易的簽約監督。企業與外商洽談生意和簽訂合同,應當事先咨詢和掌握對方資信狀況,并由經理和熟悉經貿法規的專業人員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簽訂合同時,應當使用工商行政主管機關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往來款項應當采取信用證方式結算,少用或不用預付款和定金方式。企業外貿業務人員原則上不能單獨與港、澳、臺商和外商洽談生意、簽訂合同,特別情況下需單獨簽約的,應當取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特別授權,企業對應對該貿易項目進行跟蹤監督。

四、改進和完善企業財務人員的人事管理制度。企業財務主管由上級公司或董事會直接任命,并按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分類定級實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經理人員不得隨意調換財務人員,不得對其工作進行干預。企業應確保財務人員的工作獨立性。股份制企業應指定一名董事對企業財務進行具體領導并由監事或監事會進行監督,集團型企業可實行財務部長下管一級,對下屬公司財務實行雙重領導。

五、加強對企業主管人員財務紀律約束。企業經理和財務主管人員對公司所有經濟往來業務的原始憑證和原始帳簿負有維護其完整性和準確性的責任。企業財務人員應奉公守法,忠于職守,遵守財務會計制度和紀律,對有問題的財務收支要堅決抵制。企業款項只能以企業名義且在手續齊全、單證符合的情況下匯出境外或存放境外。禁止把企業外匯以個人名義存入境外銀行。未經上級批準和對方出具資信證明或保函,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公款借給外商。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企業不得在國內為外商“墊付”貨款或投資款。不得將公款注入以私人名義設立的公司或利用公款而以私人名義購置物業。

違反前款規定的企業財務主管人員,由上級公司(沒有上級公司的,由本公司董事會)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推廣風險抵押承包,增加考核指標,不搞單一指標承包。凡年度外匯收支在1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應把“期末應收外匯帳款”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之一,并定期對該指標進行檢查,作為衡量企業經營好壞的重要標準。

七、有條件的集團(總)公司要建立內部結算中心,對下屬企業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結算,加強對下屬企業資金運用的監督調控。

八、加強企業在銀行開立帳戶的監督審核。各類金融機構不得為證明文件不齊全或手續不完善的企業開設外匯帳戶。金融與外匯管理部門要采取辦理《開戶使用證》等措施,對企業亂開帳戶的現象加以控制,一年以上無資金往來的帳戶應予取消。

九、加強對境外匯款的管理。企業往境外匯款要由外匯管理部門與銀行雙重把關。外匯管理部門與銀行對進口用匯要嚴格按有關規定辦審核手續,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進口合同、發票、報關單等單證,經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對預付貨款,必須在單證齊全的前提下嚴格按規定的比例執行。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要對大額進口合同下的預付款項進行事前專項審查和事后跟蹤監督。對10萬美元以上的外匯匯出要從嚴把關,經銀行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才可匯出。嚴禁銀行在對外簽約單位與匯款單位不符的情況下通過委托付款形式向境外匯款。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企業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外,還應追究銀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嚴格執行出口核銷制度和結匯制度。外匯管理部門應按照出口核銷制度督促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核銷,結匯銀行應督促企業按規定及時辦理結匯,把好結匯關。

十一、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嚴格執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禁止企業在境外截留外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跟蹤管理,定期進行財務、外匯檢查。

審計、工商、海關等經濟監督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涉外經濟活動的管理監督,并會同金融、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對駐外企業的投資、財務和外匯等進行綜合檢查,對隱瞞利潤和截留外匯的企業進行查處。

十二、政府其他宏觀管理部門應加強宏觀管理和監督,結合反避稅工作,建立最新全球商品行情信息系統,防止企業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過分讓利于外商或隱瞞企業境外利潤。

十三、企業及其行政領導應依法接受政府管理部門、銀行和社會公證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四、金融、外匯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管理部門應采取崗位輪換、集體審批和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制度等措施,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嚴肅紀律,健全反腐保廉責任制,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十五、各個企業都應建立舉報制度,一旦發現企業資金或企業人員去向不明并有攜款潛逃嫌疑的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立即報案,并即成立專門小組,采取各種措施進行核查清理,對不報案或拖遲報案者,追究其行政責任。對舉報有功的人員應予以獎勵。

十六、對失職的企業財務人員和銀行職員,應取消其任職資格。對造成攜款潛逃的有關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行政、經濟和刑事責任。對攜款潛逃的主要責任人員,除依法處罰外,并在五年內不得在國有企業安排重要崗位工作和擔任中層以上領導工作。

十七、對攜款潛逃的企業公職人員,由執法機關依照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打擊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決定》嚴厲打擊,依法懲處,對于已攜款逃往境外的人犯,可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和其他途徑予以緝捕。緝捕歸案的攜款潛逃分子,由司法機關依法從重懲處。

十八、有關管理部門及企業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在各自的管理權限內,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