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的實施方案

時間:2022-01-08 03:31:00

導語: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的實施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的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密切紀檢監察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湖北省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和省紀委、監察廳關于信訪舉報辦事公開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1、依紀依法,客觀公正。公開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黨內法規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問題。公開要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避免隨意性,公開的內容要真實可靠、公平公正。

2、有利監督、注重實效。要緊緊圍繞群眾普遍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問題,針對解決疑難訪、重復訪反映的問題進行公開。公開要便于群眾參與和知情,有利于接受群眾監督,公開的形式要簡便易行,力戒形式主義,防止做表面文章。

3、保障權利、維護穩定。在公開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既要保障信訪舉報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要保護被檢舉人、控告人的解釋說明、申辯和申訴的權利以及其他信訪舉報當事人的權利。同時注重公開的政治、經濟、社會效果,防止片面公開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引發新的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4、立足基層、歸口辦理。實施信訪舉報辦事公開主要在縣和縣以下單位推行。對于檢舉、控告和申訴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辦理,層層負責,不得相互推諉。

二、公開的范圍

1、群眾反映強烈、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集體訪、疑難信訪和群體性事件;

2、重復、越級信訪舉報,特別是幾經處理仍不服或者已在社會造成影響的疑難信訪舉報;

3、帶有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的信訪舉報,以及對黨員、干部有警示、提醒作用,或對信訪舉報人和群眾有典型教育意義的信訪舉報;

4、經過調查,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與事實出入較大,信訪舉報人有誤解,對被舉報人已在一定范圍內造成影響的信訪舉報;

5、其他不影響信訪舉報當事人利益,有必要公開結果的信訪舉報。

遇到下列情況,不能公開:

1、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

2、已成為案件線索的信訪問題;

3、可能導致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問題;

4、可能給當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的問題;

5、信訪當事人要求不公開,且有正當理由的;

6、政策界線不清楚的問題;

7、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三、公開的內容

1、公開受理渠道。包括信訪舉報部門通訊地址、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郵箱(網站)、接待時間和地點、領導接訪安排等。

2、公開政策法規。包括紀檢監察機關職責、受理范圍,信訪舉報工作的辦理程序和有關規章制度,信訪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何進行信訪舉報的有關知識。

3、公開受理情況。包括群眾來訪或實名舉報是否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依據,辦理時限等。

4、公開辦理過程。包括信訪問題的承辦單位或部門,工作進展,以及辦理過程中可以公開的其他情況。

5、公開處理結果。包括調查結論、處理結果以及事實和政策依據。

四、公開的形式

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工作,各地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因人、因案、因事、因地、因時而異,采取相應的形式進行公開。

1、書面告知。對于群眾來信,如果署有真實姓名和詳細通信地址的,可以根據是否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的情況,填發“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書(見附件3、4),對于匿名和通信地址不祥的舉報信,不予回告。

2、當面告知。通過請上來、走下去,約見信訪舉報當事人的方式,承辦單位與信訪舉報當事人面對面地交流反饋受理、辦理等情況。

3、電話告知。信訪舉報當事人留有聯系電話的,承辦單位可以通過電話向當事人反饋信訪舉報件的辦理情況。

4、電子郵件告知。信訪舉報當事人留有電子信箱的,承辦單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向當事人反饋信訪舉報件的辦理情況。

5、填發“實名舉報辦結情況回告單”。署有真實姓名的舉報件調查終結后,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填發“實名舉報辦結情況回告單”(見附件1)的方式,告知信訪舉報當事人調查結論及處理結果。

6、媒體公示。通過公開欄、電子顯示屏、報紙、電臺、電視臺、政府門戶網站、紀檢監察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工作的有關內容,如受理渠道、政策法規、辦理結果等情況。

7、會議反饋。通過召開信訪座談會、聽證會、協調會、咨詢會等形式處理信訪問題。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涉及群體性利益的匿名舉報的調查處理,可以召開群眾代表大會,或者在有關單位召開一定范圍內人員參加的會議公開調查過程和處理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初信初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人初次提出的信訪舉報事項,要強化承辦人員的責任。對辦信過程中遺失信件、截留信件、壓信不辦、延誤時間以及工作中不負責、失職瀆職、發生失泄密事故、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和單位,要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二)建立署實名舉報雙向承諾制。對于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內的署實名來信來訪,紀檢監察機關(組織)與舉報人可簽訂信訪舉報雙向承諾書(見附件2)。

(三)建立群眾代表參與協查制度。對于群眾的聯名信、集體訪、越級訪、重復訪所反映的涉及群體性利益的信訪問題,在調查中可以吸收群眾代表參與一些問題的核查工作,消除群眾疑慮,但群眾代表參與信訪調查工作,必須規范推選群眾代表的程序和條件,明確其參與調查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限定其參與信訪調查的階段和時限。

(四)建立信訪舉報聽證制度。對于重大、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對涉及多個部門和領域的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信訪問題,可以邀請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就有關問題向信訪群眾提供現場咨詢。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以及程序等,必須符合《湖北省信訪聽證試行辦法》的規定。

(五)建立信訪舉報辦事公開的長效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特別是分管信訪舉報工作的領導,要經常研究部署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工作制度建設,實現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的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按照中紀委《關于依紀依法規范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圍繞受理、辦理、處理等環節,及時建立健全符合形勢任務要求、工作急需的有關辦事公開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受理告知、處理結果告知等告知類制度;信訪聽證、群眾代表參與信訪調查等程序類制度;明確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中有關部門和人員職責等管理類制度;接受對辦事公開工作批評建議類等監督類制度;加強對辦事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類制度等。各項制度建立以后,要嚴格按照制度辦事,保障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規范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