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創新,企業二次創業政策實施辦法
時間:2022-07-16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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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工業技術創新,企業二次創業"活動(以下簡稱"雙創"),貫徹落實"雙創"政策,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工業技術創新,企業二次創業"活動的意見》(揚發[2004]38號)第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政策實施辦法。
一、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投資可享受抵免稅優惠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其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辦理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江蘇省計經委關于開展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通知》(蘇計經技發[2000]664號)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0]038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技術引進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申報資料及辦理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二、企業研發費用享受稅前列支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贏利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及以上的,可由企業申報納稅時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從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自行扣除。上述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辦理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三、民營科技企業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辦民營科技企業可享受稅惠。
1、經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經有權部門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軟件企業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
4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企業憑有權部門的認定證書或批準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批準后予以辦理。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1、獎勵條件
(1)納稅關系在揚州市的地方工業企業。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兩年內無違法和其它不正當的經營行為。
(3)企業年度開票銷售額在8億元(含)以上或實際入庫稅金在3000萬元(含)以上。
2、獎勵標準
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部門,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獎勵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獎勵50%;增值稅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每年獎勵50%。獎勵資金專項用于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投入。
3、需提供的資料
(1)經中介機構審計的申請獎勵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2)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本年度和上年度實際入庫稅金和本年度開票銷售額的證明。
五、鼓勵新產品產業化
1、獎勵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屬揚州市首次研制并投產。
(2)產品已獲得專利授權或已評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
(3)該產品當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
2、獎勵標準
(1)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上、新增稅收30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25-30萬元。
(2)銷售收入1億元(含)-2億元、新增稅收20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20-25萬元。
(3)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1億元、新增稅收15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15萬元。
(4)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5000萬元、新增稅收10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1)專利授權證書、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批準文件或證書。
(2)新產品查新報告。
(3)中介機構出具的該新產品銷售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4)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當年該新產品入庫稅金證明。
六、鼓勵企業建立技術創新研發機構
1、獎勵條件
年度內新建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共性及關鍵技術平臺、博士后工作站(技術創新中心),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2、獎勵標準
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國家、省相關部門批準認定的文件
七、鼓勵企業技術改造
(一)列入國家和省各類工業科技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由當地財政部門給予配套貼息
1、貼息標準
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配套貼息比例。
2、需提供的資料
國家和省各類工業科技計劃和技改項目計劃貼息批文。
(二)設備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由當地財政部門給予貼息
1、貼息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技術先進,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2)經過核準或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單個項目的設備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上。
(3)項目在申請當年竣工投產。
(4)項目未享受過國家或省貼息。
2、貼息標準
按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30%,對項目中用于設備和技術的投資金額按超額累進法進行貼息,其中300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按50%貼息,3000-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40%貼息,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0%貼息。
3、需提供的資料:
(1)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2)企業提供購買設備和技術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對項目投資的專項審計報告。
(3)項目竣工總結材料。
(三)圍繞主業、實施上下游配套、延伸產業鏈的技改項目由當地財政部門給予貼息
1、貼息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的自我配套率達到50%以上(含)。
(2)項目經過核準或備案,其中設備和技術的投資在1500萬元(含)以上。
(3)項目未享受過國家或省貼息。
2、貼息標準
按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30%,對項目中用于設備和技術的投資金額按超額累進法進行貼息,其中1500-3000萬元(含)按50%貼息,3000-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40%貼息,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0%貼息。
3、需提供的資料
(1)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2)企業提供購買設備和技術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對項目投資和項目產品自我配套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3)項目竣工總結材料。
八、對博士后獎勵
1、獎勵條件
有博士后進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發、成果已應用于產業化并產生效益,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2、獎勵標準
(1)研發成果已完成,獎勵5萬元。
(2)研發成果已應用于小批試產,獎勵8萬元。
(3)研發成果已應用于批量投產,獎勵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1)國家人事部、省人事廳等設站(中心)批復。
(2)企業與博士后簽訂的合同。
(3)研發成果生產應用情況。
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購置物業、汽車進行補助
1、補助條件
(1)年薪超過30萬元(含)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年薪包括工資、獎金等收入,不含個人資本投資收益等其他收入。
(2)申請人以本人名義新購置了非經營性物業或汽車。
2、補助標準
由申請人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按其所繳房產契稅或車輛購置附加稅的30%給予補助,總的補助金額不超過申請人從2004年1月1日起上繳的個人所得稅中的市(縣)地方留成額,每年的節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購置物業或汽車的補助,但時間不超過三年。
3、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
(3)申請人的納稅證明及復印件。
(4)申請人所購置物業的產權證明或汽車的行駛證及復印件。
(5)申請人所交納的房產契稅或車輛購置稅證明及復印件。
十、鼓勵企業創品牌
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國家馳名商標和省名牌、省著名商標稱號的產品,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獎勵標準
中國名牌、國家馳名商標一次性獎勵15萬元,省名牌、省著名商標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需提供的資料
(1)國家或省質監、工商部門的批準文件。
(2)名牌、商標證書。
十一、鼓勵專利申請
對于符合《揚州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專利申請進行資助,具體標準及申報資料按《揚州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十二、申請辦理程序
1、屬于落實國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2、屬于我市新設的鼓勵政策、由市級財政支付的獎勵、貼息、補助項目的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雙創"辦集中受理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市"雙創"辦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凡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可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證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同資料已經齊全。
(3)市"雙創"辦根據經審查后的申請資料,對各項獎勵、貼息、補助的資金進行審核。
(4)每年6月、12月,市"雙創"辦公示有關項目的初審結果,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7天。
(5)對于在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申請,市雙創辦負責進一步核實,報分管市長審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雙創"辦將最終審查結果通知所有申請人。對符合鼓勵條件的申請,通知申請人到市財政部門辦理領取獎勵、貼息、補助手續。
3、對于符合"雙創"鼓勵政策、由各縣(市、區)財政支付的獎勵、貼息、補助項目的申請辦理程序,由各縣(市、區)根據當地情況另行制定。
十三、罰則
1、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貼息、補助的申請人,市"雙創"辦予以通報,追回撥付的獎勵、貼息、補助,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獎勵、貼息、補助的資格。
2、對于工作人員收受申請人好處,與申請人串通騙取獎勵、貼息、補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附則
1、本辦法適用本市各類地方工業企業,自2004年度起實行。
2、本辦法由市工業"雙創"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