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獎勵扶持政策實施辦法

時間:2022-07-16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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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獎勵扶持政策實施辦法

為在全市范圍大力推進“工業技術創新、企業二次創業”工程,加速集聚重要產業,加快實施重大項目,加力培植重點企業,促進工業實現新跨越,特制定本政策實施辦法。

一、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投資可享受抵免稅優惠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其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辦理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3號)、《江蘇省計經委關于開展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通知》(蘇計經技發[*]664號)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地稅發[*]038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技術引進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申報資料及辦理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二、企業研發費用享受稅前抵扣

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上述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訂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工資、研究設備折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辦理程序按照《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科技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三、民營科技企業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辦民營科技企業可享受稅惠。

1、經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經有權部門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軟件企業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

4、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企業憑有權部門的認定證書或批準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批準后予以辦理。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1、獎勵對象、條件和標準。

(1)對年度含稅開票銷售在10億元(含)以上或實際入庫稅金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分別獎勵5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50%。

對年度含稅開票銷售在20億元(含)以上或實際入庫稅金在7500萬元(含)以上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獎勵6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60%。

對年度含稅開票銷售在30億元(含)以上或實際入庫稅金在1億元(含)以上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獎勵7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70%。

(2)對屬市確定培育的50-100億元以上,并完成當年培育目標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分別獎勵8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80%。

2、需提供的材料。

(1)經授權的中介機構審計的本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2)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本年度和上年度實際入庫稅金和本年度開票銷售額的證明。

3、補充事項。

(1)企業近兩年內無違法和其它不正當的經營行為,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對市確定培育的50-100億元以上的企業,實行年度目標考核和動態管理,采取百分考核的辦法確定是否予以獎勵。

(3)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有增有減時,應分別計算分稅項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后,按凈增加的地方留成計算獎勵金額。獎勵資金:縣(市)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負擔,市區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分攤。

(4)獎勵資金專項用于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投入。

五、鼓勵新產品產業化

1、獎勵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屬揚州市首次研制并投產。

(2)產品于申報獎勵年度獲得專利授權或已評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

(3)該產品當年含稅開票銷售在1000萬元以上。

2、獎勵標準。

根據新產品銷售收入和新增稅收確定獎勵金額,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按1:1配套。

(1)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上、新增稅收30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25-30萬元。

(2)銷售收入1億元(含)-2億元、新增稅收20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20-25萬元。

(3)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1億元、新增稅收15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15萬元。

(4)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5000萬元、新增稅收100萬元以上,市政府獎勵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1)專利授權證書、省級高新技術產品或國家重點新產品批準文件(證書)。

(2)經授權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該新產品銷售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3)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該新產品當年入庫稅金證明。

六、鼓勵企業建立技術創新研發機構

1、獎勵條件。

年度內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共性及關鍵技術平臺、博士后工作站(技術創新中心),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按1:1配套。

2、獎勵標準。

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國家、省相關部門批準認定的文件。

七、鼓勵企業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國家和省各類工業科技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給予配套貼息。

1、貼息標準。

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配套貼息比例。

2、需提供的資料。

國家和省各類工業科技計劃和技改項目計劃貼息批文。

(二)設備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給予配套貼息。

1、貼息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技術先進,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2)經過核準或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單個項目的設備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上。

(3)項目在申請當年竣工投產。

(4)項目未享受過國家或省貼息。

2、貼息標準。

按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30%,對項目中用于設備和技術的投資金額按超額累進法進行貼息,其中300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按50%貼息,3000-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40%貼息,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0%貼息。

3、需提供的資料。

(1)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2)企業提供購買設備和技術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對項目投資的專項審計報告。

(3)項目竣工總結材料。

(三)圍繞主業、實施上下游配套、延伸產業鏈的技改項目,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給予配套貼息。

1、貼息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的自我配套率達到50%以上(含)。

(2)項目經過核準或備案,其中設備和技術的投資在1500萬元(含)以上。

(3)項目未享受過國家或省貼息。

2、貼息標準。

按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30%,對項目中用于設備和技術的投資金額按超額累進法進行貼息,其中1500-3000萬元(含)按50%貼息,3000-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40%貼息,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0%貼息。

3、需提供的資料。

(1)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2)企業提供購買設備和技術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對項目投資和項目產品自我配套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3)項目竣工總結材料。

(四)對實施10億元(含)以上的重大工業投資項目,享受綠卡優惠政策,并實行一事一議給予優惠或獎勵。

1、扶持條件。

(1)屬于產業政策鼓勵類的投資項目。

(2)總投資在10億元(含)以上,其中設備和技術投資在60%以上,批準后30個月內竣工投產的項目。

2、需提供的資料。

(1)項目核準和備案文件。

(2)項目決算審計報告書。

同時符合以上多項技改貼息獎勵的,按最高獎勵標準條款執行,不重復享受。

八、對博士后獎勵

1、獎勵條件。

有博士后進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發、成果已應用于產業化并產生效益,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2、獎勵標準。

(1)研發成果已完成,獎勵5萬元。

(2)研發成果已應用于小批試產,獎勵8萬元。

(3)研發成果已應用于批量投產,獎勵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1)國家人事部、省人事廳等設站(中心)批復。

(2)企業與博士后簽訂的合同。

(3)研發成果生產應用情況。

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購置物業、汽車進行補助

1、補助條件。

(1)年薪超過30萬元(含)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年薪包括工資、獎金等收入,不含個人資本投資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請人以本人名義新購置了非經營性物業或汽車(享受一次)。

2、補助標準。

由申請人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按其所繳房產契稅或車輛購置附加稅的50%給予補助,總的補助金額不超過申請人從2006年1月1日起上繳的個人所得稅中的市(縣)地方留成額,每年的節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購置物業或汽車的補助,但時間不超過三年。

3、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

(3)申請人的納稅證明及復印件。

(4)申請人所購置物業的產權證明或汽車的行駛證及復印件。

(5)申請人所交納的房產契稅或車輛購置稅證明及復印件。

十、鼓勵企業創品牌

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和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按1:1配套。

1、獎勵標準。

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一次性獎勵15萬元,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一次性獎勵5萬元。

2、需提供的資料。

(1)國家或省質監、工商部門的批準文件。

(2)名牌、商標證書。

十一、鼓勵專利申請

對于符合《揚州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專利申請進行資助,具體標準及申報資料按《揚州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十二、鼓勵企業和產業集群式發展

1、扶持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集群規劃目錄的企業和項目。

(2)落戶在市確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園(區)、設備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和項目。

(3)圍繞主業、實施上下游配套、延伸產業鏈的企業和項目。

2、扶持政策。

(1)按有關政策優先保證優惠供地,或根據企業要求,建設符合企業生產條件的標準廠房,以優惠價提供使用。

(2)保證國家、省和市相關優惠政策得到落實,優先幫助企業申請專項政策扶持。

(3)企業所有繳納的政府性基(資)金及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參照市政府揚府發[2006]134號文《揚州市經濟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收費減免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4)企業投資者、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其家屬隨從就業的,由所在地勞動部門負責安置;子女隨從入學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就地入學,免收借讀費。

(5)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具體獎勵標準和期限由各縣(市、區)根據當地財力狀況確定。

以上關于鼓勵企業和產業集群式發展的扶持政策均由項目所屬的縣(市、區)級政府負責落實并承擔相應義務。

十三、設立組織推進獎

設立市“雙創”和“三重”工作組織推進專項獎勵基金,對全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進行目標管理和考核獎勵。

十四、申請辦理程序

1、屬于落實國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2、屬于我市新設的鼓勵政策、由市和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支付的獎勵、貼息、補助項目的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集中受理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凡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可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證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同資料已經齊全。

(3)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經審查后的申請資料,對各項獎勵、貼息、補助的資金進行審核。

(4)每年6月、12月,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示有關項目的初審結果,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7天。

(5)對于在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申請,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進一步核實,報分管市長審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最終審查結果通知所有申請人。對符合鼓勵條件并由市財政承擔的申請,通知申請人到市財政部門辦理領取獎勵、貼息、補助手續。

3、對于符合鼓勵扶持政策、由各縣(市、區)財政支付的獎勵、貼息、補助項目的申請辦理程序,由各縣(市、區)根據當地情況另行制定。

十五、罰則

1、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貼息、補助的申請人,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追回撥付的獎勵、貼息、補助,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獎勵、貼息、補助的資格。

2、對于工作人員收受申請人賄賂,與申請人串通騙取獎勵、貼息、補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六、附則

1、本辦法適用納稅關系在揚州市的各類地方工業企業,自2006年度起執行。

2、本辦法由市工業“雙創”和“三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