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管理方案

時間:2022-07-31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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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管理方案

為了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健全政風行風建設的群眾監督機制,進一步加強對部門和行業作風的監督、檢查和考評,充分發揮縣政風行風監督員在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中的民主監督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浙江省效能與政風行風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浙紀〔*〕27號),結合永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須經本人自薦或同意,由所在單位負責推薦,經政審合格后,報縣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簡稱縣政府糾風辦)審批同意,在縣級媒體上公示七天,無異議的由縣紀委、縣監察局、縣政府糾風辦頒發縣政風行風監督員《聘請證書》和《監督檢查證》。

第二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聘請期為三年。期滿經考核后可以續聘。監督員被聘請后,由于工作原因難以履行監督職責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糾風辦提出辭聘。監督員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再繼續履行職責時,由縣政府糾風辦與有關部門協商同意后,可提前對其解聘。在正常的聘請期內,如遇監督員因各種原因而減員的,可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員。

第三條縣政府糾風辦主管全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組織協調和日常監督的安排。

第四條縣政府糾風辦聘請的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統一參與監督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服務職能單位的政風行風工作,其他機關單位原則上不再聘請政風行風監督員。

第五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廉潔自律意識強;

(二)熱愛糾風工作,有較強的正義感和工作責任心;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法規知識和良好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工作經驗較豐富,善于發現和提出問題;

(四)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密切聯系群眾,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參政議政能力強,敢于反映情況和提出批評意見;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政風行風監督活動,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內。

第六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對各鄉鎮、縣直屬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參與對領導干部貫徹落實“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的監督。

(三)參與糾風治亂工作的監督檢查,參加檢查教育亂收費、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減輕農民負擔和減輕企業負擔等工作。

(四)參與對各機關單位的勤政廉政、執法辦案、行政審批以及機關作風建設等方面的明察暗訪。

(五)參與行政執法監察工作的監督檢查,圍繞推進依法行政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參加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廣泛聽取、了解、收集群眾對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和要求,并及時向縣政府糾風辦報告。

(七)調查研究當前行業風氣狀況,向縣政府糾風辦提出糾風工作的意見、建議。

(八)參與政風行風評議活動。

(九)辦理縣紀委、縣監察局、縣糾風辦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的主要權利:

(一)參與全縣各項糾風治亂工作,對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公共服務單位的不正之風進行監督檢查,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具有與紀檢監察、糾風工作人員同等的監督權、建議權和部分經授權的檢查權。

(二)經縣紀委、縣監察局、縣政府糾風辦授權,參與對損害群眾利益的有關案件進行調查,并向縣政府糾風辦提交調查報告。

(三)在按規定程序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可根據需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根據需要可列席縣政府糾風辦組織召開的有關會議,了解政風行風建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聽取縣政府糾風辦關于部門與行業作風建設工作情況的通報,參加糾風工作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研討活動。

(五)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縣政府糾風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六)要求縣政府糾風辦及時反饋其所提交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

第八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應履行的主要義務:

(一)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二)實事求是,依法依紀辦事。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四)積極參加縣政府糾風辦組織的各項專項治理活動。

第九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的工作制度:

(一)縣政府糾風辦一般每年召開二次以上縣政風行風監督員座談會;縣政風行風監督員除重大事項要及時匯報外,每年須以書面形式匯報政風行風監督工作情況。

(二)根據工作需要,將縣政風行風監督員分為若干活動小組,各小組每年要完成1-2個專題調研課題,提交縣政府糾風辦評審;監督員每人每年從事糾風工作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提出糾風治亂工作意見。

(三)每個監督員活動小組或監督員個人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政府糾風辦提交重點治理內容建議;監督員可單獨或數人聯合就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向縣政府糾風辦提出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收到重點治理內容建議的10個工作日內,由縣政府糾風辦主任工作會議決定是否按規定程序予以立項調查,并向有關小組或監督員作出答復;在收到建議、批評和意見的30個工作日內,由縣政府糾風辦主任工作會議決定是否按規定程序予以調查處理,并向有關監督員作出答復。

(五)監督員按照規定正常參加糾風治亂工作的職務行為由縣政府糾風辦負責。

(六)監督員需參加糾風工作,可持縣政府糾風辦工作任務聯系單向所在單位領導申報,取得所在單位對其參加糾風工作的支持。

(七)縣政府糾風辦將加強與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監督員參與糾風工作的情況。

(八)監督員若無特殊情況,連續2次以上不參加縣政府糾風辦組織召集的會議、學習、專項治理活動,或全年參與政風行風監督工作累計不到10個工作日的,由縣政府糾風辦予以解聘,并收回證件,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其監督員職責自書面通知送達所在單位之日起停止執行。

(九)遵守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規定,保守秘密,不準跑風漏氣,對參加糾風工作中獲取的有關資料,未經縣政府糾風辦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

(十)監督員違反紀檢監察、糾風工作紀律,要承擔相應的組織紀律責任,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組織處理,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解聘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的行為規范:

(一)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借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

(二)不準賭博、變相賭博或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

(三)要遵紀守法,處事待人要文明禮貌,不準辱罵他人,要以理服人。

(四)不準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五)不準違反社區管理制度及村居民約,正確處理好鄰里關系,不得妨礙、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準耍特權,自覺服從治安、交通、衛生、城管、計生等公務管理。

第十一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在監督檢查和受委托執行公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若遇暴力抗拒或其它特殊情況,可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監督檢查證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予以協助,并及時向縣政府糾風辦報告。

第十二條縣政風行風監督員積極參加糾風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的,由縣政府糾風辦評定后給予表彰,同時抄送其所在單位??h政府糾風辦建議其所在單位將監督員參加糾風工作的實績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并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十三條對縣政風行風監督員在受縣政府糾風辦指派參加征求意見、座談、社會評議等有關會議上的發言應予以保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監督員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對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政風行風監督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