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31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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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持黨中央確定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三條為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各級建立由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各級紀委。

第四條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的正職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職責范圍交叉的,依據其職責權限及工作分工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的領導責任。

第五條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要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嚴格執行《規定》第六條,并切實做到: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方案和措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每半年至少專題分析研究一次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規定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認真處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方面的來信來訪,及時制止和查處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組織、協調管轄范圍內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幫助執紀執法機關排除辦案中的阻力和干擾。

(六)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六條黨委(黨組)負責領導和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工作由黨委(黨組)統一領導,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二)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領導干部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等結合進行,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專門考核。

(三)考核情況要及時向被考核地區、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反饋,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被考核地區、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認真糾正和解決,并上報結果。

(四)考核結果應建立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黨委(黨組)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暫行條例》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述職報告,并向上級黨委、紀委和組織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領導班子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調整、責令負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等處理。

需要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具體實施;需要進行組織調整、責令負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黨委(黨組)研究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條領導干部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依照《規定》第十二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其他黨紀政紀法規,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黨委(黨組)研究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程序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浙江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