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逃廢債方案

時間:2022-08-26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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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逃廢債方案

為了進一步優化農村金融環境,防范和化解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金融風險,確保信用社信貸資金良性循環,使其正常、有效地支持我區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幫助農村信用社清收舊貸、依法打擊逃廢債行為的通知》(陜政辦發〔**〕8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著眼于我區經濟發展大局,從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秩序,維護農村金融穩定,建立誠信和諧社會,切實服務“三農”的高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支持和幫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貸款、打擊逃廢債行為,改善和優化農村信用環境,促進我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清收范圍和重點

(一)清收范圍

各鎮、街道轄區信用社和**信用聯社營業部發放形成的到期未還的不良貸款。

(二)清收重點

1、到逾期有償還能力而久拖不還的不良貸款;

2、企業及個人惡意拖欠、逃廢信用社的貸款。

三、工作步驟和方法

(一)成立組織

清收信用社不良貸款,依法打擊逃廢債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任務艱巨。為確保清收工作正常開展,區委、區政府成立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依法打擊逃廢債行為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指導、協調公安、檢察、法院、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單位做好清收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轄內信用社不良貸款的清收工作。各鎮、街道清收機構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明確目標范圍,切實負起責任,做好協調配合,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幫助信用社清收舊貸,實現信用社不良貸款占比和總量雙下降。

(二)清查摸底

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已對到逾期有償還能力而久拖不還的不良貸款、企業及個人惡意拖欠逃廢信用社的貸款逐筆進行了摸底登記,逐筆落實了清收責任人或追討責任人。各鎮、各街道清收機構要吃透情況,摸清底子,明確任務,夯實責任,確保清收任務的完成。

(三)分類處置

根據不良貸款的實際情況,各鎮、街道清收機構和區農村信用聯社要通過行政推動、法律制裁、紀律約束、金融制裁、輿論催債等綜合措施,分類開展清收和打擊工作。在清收方法上,要采用招標清收、承包清收、委托清收、打包清收、買斷清收、代位清收等多種方法,進一步強化手段,細化措施,確保清收到位。

1、對信用社內部職工、家屬引薦、擔保、自貸貸款,限**年5月31日前收回;對到期不能收回的,由信用聯社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從嚴從重處理。

2、對黨政機關干部、職工拖欠或引薦、擔保貸款,已形成的不良貸款,要責成責任人(借款人、介紹人、擔保人)在**年5月31日前全額歸還貸款本息,并由所在單位“一把手”協助監督執行;對協助不到位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追究其所在單位“一把手”的責任。

3、對政府貸款及所屬財政、土地等部門貸款(包括擔保的貸款)和村委會貸款(包括擔保貸款),要根據信用社提供的貸款清單,幫助信用社落實債權,制訂切實有效的還款計劃,有能力的要積極償還貸款。

4、對農村信用社接收農村基金會的貸款資產,要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進行清收(清收參照以上辦法執行),確保在**年8月底前清收落實。

5、對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和個人,要采用聯合打擊的辦法,確保清收工作有序進行。一是對惡意逃廢債務的個人、企業,公布不守信用企業名單,予以公開曝光,使不講信用的逃廢債企業失去生存空間;二是工商、稅務部門要在辦理登記手續、證照年檢和稅費率核定等方面對失信企業進行相應制裁;三是協調人民銀行、銀監局等單位指導各家金融機構在開立賬戶、結算、信貸等方面嚴格制裁;四是對與逃債企業和個人惡意串通,將企業、個人資產低值高估的評估中介機構,要通報新聞機構予以曝光,工商部門依據其違法行為可勒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五是在逃廢債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稅務登記及產權轉讓時,相關職能部門應向工商、稅務等部門提前通報該企業的債權單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維護金融債權;六是公安、法院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大執法力度,對逃廢債企業、個人進行從嚴打擊、查辦。

四、責任落實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鎮、街道行政“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的清收不良貸款、打擊逃廢債工作負全責,將清收計劃進行層層分解和落實;班子成員要分片包干,到所包片區坐陣指揮,親自檢查督辦,保證清收任務的圓滿完成。

公安、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單位在區政府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加強協作,幫助信用社清收拖欠的各類非正常貸款,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必要時可采取強硬手段依法挽回信用社資產損失。同時,要結合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制定出具體的辦法和措施,認真組織實施。具體任務要求如下:

(一)區紀委、監察、財政、人勞等部門要協助抓好公職人員拖欠或介紹、擔保貸款的清收工作,具體落實對限期未歸還或未收回欠款公職人員的處罰辦法。

(二)區法院在信用社貸款起訴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工作中要組織專門辦量,集中辦理信用社的案件,對各種費用要在規定范圍內給予優惠。

(三)公安**分局在辦理信用社經濟案件和處理棄帳外逃的貸款戶方面發揮作用,并對阻撓、抗拒清收工作的違法人員進行依法處理。

(四)稅務部門要積極幫助信用社做好符合條件的呆帳貸款的核準工作,并依據國家對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減免有關稅費,減輕負擔,從實際上支持信用社的發展。

(五)各鎮辦在清收和盤活不良貸款中,要積極支持當地信用社,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對“難頑戶”、“釘子戶”采取強力措施,加大信用社清收盤活力度。

(六)各信用社要充分認識到從國家到各級政府、部門對信用社的支持,充分運用好、把握好這次機遇,要做好對不良貸款統計及原因分析,為執法、執紀部門提供準確信息,借助各方力量清理、清收不良貸款,消化信用社累計已久的不良資產。要繼續推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并結合社區經濟特點,加大對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信貸支農服務水平。要對當年清理收回的不良貸款資金,要全部用于當地“三農”信貸投入;對積極還清舊欠的農戶,視其生產經營、家庭經濟等實際情況,在貸款規模、利率優惠方面給予傾斜,以促進我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為建立誠信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