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禁止公車私用制度
時間:2022-09-12 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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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黨政機關車輛管理,樹立領導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副縣(處)級以上(含副處級)領導干部加強駕駛公車(特種行業除外);下派任職或異地交流的副縣(處)級以上干部休息日需要用車由各縣安排;副縣(處)級以下干部未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也不得駕駛公車。
第三條嚴禁駕駛員將公車交給領導干部駕駛,領導干部不得向駕駛員要車駕駛。對擅自駕駛公車肇事、造成惡劣影響的領導干部,要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本人承擔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以外的全部經濟責任。對違反規定駕駛公車的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將私車交給領導干部駕駛的駕駛員,當年考核一律定為不稱職(不合格)。
第四條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無償用公車辦私事。不準用公車接送子女上學、入托、接送家屬和親朋好友及從事婚喪活動各單位安排交通車接送職工上班、子女上學除外)。因特殊情況需用車的,一律按規定收費。
第五條黨政機關不得長期借用和占用企事業單位車輛。
第六條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購買、更換小汽車,對超標配備、擠占挪用其他??钯徿嚨冗`法違紀行為,要堅決查處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車輛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派車制度。
第八條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公車私用的,除由新聞單位公布車牌號、公開曝光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預算應將本單位執行的情況,列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條原來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者,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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