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排查方案
時間:2022-09-29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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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安委辦《關于在重點行業與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深安辦〔2007〕66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各街道辦、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高度重視和全力做好本次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警鐘長鳴、未雨綢繆,以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分級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區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對象和范圍
本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對象和范圍為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人員密集場所;機械制造、紡織制衣、化工、建筑施工、電力等工礦企業;商貿企業;道路交通、水運、鐵路等交通運輸企業;漁業、水利等單位;以及其他行業和領域近年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各街道辦、各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四、實施步驟
本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6月20日之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廣泛宣傳本實施方案,確定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的排查整治工作重點,專項部署本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將本次活動落實到全區重點行業與領域的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務求全覆蓋,不留死角。
(二)企業自查自改階段。7月底以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要求,深刻吸取本企業和其他同類企業以往發生的事故教訓,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方案,認真開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隱患,一時難以治理的要列入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并制訂應急預案,加強監控。企業要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行業監管部門。在此期間,安全監管部門和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企業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督促檢查階段。7月底,各街道辦、各部門要組成督查組,由分管領導帶隊,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對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二是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應急措施制訂情況;三是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四是查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況;五是查對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的打擊情況。各街道辦、各部門要在7月25日前,完成對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區安委辦。
(四)督查階段。8月初至8月中旬,區安委會組織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督查組(包括綜合組和專業組),對各街道辦、各部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以及打擊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情況進行督查。綜合組主要督查各街道辦開展專項行動的總體情況及工礦商貿等行業領域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督查內容包括:各街道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和貫徹落實情況;各街道辦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監控情況;安全生產治本之策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政策措施;機械制造、石油、化工、商貿、紡織、建筑施工、漁業等重點領域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重大事故及瞞報事故的查處情況等。專業組主要督促檢查道路交通、鐵路、水上交通、電力、消防、水利等行業領域以及區屬企業的專項行動開展情況。
8月下旬至9月初,市安委辦將派督查組赴各區進行督查,請各單位屆時做好準備工作。
(五)各單位“回頭看”再檢查階段。為鞏固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成果,確保取得實效,在第四季度由各單位組織開展“回頭看”再檢查。主要檢查企業和各部門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是否治理到位,隱患排查監管機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部署,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本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由區政府統一領導,各街道辦、各部門要結合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的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措施將本次活動落實到全區重點行業領域的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明確責任,狠抓落實,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點,強化督導。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要突出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重點企業。各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全面強化安全生產基礎。
(三)廣泛發動,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緊緊依靠技術管理人員和崗位員工,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組織職工全面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積極主動地參加隱患治理。
(四)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各單位要以這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為契機,推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既要切實消除當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突出隱患,又要落實治本之策,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五)廣泛宣傳,輿論監督。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這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對排查治理走過場的單位要予以曝光。各單位對舉報的事故隱患要認真進行核查,督促落實整改,并對隱患舉報人進行獎勵。要大力宣傳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先進典型與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六、工作重點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書有關要求的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實施情況,對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的重點環節、部位、設施、設備、裝置的檢查、排查情況,重大隱患的管理治理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在企業成本中專項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在成本中列支的情況,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實行專戶管理的情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班組(工段)、車間、廠級三級安全教育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情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落實監控管理措施;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情況。
(七)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調查權限范圍內的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情況;落實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責任追究決定或建議的情況;吸取教訓、認真整改的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二)機械制造企業
1.落實《廣東省中小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辦法》和《廣東省中小機械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標準》以及《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標準》等標準的情況。制定適宜、有效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體系,對作業環境與員工職業安全健康、設備設施安全等進行規范管理,對從業人員作業過程進行量化管理的情況;對從業人員的進行生產過程的全方位控制與管理培訓,以及危險設備設施與危險作業因素的分析、規范、考核等的情況。
2.貫徹落實《機械壓力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標準的情況。使用帶有安全保護裝置的壓力機的情況;對壓力機使用的企業主、車間負責人和沖壓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情況;提高各企業主及沖壓工安全意識,進一步健全和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勞動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商貿企業
1.倉庫的安全情況。貨物的碼堆按國家標準堆放情況,電器線路的敷設和新舊情況,消防設施的配備情況,倉管人員的管理等情況。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叉車、起重設備等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情況。
3.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范管理考評試點的落實情況。
(四)紡織(制衣)企業
1.老化、陳舊設備的更新,防塵防噪音設備的保養應用和其他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情況。
2.員工的安全防護。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要求定期進行職工健康體檢,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等情況。
(五)煙草企業
行業標準和要求的落實情況,今年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的落實情況。
(六)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產的醫藥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作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化工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七)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八)道路運輸企業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資質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九)公路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H30-2004)的規定,在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十)水(海)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建立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貨物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一)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十二)電力企業
1.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2.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3.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5.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6.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7.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復核審查情況。
(十三)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四)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五)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情況。
6.日常安全教育課時安排情況和開學初、放假前進行安全教育的情況,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情況;中小學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的聘用情況;組織學生開展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練情況。
7.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以及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實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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