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安全監督方案

時間:2022-10-10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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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安全監督方案

一、檢查依據和內容

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和《衛生部關于印發**年國家公共衛生重點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的通知》。

檢查內容:開展集中式供水單位基本情況調查;監督檢查集中式供水單位(含自備水源水廠供水單位)的飲用水生產過程和衛生管理情況;抽檢集中式供水單位的進廠水(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水質衛生狀況;開展集中式供水單位量化分級試點工作;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情況和水質衛生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對違法單位的查處情況。

二、檢查范圍及方法

(一)范圍:檢查全部鎮級以上(含鎮級、日供水量大于1萬)的集中式供水單位(含單位自備水)和抽查地級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及衛生管理情況。

(二)水質檢驗水樣數、檢驗項目

水質檢驗水樣數、檢驗項目按附表1要求進行。

(三)基本情況調查及表格填報方法

1.供水單位基本狀況調查:對全部鎮級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單位按附表2要求進行調查登記,每一個獨立供水單位(水廠)填寫一份,然后逐級匯總上報。

2.衛生管理情況調查:對鎮級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管理情況均應按附表3內容進行調查,然后逐級匯總上報。

3.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情況:各地市隨機抽查的有代表性的30個二次供水單位按附表4內容進行調查,然后匯總上報。

4.水質檢驗結果填報: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附表1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并按附表8內容進行填報,送同級衛生監督所匯總上報。各地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附表8內容填寫附表5、6、7的表格,然后逐級匯總上報。

5.各地監督機構對鎮級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單位的違法行查處情況按附表9匯要求進行匯總,然后逐級上報。

三、工作要求

各地相關衛生部門應規范監督檢查程序和檢查記錄,認真審核、按時上報檢查結果,保證本計劃執行質量。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寫明檢驗值、規范限值、檢驗結論等,市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對檢驗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并按本計劃規定的格式匯總填報。

對于監督檢驗不合格的樣品,應及時通知供水單位,必要時要進行采樣、檢驗及結果報告全過程核實確認,保證結果準確無誤。

四、時間安排

(一)培訓及準備工作:**年5月~6月各市進行本次監督檢查的培訓、宣傳及準備工作。我廳將于6月中旬舉辦監督員和水廠負責人管理技術人員培訓班。

(二)監督抽檢時間:5月30日前各地將工作計劃報省衛生監督所。7-9月進行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包括水質監測。

(三)上報時間:10月10日前各市衛生行政部門將匯總結果和本次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含電子版本)上報省衛生監督所。

(四)總結檢查時間:11月中旬進行全省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專項檢查總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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