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突發預案

時間:2022-10-24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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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突發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2.2領導小組及職責

2.3日常管理機構及職責

2.4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及職責

2.5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及職責

2.6縣(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2.7專家組

2.8應急救援隊伍

3事件分級

3.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3.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3.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3.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4預防預警

4.1信息監測

4.2預防工作

4.3預警及措施

4.4應急能力建設

4.5預警支持系統

5應急響應

5.1先期處置

5.2分級響應機制

5.3應急響應程序

5.4信息報送與處理

5.5指揮和協調

5.6應急監測

5.7通報與信息

5.8安全防護

5.9應急終止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6.2保險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7.2人力資源保障

7.3宣傳、培訓與演練

7.4應急能力評估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8.4預案解釋部門

8.5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和強化全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適用于應對以下各類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1.超出事件發生地縣(區)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2.跨縣(區)級行政區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協調、指導處置工作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它突發事件引發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1.4預案體系

構筑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縣(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各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參照本預案制定,并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赡馨l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產生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重點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相應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實施動態管理。新建項目可能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產生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在環評階段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1.5工作原則

(1)堅持預防為主。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

(2)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首要任務。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前,要及時采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首先開展搶救人員和控制事件擴大的緊急行動;要加強搶險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3)堅持統一領導。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行業、部門的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4)堅持平戰結合。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發揮專家的作用,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我防范、自救互助等能力。有序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領導機構及其日常管理機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咨詢機構、各級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下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日常工作;各專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專家咨詢機構為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

縣(區)政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由縣(區)政府確定。

2.2領導小組及職責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長任副組長,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局、市水利圍墾局、市水務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農林局、**海事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旅游局、**港務局、市交通委、市氣象局、市經貿委、市城建委、市消防支隊、**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和各縣(區)政府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主要職責為:

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統一領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工作,負責對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并進行監督和指導,決定現場應急救援總指揮;負責啟動本預案,必要時,向省政府請示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公眾、新聞媒體有關信息;協調部、省屬在舟單位和駐舟部隊的應急救援行動;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3日常管理機構及職責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主要職責為:負責和處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檢查和督促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修訂)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負責市級應急預案的管理;對事故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指導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部署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及時收集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領導小組提出處置建議。對可能演變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本應急預案的建議。

2.4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及職責

(1)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由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

(2)海洋污染、漁業污染和石油勘探開發海上溢油事件應急救援由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協調。

(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由**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

(4)危險化學品(含?。┥a和貯運中發生泄漏、爆炸造成的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

(5)農(林)業生物災害物種安全事件應急救援由市農林局組織協調。

2.5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及職責

(1)市公安部門職責:受理突發環境事件報警,負責向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并通報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和有關單位;負責控制災情,實施滅災和洗滌;搜救受害人員,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查處。

(2)市消防部門職責:負責控制和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控制后負責洗消工作;參與被困人員的搜救工作。

(3)市安全監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4)**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職責: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和實時報告,并提出消除或減少污染物的建議。

(5)市衛生部門職責:負責制定重大危險目標存在的物質對人體傷害的搶救預案;確定主要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組織醫務人員成立臨時醫療救護點;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傷害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市水利、水務部門職責: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時水源水供給保障的協調工作,幫助、指導事發地保障水利設施安全,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7)市農林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林畜牧損失處理提出處置意見,并組織實施;對生物物種災害進行防治。

(8)市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地下水環境污染提出處置意見。

(9)市交通部門職責:負責協調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

(10)市氣象部門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氣象要素實時監測,并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1)市經貿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物資保障;組織搶險物資供應;參與組織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織恢復生產。

(12)市城建部門職責: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突發環境事件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負責相關公共區域廢棄物的清潔與清理。

(13)市財政部門職責: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14)各縣(區)政府職責:負責本轄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配合上級應急救援小組的調查和開展工作。

(15)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6縣(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縣(區)政府應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2.7專家組

專家咨詢機構為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建,并負責專家組的組織和管理。專家組參加重要信息研判,參與事故處置和評估的相關工作,為市領導小組提供決策依據和工作建議。

2.8應急救援隊伍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由各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組成。市環保局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環保局機關、市環境監察支隊、**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市環境監測站)、省海洋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所、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等單位組成??h(區)成立由環

境管理、監察、監測、科研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3.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環境污染事故;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2)因環境污染造成市區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a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6)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3.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環境污染事故,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環境污染造成3000畝以上農田污染、農業生產直接損失在500萬元以上,或對種養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嚴重的事件。

(3)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的500?1500畝,屬其他林地的1000?3000畝)的事件。

(4)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6)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3.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環境污染事故。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的群體性影響。

4預防預警

4.1信息監測

4.1.1市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原則,開展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

4.1.2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1)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環保部門負責;

(2)海洋、漁業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

(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海事部門負責;

(4)危險化學品(含?。┥a和貯運中發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5)生物災害物種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農林部門負責。

4.1.3環境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環保部門負責;海洋、漁業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海事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含?。┥a和貯運中發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生物災害物種安全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農林部門負責。較大以上事件預警信息經核實后,及時上報市政府。

4.2預防工作

4.2.1市有關類別環境事件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各自類別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和危險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篩選和確定對環境構成危害的重點污染源,對居民集中區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隱患企業提出相應的監管對策和意見。

4.2.2市有關類別環境事件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2.3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管理及應急技術和科學研究,組織環保事故防范和處置的宣傳教育,建立第一時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有關渠道。

4.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區)政府負責。黃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橙色預警報省政府并由省政府負責。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保障應急行動。

4.4應急能力建設

4.4.1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海洋生態站和市海洋監測預報中心是陸域和海域應急監測的組織協調、技術支持中心,是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支援力量,重點加強應急流動監測能力建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監測技術、人員、裝備等應急準備工作,本著“立足自身,就近應急,快速反應”的原則,以各級環境監測站為主體,強化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各級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環境應急監測知識技術培訓,開展環境應急實戰模擬演練,進行應急監測隊伍教育訓練。

4.4.2應急監察能力建設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本系統監察隊伍的“軟、硬件”建設,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應為環境監察隊伍配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必需的裝備、車輛。

4.5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建立本地區重點污染排污狀況實時監控、突發事件預警、區域環境安全評估等信息系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建立海洋環境監測系統;海事、交通部門負責建立重大船舶污染的快速反應系統;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5應急響應

5.1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有關縣(區)政府和事發單位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并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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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市領導小組,同時提供給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對于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領導小組接到信息后,應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5.2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環保局及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縣級或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對已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應急處置。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一般應啟動縣(區)級預案,市級預案視情啟動;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一般應啟動市級預案,有關縣(區)級預案必須啟動。

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應及時啟動市、縣(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領導小組應迅速協調各方力量對已造成的環境污染實施應急處置,赴現場進行指導和支援。

5.3應急響應程序

5.3.1啟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時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開通與事件所在地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立即報告市政府,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應急救援行動;

(3)及時向市政府及省環保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組成專家組,進行情況分析,并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集結待命,隨時準備為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5.3.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較大以上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

(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通報市領導小組;

(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提出要求。

5.3.3各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程序,可以參照上述響應的程序,結合本縣(區)實際,自行確定應急響應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領導小組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5.4信息報送與處理

5.4.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單位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先期處置。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市政府和市領導小組。

負責確認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較大(Ⅲ級)、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立即報告市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和市領導小組,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部門和省領導小組。

5.4.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事件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傳真),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傳真),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主要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污染的范圍和程度、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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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情況。

5.4.3特殊情況信息處理

(1)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減輕或者消除污染源及危害,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有以下情況的須立即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①水庫中(包括上游)發生水污染事件,報告就近的水庫行政主管部門。

②漁業水域污染,造成漁業損失的,報告就近的漁政監督管理部門。

③船舶發生海洋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和港口污染事件的,報告就近的海事管理部門。

④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作業發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噴等重大污染事件,報告海洋管理部門。

⑤危險化學品(含?。┥a和貯運中發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報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下列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須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①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須通報城鎮供水、公安、衛生防疫、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

②發生公路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并影響運輸生產的,須通報公路管理部門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門。

③在水上拆船、修船和綜合漁港區水域拆船、修船發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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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須通報港務管理部門;在漁港水域拆船、修船發生的污染事故,須通報漁業管理部門;在軍港水域拆船、修船發生污染事故的,須通報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④化工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環境事件,須通報安全生產、公安、消防部門。

⑤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須通報涉外部門、港澳臺事務管理機構。

⑥在旅游景區景點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須通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5.5指揮和協調

5.5.1指揮和協調機制

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經市政府批準,市領導小組轉變職能,成立市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充實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副總指揮。

市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通報事發地相鄰縣(區)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市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令,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事發地縣(區)政府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進入應急狀態后,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5.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對外工作;

(8)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6應急監測

5.6.1監測組織

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市環境監測站)和**市海洋監測預報中心負責,建立由各縣(區)環境監測站和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檢測系統組成的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網絡。

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制度,整合監測資源,在必要時可調動異地環境監測站的設備、人員參加應急監測。

調動全社會的應急監測力量共同參與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監測工作。

5.6.2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同時應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5.7通報與信息

5.7.1事件通報

(1)事發地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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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的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應對措施,并向本級政府報告。

5.7.2信息

市領導小組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工作。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5.8安全防護

5.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5.8.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條件允許和必要時,應盡可能提供防護物品。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9應急終止

5.9.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終止應急行動: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無續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已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9.2應急終止程序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視事件處置情況確認終止時機,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報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下達應急終止命令。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和評估,直至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9.3應急終止后行動

(1)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8天內,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環保局。

(3)應急過程評價。由市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縣(區)政府實施。評估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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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市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民政部門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監督力度。對受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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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保險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赡芤瓠h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各級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提出預算,報環保部門匯總,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緊急處置總體經費。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以提高環境污染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和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實施。

7.2人力資源保障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縣(區)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市、縣(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3宣傳、培訓與演練

7.3.1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和教育工作,廣泛宣傳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7.3.2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7.3.3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預案及相關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實戰能力。

7.4應急能力評估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市政府對各部門應急機構的建立與運行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市環保局負責定期對全市環保系統的環境應急機構、隊伍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進行考核和評估。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市或者某一區域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新的情況,市環保局應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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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處理突發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3.2責任追究

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8.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