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發展規劃評估方案

時間:2022-10-28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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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發展規劃評估方案

*8年是“十一五”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以下簡稱“兩個規劃”)實施的第三年。為掌握兩個規劃實施的進展情況,促進各項規劃目標順利實現,推動人口發展問題的統籌解決,國家人口計生委特制定本方案。

一、評估的目的、思路與目標

(一)評估目的。

通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十一五”規劃進展情況的調查和評估,準確把握人口發展領域和計劃生育領域若干重點指標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完善政策措施,改善規劃實施的外部環境提供依據,確保規劃主要目標順利完成,為“十二五”規劃的編制奠定重要基礎,促進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事業穩步、健康發展。

(二)基本思路。

建立面向結果為主的國家級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事業規劃評估制度框架和體系,采取突出重點、點面結合的方法,對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一些重點指標進行抽樣調查和綜合評估,把握全國和重點地區人口發展總體運行情況。通過評估,進一步發揮國家人口規劃及其相關政策在國家人口發展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推動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事業切實轉入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軌道。

(三)擬達到的目標。

1.對規劃若干核心指標進展情況作出客觀評估。

2.對“十一五”時期若干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以及重大工程項目對規劃事業目標和各項重點工作推進的效用作出評估。

3.形成人口發展“十一五”和2020年規劃有關內容的進展評估報告、全國“十一五”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規劃評估報告、若干代表性省域規劃評估報告以及若干重點專題評估報告和重點工程項目評估報告。

二、評估的原則、方法和基本方式

(一)評估的基本原則。

1.國家獨立組織評估和省級自評估相結合。國家規劃總體評估報告既采用獨立調查資料和各重點專項規劃評估資料,同時也吸收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評估的基本材料。注重對規劃實施結果的評估,通過評估工作推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6〕22號,以下簡稱中央《決定》)和戰略規劃的貫徹實施。

2.總體評估與專題(或工程)評估相結合。國家組織規劃總體評估,選擇若干重點專題,由國家人口計生委相關單位負責重點專題的評估;同時各重點工程承擔單位或專家評估組對重點工程的進展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3.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相結合。定量指標主要是事業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工作指標以及對事業發展具有重要導向作用的結果性指標。定性指標主要考察各級黨政領導和人口計生系統干部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中央《決定》和規劃的戰略思想的了解情況、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決策情況等。

4.核心指標數據專項采集與已有的統計報表、信息系統、抽樣調查工作相結合。對規劃涉及的核心指標,現有來源數據質量差或缺少的,根據財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專項數據采集。其他的數據,將主要依靠現有統計報表、部分省抽查、120個監測點和信息系統數據庫等途徑獲取。

5.系統內部評估與專家外部評估相結合。在評估過程中,以系統內部人員為主進行評估的同時,可以適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動員社會組織參與其中,也可以委托高校研究機構或專業評估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在評估報告的形成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6.深度評估和常規績效考核相結合。組織具有嫻熟訪問技巧的專家,對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深度訪談,摸清實情。

(二)國家評估的基本方式。

1.關鍵定量指標數據主要通過全國120個監測點獲得。

2.定性分析和部分定量數據主要通過重點專題評估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評估報告、重點工程評估報告、督察問卷調查以及報送的匯總表獲得。

3.各重點專題評估報告和重點工程項目評估報告由國家人口計生委機關相關單位承擔,重點專題評估小組的基層調研、全國優質服務先進單位的驗收與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規劃中期評估督查工作相結合。

4.組織力量對部分人口大省和穩定低生育水平任務艱巨的地區進行抽樣調查和評估。調查結果與國家督查評估結果、重點專題評估結果和各省自我評估結果相結合,掌握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發展核心指標變動情況。督查評估重點掌握黨政領導對人口問題的綜合決策、解決人口和計劃生育重大問題的情況,抽樣調查主要掌握人口形勢及變動情況。

三、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級評估和國家對省級評估的主要指標。

1.總和生育率或出生政策符合率;

2.出生缺陷一級預防覆蓋率;

3.出生人口性別比;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指數;

5.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建設指數;

6.人口和計劃生育優質服務覆蓋率;

7.人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

8.群眾對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綜合滿意率;

9.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指數;

10.人口和計劃生育違法違規案件發生數。

(二)評估的側重方面。

評估主要側重以下幾個方面:

1.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將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宏觀決策、加強領導、綜合治理的情況;近年來外部環境的變化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2.“兩個規劃”有關指標的進展情況。

3.“兩個規劃”中人口計生部門承擔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與分布有關任務的進展情況。

4.由于外部環境的變化,對規劃的有關目標、任務提出完善的政策建議。

(三)重點專題評估。

1.全國和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育水平專題評估(由發展規劃司牽頭);

2.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專題評估(由政策法規司牽頭);

3.全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綜合治理專題評估(由宣傳教育司牽頭);

4.全國出生缺陷一級預防和優質服務專題評估(由科學技術司牽頭);

5.人口分布專題評估(由發展規劃司牽頭)。

(四)重點工程項目進展評估。

1.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改革評估(由辦公廳牽頭);

2.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評估(由財務司、科學技術司牽頭);

3.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項目評估(含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關愛女孩行動、新農村新家庭建設項目,由宣傳教育司牽頭);4.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培訓評估(由人事司牽頭);

5.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建設評估(由政策法規司和財務司牽頭);

6.人口宏觀管理與決策信息系統建設項目評估(由發展規劃司牽頭);

7.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評估(由國際合作司牽頭)。四、評估步驟

本次調查評估活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8年4月~5月)。

主要任務是:國家人口計生委制定并下發全國“十一五”人口發展規劃和事業發展規劃中期評估方案;明確有關各方的職責,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召開專門會議,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期評估工作作出部署;組織有關培訓;制定國家人口計生委抽樣調查、重點評估方案和督查方案。

(二)各地自評估階段(6月~8月)。

主要任務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根據國家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方案,確定調點,擬訂具體的調查和評估活動計劃;組織有關培訓,統一認識,明確任務;結合當地實際,設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和評估中需要的各種調查提綱和問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組織對所轄的地級、縣級進行評估性調查。

(三)綜合調查評估階段(9月)。

主要任務是:國家人口計生委組織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調查評估、中期評估督查工作(含委機關相關單位組織的重點專題評估以及重點工程評估,優質服務先進單位驗收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將收集取得的各項數據和調查、座談結果進行匯總,運用綜合評估方式對“十一五”規劃實施進展情況作出評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依據調查評估結果,按要求起草本省“十一五”規劃中期評估報告,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四)總結階段(10月~11月)。

主要任務是:國家人口計生委依據120個監測點數據、重點地區抽樣調查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自評估報告、各重點專題評估報告、各重點工程評估報告,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全國中期評估報告和重點調查地區的中期評估報告。召開會議,總結經驗,部署“十一五”規劃后半期的實施工作;全國中期評估報告和部分省的中期評估報告以適當方式報送國務院,并以通報的形式在內部刊物或公開媒體上。

五、評估的組織與實施

(一)總體安排。

根據全委的統籌安排,各專題評估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起草評估報告,總體評估報告由發展規劃司牽頭、各專題評估的骨干人員共同參與起草。總體評估、專題評估方案、評估報告報委主任會審議通過。發展規劃司負責中期評估總體協調工作。*8年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所有檢查、評比、評估工作都統一納入“十一五”規劃中期評估中進行,由駐委紀檢組監察局監督落實。各地也要比照執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二)評估組的基本任務和地區分配基本方案。

各評估組的任務,一是督查評估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全面工作;二是結合業務工作對重點內容進行督查評估。按照業務重點突出、督查地區不交叉重復、減輕基層負擔的原則,各評估組地區分配的基本方案如下:

辦公廳主要安排在綜合改革具有代表性的地區開展督查評估工作。政策法規司主要安排在流入、流出人口大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少生快富工程、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等利益導向政策實施和試點地區開展督查評估工作。發展規劃司主要安排在PADIS試點省份和生育水平、人口分布具有典型代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督查評估。宣傳教育司負責在出生人口性別比最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督查評估。財務司安排在基層服務體系中央財政重點投資的中西部省份和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制度等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實施與試點地區進行督查評估。科學技術司安排在全國優質服務先進單位組織驗收的省份和出生缺陷一級預防開展的典型省份進行督查評估。人事司安排在教育培訓工作具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督查評估。國際合作司安排在國際合作項目較為集中和具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督查評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要比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區的中期評估方案,并做好問卷設計、調查方案等調查評估工作,安排必要的經費予以保障。各地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下級人口計生委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的中期評估工作,并爭取相關部門的配合。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統籌安排各類單項檢查、評比、考核評估活動,協調各方面共同做好中期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