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夜市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02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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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城市容貌管理水平,規范城區夜市管理,結合縣城區實際,特擬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夜市經營時間
18:30—24:00時。
二、夜市經營地點
(一)工人俱樂部人行道、老北街人行道(工商局旁)、十字口消防通道人行道、老汽車站斜對面(農業局農墾公司)人行道;
(二)濱河路人行道、**賓館三叉路口人行道(高壓電桿處以東);
(三)月東街、德福街、紅都大酒店巷道、**商城對面巷道、天秤街、雙塔巷。
三、夜市經營要求
(一)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服從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因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而變更或取消臨時占道許可的,該段經營者應當自覺服從。
(二)經營者應當自行購置格式統一的夜市篷帳和桌椅。
1、夜市攤位原則上不撐傘,若遇雨天,統一使用方型傘;
2、桌為木紋條(方)桌,椅為靠背扶手沙灘椅。
(三)經營者應當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責任制。
1、桌椅擺放有序,不得超占面積和占用車行道;
2、自行設置垃圾容器(為塑料中型桶),不得亂傾亂扔亂倒垃圾并隨時保潔。每日經營完畢后,清掃和沖洗路面,保持責任范圍內整潔、衛生、無污染;
3、不得使用明鍋明灶;
4、維護好責任區內的市政設施;
5、23:00時以后,嚴禁猜拳行令,高聲喧嘩,影響市民休息。
(四)經營者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五)禁止經營者在主、次干道上(非設點)設攤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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