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04 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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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我區重特大農機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轉發國務院安委辦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字〔2005〕52號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農業機械在本自治區境內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和田間、農村場院發生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重特大農機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盡快恢復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或者生產秩序。
1.4.3實行分工負責。按照事故處理職責范圍,事故發生地農機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權限和本預案的規定,負責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1.4.4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處理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和應急隊伍建設、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自治區成立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小組,負責指揮全區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中心談愛和主任擔任組長,李一洪副主任擔任副組長,成員為:馮光偉、賴永裕、黃卡林、馮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負責重特大農機事故的信息收集和協調指揮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賴永裕兼任,副主任由黃卡林兼任。
各市、縣要成立相應的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和救援工作。指揮部應由政府辦公室、農機、安監、公安、衛生、交通、紀檢監察、檢察、保險等有關部門組成,由當地人民政府領導或農機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
2.2內設機構及分工
直接負責重特大農機事故處理的市、縣,指揮部應下設現場指揮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組、治安維護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機構,人員要配齊并相對穩定。預案啟動時,各小組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
2.2.1現場指揮組:掌握全面情況,保護好事故現場,制訂現場搶救措施,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和排險工作。
2.2.2醫療救護組:組織救護車和醫務人員及時到達現場,搶救傷員;發生群傷時,制定救護方案,盡最大努力搶救傷員生命,減少死亡。
2.2.3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負責對現場取證、勘查、分析,寫好調查報告,搞好事故責任認定。
2.2.4治安維護組:維護現場的治安秩序,做好群眾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確保現場搶救正常進行。
2.2.5善后處理組: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穩定群眾思想情緒,解決傷亡者家屬的實際問題,維護穩定,避免上訪等事件發生。
2.2.6后勤保障組:保證各種搶救物資及時到位;做好現場搶救人員的生活安排等工作。
3應急響應
3.1分級響應
按照重特大農機事故的嚴重性和影響程度,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當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條件時,應啟動本預案。
3.1.1Ⅰ級應急響應
(1)發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農機事故,為Ⅰ級應急響應。
(2)Ⅰ級響應行動。
按照《**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組織搶救和事故調查處理。自治區農機化管理中心、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和設區的市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的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1.2Ⅱ級應急響應
(1)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特大農機事故,為Ⅱ級應急響應。
(2)Ⅱ級響應行動。
按照《**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定,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組織現場搶救;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自治區農機化管理中心、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參與和指導搶救工作;設區的市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的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1.3Ⅲ級應急響應
(1)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特大農機事故,為Ⅲ級應急響應。
(2)Ⅲ級響應行動。
按照《**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現場搶救,縣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自治區農機化管理中心、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主要領導赴現場指導;設區的市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的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1.4Ⅳ級應急響應
(1)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重特大農機事故,為Ⅳ級應急響應。
(2)Ⅳ級響應行動。
按照《**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定,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織現場搶救,縣農機安全監理站組織事故調查,設區的市農機安全監理所派員趕赴現場指導調查。
3.2信息報告
各級農機部門負責本預案規定的處理權限的農機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收集、調查、處理、統計、總結和報告工作。接到重特大農機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上報,最遲不超過2小時:
(1)縣級處理的農機事故,縣級農機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機部門,同時直接報自治區農機安委辦;
(2)市級處理的農機事故,市級農機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農機安委辦;
(3)自治區農機安委會接到報告后,報自治區安委辦和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
3.2通信
自治區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自治區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部與應急求援各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事故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指揮和協調
(1)自治區重特大農機事故指揮小組負責Ⅲ級以上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統一指揮、協調和作出重大決策。
(2)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3)事故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求援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農機監理機構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3.4緊急處置
(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人民政府和農機主管部門應急處置力量進行。
(2)自治區處置重特大農機事故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調動應急隊伍,集結專用設備和物資,參與應急處置,并協調相關部門的專業求援力量、專用設備和物資實施緊急增援。
(3)參加現場應急求援的隊伍和人員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求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求援時,應優先救助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
3.5救護和醫療
(1)提請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現場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工作。
(2)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商請衛生部門,負責協調組織醫療救護、醫療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協調組織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3)事發地農機主管部門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中確定的醫療救護網點,迅速聯系地方醫療機構,配合協助醫療部門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
(4)對可能導致疫病發生的農機事故,農機主管部門應立即通知衛生防疫部門采取防疫措施。
3.6應急人員的防護
應急救援起復方案,必須在確?,F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必須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參加應急救援和現場指揮、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配帶具有明顯標識并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根據需要,由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小組提請事發地人民政府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3.7群眾的安全防護
(1)農機事故需要應急救援時,必須先將當地群眾疏散到安全區域后方準開始應急救援。
(2)凡需要對群眾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農機主管部門應立即提請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
(3)群眾安全防護和事故處理期間的治安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負責。
3.8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需社會力量參與時,由上級重特大農機應急指揮小組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實施。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應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3.9信息
自治區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事故的信息工作。如發生影響較大的農機事故,要及時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輿論工作,迅速擬訂信息方案,確定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信息,并組織好相關報道。
3.10應急結束
當農機事故發生現場對人員、財產、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傷亡人員、群眾已得到醫療救護和安置,財產得到妥善保護后,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應急結束。
4.后期處置
4.1善后處理
事發地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對受傷群眾及其家屬進行補償或賠償;負責清除事故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范圍內。
4.2保險理賠
重特大農機事故發生后,由善后處理組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及傷亡人員和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
4.3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農機事故應急求援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救援指揮部應對整個應急救援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
5保障措施
5.1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1)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協調、檢查、促進下級重特大農機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強化完善救援隊伍建設,保證應急狀態時的調用。
(2)各地農機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優化和強化以救援車輛、救援隊、救援班為主體的救援搶險網絡,合理配置救援資源;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安全防護器材,制訂各類救援起復專業技術方案;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救援起復能力。
5.3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農機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調動管轄范圍內的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現場需要,報請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維持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秩序。
5.4醫療衛生保障
(1)市、縣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協商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相應的醫療衛生保障應急預案,明確可用于重特大農機應急救援的醫療救治資源和衛生防疫機構能力與分布情況,提出可調用方案,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防疫單位的應急準備保障措施。
(2)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在制定應急預案時,應按照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承擔農機事故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名錄,明確不同區域發生農機事故時醫療衛生機構地址、聯系方式,并制訂應急處置行動方案,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5.5治安保障
市、縣級農機應急處置預案中,要協商公安機關明確事故現場負責治安保障的負責人,并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各階段、各場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5.6資金保障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把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求援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處置的資金需求。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救援經費從財政預算中開支或由事故責任者承擔,事故責任者無力承擔的,由農機主管部門報請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5.7技術儲備與保障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重特大農機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庫、技術資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宣傳、培訓和演習
6.1宣傳教育
各級農機部門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守法意識;要結合行業實際,全面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農民和機手的安全意識。
6.2培訓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農機應急管理機構要對專業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定期進行救援知識的專業培訓,提高救援技能。
6.3演練
自治區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組每年組織一次聯合演練,市、縣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指揮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習。根據需要,可開展區內外的工作交流,提高農機行業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特大農機事故性質按《**區農機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構成條件確定。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實施本應急預案行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由各級應急指揮小組(部)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應急處置中因公殉職的人員需追認烈士時,報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按有關程序辦理。對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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