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專項行動方案
時間:2022-11-05 09:28:00
導語:環保專項行動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根據國家七部委《關于印發〈**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環發〔**〕54號)要求和省八部門的統一部署,確保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點及要求
根據國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門專項行動要求,在對前四年專項行動進行“回頭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深入開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動:
(一)集中開展圍繞國控、省控重點污染企業及污水處理廠減排工作的“紅五月”專項執法檢查
按照省環境污染整治領導小組《關于開展“紅五月”環保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的通知》(浙環治辦發[**]4號)的要求,著力強化對國控、省控重點火電、熱電企業及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環境監管。一是對全市火電、熱電及有單機規模60t/h以上鍋爐的企業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企業SO2減排工作落實情況及環保審批手續、在線監控系統、廢氣處理設施主要是脫硫設施使用情況及處理效果等。二是對列入2006年城建統計年報與環境統計年報的污水處理廠CODcr減排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企業排污總量控制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進出水濃度是否達標、是否配套脫氮除磷設施及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在線監控及臺賬記錄情況、中水回用和有關CODcr減排計劃與落實情況等。三是對省人大歷年生態環保執法檢查發現的5個突出環境問題開展跟蹤檢查,重點檢查已完成整改的企業有無存在反彈現象,是否建立長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業目前整治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下步整改計劃及擬完成時間。四是加快污染減排監測體系的建設,根據《浙江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工作**年度責任書》的要求,各縣(區)必須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改造任務,其中6月底之前必須完成42家國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改造任務,8月底之前必須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改造任務。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以此為契機,加強對重點源特別是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企業現場檢查,落實長效管理機制,將各類重點監控企業納入日常監管重點,加強環境統計及排污申報工作,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整治
各縣(區)要在2006年取締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工業排污口工作的基礎上,根據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6〕11號)要求,7月底前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進行全面清查,保障群眾飲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實施飲用水源環境保護規劃,科學劃分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規范化的保護區標志。二是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的規定,對2000年以來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擴建的建設項目實行停業(產)或關閉;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治理、停業(產)或關閉;對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進行全面清理。三是對影響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水質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完善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排污單位要根據《浙江省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要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點對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區周邊的化工園區及企業進行全面檢查,特別是要對最近環境安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完善應急措施,對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停。對未建設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處置設施的,要停產整治。四是結合生態市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飲用水污染問題的整治力度,切實保障群眾飲用水安全。
(三)深入開展工業園區環境違法問題整治
各縣(區)要在2006年工業園區全面清查的基礎上,8月底前集中解決工業園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執行問題。一是對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工業園區、環保重點監管區和未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不得批準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已開工建設的必須停止建設。繼續嚴格執行新上項目增加排污量必須相應削減同類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對污染治理設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并給予高限處罰。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三是對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廠,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對園區內依法配套建設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責令入網企業限產限排,逾期不能達標的停產整治。四是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隨意棄置或不處置的企業,責令改正并處罰金;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停產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開展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重點行業整治
一是對涉鉛的冶煉、加工和回收企業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對沒有治理設施,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涉鉛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工藝進行鉛再生回收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已建設的一律予以關閉。二是對造紙及紙制品加工企業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嚴格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防止在我市已經徹底淘汰的化學制漿生產線死灰復燃。對造紙企業特別是廢紙造紙企業,治污設施不完善,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現有的造紙企業進行單位產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強度跟蹤分析,為下一步造紙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三是全面關閉“十五小”企業。各縣(區)要在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經營、污染嚴重的“低、小、散”企業行動的基礎上,再加大執法力度,關閉小電鍍、小冶煉、小褪色、小煉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堅決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四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縣(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對管轄區內各類環境信訪突出問題、矛盾糾紛進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記錄在案。二是做到“調處到位”。對排查出的問題,應抓緊逐一進行調處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確化解期限,落實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調、防控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尤其要認真制定好有效的應急預案,以防止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強《信訪條例》等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反映訴求。
請各縣(區)于10月20日前將環境污染糾紛和重點信訪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況報市整治辦。
二、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
各縣(區)要根據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縣(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以省整治辦“紅五月”環保專項執法檢查作為開局,打好今年年環保專項行動第一仗。各縣(區)動員部署情況和實施方案于5月25日前報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調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階段(6月-10月)
各縣(區)要按照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行業、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工業園區進行全面調查摸底,集中力量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嚴肅追究一批責任人。各縣(區)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重點行業、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工業園區整治情況分別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報送市整治辦。
(三)總結階段(11月)
各縣(區)要認真總結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11月5日前報送市整治辦。
(四)考核階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將組織對各縣(區)的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整治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
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日常工作由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以下簡稱“市整治辦”)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加大聯合監管力度。
環保部門負責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環境違法問題。
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應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并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登記,對未取得法定許可或審批的不予登記;政府或相關部門對違法企業作出取締關閉決定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發現未取得法定許可或審批的違法企業及時抄告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牽頭組織無照經營違法企業的查處取締。
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認真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和《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負責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直接查辦一批典型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基層人民政府出臺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辦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糾正或撤銷的監察建議。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環保法制的宣傳與教育活動,為開展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對群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城市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的監管,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處理廠監管制度和目標考核制度,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與保護及其他飲用水源地的規劃管理工作,建立飲用水源污染預警機制,在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管理工作;對取締關停企業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監管,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以防止或減少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城市環境污染問題,特別是嚴重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飲油煙污染、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城市噪聲超標以及其他集體投訴、上訪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
電力部門要按照政府決定,在技術上依法做好對違法企業采取停電、限電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發現有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懲治力度
要切實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懲治力度。對存在嚴重破壞環境,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員,應當追究責任,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嚴肅處理。對明知故犯、陽奉陰違、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給予高限處罰,依法追繳排污費。對于違法排污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堅決行使評優創先的一票否決權,向相關評選機構通報,取消其資格;對企業法人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及時向相關單位做出通報。
(三)嚴肅行政責任,加大責任追究
監察和環保部門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規定客觀公正地做出處理決定。凡是地方各級政府制定或者采取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環境保護政策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經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級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掛牌重點案件,實行區域限批
各縣(區)要將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分批進行掛牌督辦,落實相關責任,做到處理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法排污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要進行掛牌督辦和實行區域限批。各縣(區)要加強掛牌督辦案件落實情況的檢查,并明確掛牌督辦要求和解決時限,并將掛牌督辦結果向社會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確保行動成效
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于7月、9月、10月分別組織對全國1/3的地區重點行業、飲用水源地和工業園區整治情況集中督查。省、市也將對環保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各縣(區)也要層層落實督查督辦工作,要通過督查將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切實落實到基層,杜絕專項行動出現死角。
(六)加強宣傳報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縣(區)要根據專項行動各階段內容,制訂周密的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各縣(區)要在9月10日前將本級查處的10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上報市整治辦。
(七)強化工作考核,表彰推薦先進
市整治辦將對各縣(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方案另發),考核結果將作為推薦參與省專項行動先進集體、個人評比的依據。
- 上一篇:工地水沖洗輪胎整治通告
- 下一篇:建筑業健康發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