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頓小冶金方案

時間:2022-11-05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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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頓小冶金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冶金專項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08〕45號)和自治區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定不移的實施優勢資源轉換和大企業大集團戰略,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摒棄“散、小、弱”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堅持統一規劃,高起點、集約化、有規模、環保型、效益好的發展模式,以大企業帶動大產業的發展,堅決關停和淘汰落后產能,加快推進我市冶金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實現我市冶金工業可持續、跨越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關閉、依法淘汰、依法監督。

(二)堅持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茖W合理地規劃,將優勢礦產資源優先配置給大企業、大集團,按照市場運行機制整合小礦山,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三)堅持各負其責,限期整改的原則。各區(縣)要有一名領導專職負責此項工作,負責轄區內冶金企業的清理整頓,確保按時完成關停淘汰落后冶金企業和產能的清理工作。

(四)堅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檢查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分工,建立工作機制,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區(縣)做好關停和淘汰落后冶金產能的相關工作。

三、工作任務

(一)整頓高爐、轉爐、軋鋼和焦化建設項目。

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令第40號,2005年本,以下簡稱《目錄》)以前建成的企業:屬于淘汰類的高爐(沒有同步配套煤粉噴吹裝置、除塵裝置、余壓發電裝置和煤氣回收設施和以生鐵塊為終端產品以及容積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爐,專業鑄鐵管件高爐除外)、轉爐(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或者化鐵煉鋼的轉爐)、軋鋼(軋鋼系統未做到鋼坯熱送,鋼坯加熱爐以天然氣、重油、人工煤氣、煤炭作為燃料加熱,未采用高效蓄熱加熱爐工藝,以及復二重、橫列式軋機)和焦化(土焦、改良焦以及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煤氣和焦油資源未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或產能,一律于2010年底前關閉;屬于限制類的,按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限期進行整改達標。

對《目錄》之后建成的企業:屬于淘汰類的高爐、轉爐、軋鋼和焦化企業或產能(標準同上),一律于2008年底前關閉;屬于限制類的,要嚴查項目核準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關停。

(二)堅決依法取締地條鋼生產和銷售。

全面清理、依法取締地條鋼生產企業以及生產地條鋼、鋼錠或連鑄坯的工頻和中頻感應爐。電力部門應立即停止供電,拆除相關供電設施。對依法取締的地條鋼非法生產企業,其生產設備就地銷毀,不得轉移;對市場流通環節的地條鋼建筑用材進行清查,凡在市場中流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加強工程鋼材采購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要加強對鋼材采購和使用的監督,不采購、不使用地條鋼建筑用材。一旦發現采購的鋼材中夾雜有地條鋼建筑用材,立即報告質監部門予以查處。

(三)整頓電爐煉鋼企業和項目。

對《目錄》之前建成的企業:屬于淘汰類(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電爐,高合金鋼和機械鑄造電爐除外)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關閉;屬于限制類的,不再擴能,只能通過技術改造發展深加工和特種鋼材生產。

對《目錄》之后建成的企業:屬于淘汰類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關閉;屬于限制類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關停。

(四)規范有色工業發展。

對《目錄》之前建成的有色工業企業:屬于淘汰類的,于2010年底前一律關閉;屬于限制類的,按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進行整改達標。

對《目錄》之后建成的有色工業企業,屬于淘汰類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關閉;屬于限制類的,要嚴查項目核準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關停。

四、工作措施

(一)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大力宣傳清理整頓小冶金、推進冶金行業結構優化升級、節能降耗減排的重要意義和措施,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解決好關閉小冶金企業的善后問題,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投資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和妥善解決好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作,積極為轉產企業發展創造條件,確保社會穩定。

(三)市級目標管理部門要將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年底一并考核。

(四)項目審批和核準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在建的小冶金項目一律停工,今后不得再核準新的小冶金建設項目。

(五)行業管理部門要做好相關企業的調查摸底,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科學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政策措施、發展戰略研究和規劃編制,促進我市冶金和焦化工業的健康發展。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自治區的要求,集中整治金屬礦山,制定促進大企業大集團發展的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嚴格依法依規對礦產資源進行管理。

(七)負責招商引資的各級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嚴禁以招商引資的形式和名義將國家限制類項目和內地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工藝、裝備和產品向我市轉移。

(八)環保部門對按照產業政策要求限期進行整改的企業和產能,在整改完成驗收通過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業排污費;對限期關停的企業和產能,在關停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業排污費;對立即關停的企業,依法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對符合產業政策,屬于國家和自治區鼓勵發展的企業和產能,必須嚴格按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限期同步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對污染治理設施達不到“三同時”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能達標的企業,停止審批企業所有新擴改建項目,并依法加倍征收企業排污費。

(九)電力部門對屬于淘汰類的企業,在《目錄》之前建成的企業,于2010年底前停止供電;在《目錄》之后建成的企業,于2008年底前停止供電。屬于限制類的企業,實行差別電價。

(十)鐵路運輸部門對屬于淘汰類企業生產的產品,不予安排運輸計劃;對屬于限制類企業生產的產品,在鐵路運力緊張時,不予安排運輸計劃。

(十一)工商部門限期對責令關閉的冶金企業依法予以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無證經營的企業依法予以取締。

(十二)金融部門對實施關閉的企業不予辦理信貸業務。

(十三)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自今年起,除油、氣資源外的固體礦產資源稅全額返還資源產地(指礦區所在的區縣),資源補償費除上繳中央財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還資源產地的有關工作;要結合我市實際,積極配合自治區財政廳研究制定關聯企業在礦產資源加工環節產生的稅收返還資源產地的政策。

(十四)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引導和服務功能,開展行業自律,參與冶金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調查摸底、發展戰略研究、規劃編制、企業培訓和科技經濟合作交流等活動。

(十五)寶鋼集團新疆八一鋼鐵有限公司和新疆有色集團等冶金行業的大企業集團要盡快編制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礦產資源配置方案,在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要與礦山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按市場化原則簽訂長期的供銷合同。

(十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對依法取締的地條鋼非法生產企業和責令關閉的冶金企業的生產設備就地銷毀工作。

(十七)監察部門要依法依規監督和查處不按專項工作要求、工作不力、措施不當、未按時完成任務的有關區(縣)、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五、工作步驟和要求

(一)成立**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清理整頓各區(縣)進展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委。

(二)2008年6月底前,由市經委負責,統計局、工商局等成員單位配合對全市的冶金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三)市經委將摸底的鋼鐵和有色加工企業名錄下發各區(縣),各區(縣)于2008年7月底前將核實的相關企業具體情況報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2008年8月上旬,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核實的相關企業具體情況報自治區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2008年8月底前,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自治區下達的關停淘汰小冶金企業和產能計劃,制定配套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與各區(縣)簽訂責任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2008年9月上旬,召開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對各區(縣)清理整頓情況進行督查。

(七)2008年9月20日前,各相關區(縣)要按照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自查自糾,限期完成整改任務。

(八)2008年10月上旬,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相關區(縣)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通報結果。

(九)2008年11月上旬,市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進行總結,并將報自治區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2008年12月迎接自治區人民政府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的檢查驗收。

清理整頓小冶金專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積極配合,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執法監督,狠抓責任落實。同時,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妥善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確保按期、順利完成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