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方案
時間:2022-11-06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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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烏政通〔20**〕15號)、《**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烏民發〔20**〕14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民政部門主導,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相互配合,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的聯動機制,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促進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成員如下:
工作組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救助管理工作。
工作組成員以市民政局工作人員為主,從市公安局、市執法局、市市政市容局各抽調3人參加(市公安局抽調人員包括市公安局交警支隊1人),從市衛生局抽調2人參加,辦公地點設在市救助管理站紅山分站。
工作組成員如發生變動,由所在單位接替人員自行補上,不再另行發文。
三、救助范圍
根據**市流浪乞討人員的分布情況,重點對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水磨溝區四個中心城區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較密集的機關、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市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體育館、展覽館、旅游景點、賓館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和管理。
四、工作任務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宣傳、勸導、教育、救助。對確因生活困難進行乞討的人員實施救助;對以乞討為職業的人員,依照城市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流浪乞討人員,依法進行查處。力爭做到市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無流浪乞討人員。
五、職責分工
(一)民政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指導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討人員返回原籍工作;負責提出無家可歸流浪乞討人員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公安、行政執法、市政市容部門負責實施對保護性救助、幫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對象的引導、護送工作;發現其他流浪乞討人員,加大告知、勸返、引導、護送力度;公安部門要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流出地查尋工作,對攔車乞討影響交通,脅迫、誘騙、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進行乞討以及糾集流浪乞討人員對過路群眾進行強討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擊。由公安部門負責,民政、行政執法、市政市容、衛生等部門配合,對60—70年代從外地自流來烏長期散居在雅瑪里克山、黑甲山一帶,依靠乞討成家立業、生兒育女、世代乞討的進行入戶調查,摸清其家庭情況及乞討原因,建立檔案,為市人民政府從根本上解決流浪乞討人員問題提供決策依據。
(三)衛生部門負責確定流浪乞討病人醫治定點醫院,加強對定點醫院的工作指導;明確“基本醫療救治”的范圍和相關政策;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治費用審核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各項救助資金的落實,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工作。
(五)交通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送返原籍工作,及時提供乘車(船)憑證;協調鐵路、公路等單位為受助人員返鄉提供便利。
(六)各區(縣)、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轄區內小街小巷、住宅小區等地流浪乞討人員疏導管理工作,維護轄區內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流浪乞討人員成分復雜,情況殊異,實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強,工作難度較大,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二)要加強救助管理干部隊伍建設,選拔素質高、服務意識強的同志充實救助管理干部隊伍。要教育救助管理干部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八不準”,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職責。要建立有效的監督、考核機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受助人員管理、學習、作息、衛生、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檔案管理、安全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各區(縣)、各有關單位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主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救助管理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區(縣)、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對在本轄區內的流浪乞討人員均有責任和義務告知或引導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
(四)在積極做好政府救助的同時,要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積極引導社會慈善團體募集資金開展形式多樣的救助活動。要積極發展政府推動、民間組織參與的社會慈善救助服務模式,發掘社會資源,引導、培育民間組織參與救助服務,實現救助管理工作的多元化。
(五)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各種媒體,特別是社區居務公開欄、宣傳欄的作用,系統全面地宣傳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規,組織力量在市區內人口密集地段及主要街道發放《關于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及救助服務卡,告知求助者救助管理站地址、電話(市救助管理站電話,市救助管理站紅山分站電話:),做到家喻戶曉。同時,各新聞媒體要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假裝殘疾、以假亂真、強討硬要、攔車乞討,租借、組織和強迫未成年人乞討等行為予以曝光,以教育廣大群眾,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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