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合作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7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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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合作工作方案

一、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加快地區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整合信息化基礎建設資源,實現三省市工商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強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市場主體準入政策性規定、工作信息以及行政許可方面的行政訴訟、復議案例的溝通和交流,共同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與合作。

二、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數據定期交換制度,為地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科學參考依據

通過定期交換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統計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等數據,加強對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行業(產業)、區域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的統計、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及時掌握各種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及準入后的動態情況,為地區政府宏觀決策、企業理性投資提供科學依據。

三、建立三省市規范、有序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環境,為地區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

在依法履行登記注冊職能的基礎上,統一和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條件和登記注冊程序,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的登記注冊條件和程序,營造地區規范、有序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環境。

四、建立三省市統一、開放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競爭機制,努力提高地區的國際競爭力

統一和協調好三省市工商部門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服務,在登記注冊條件、時限、方式等方面在區域內逐步給予外國投資者相同的待遇,統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申請材料的審查標準。

五、建立三省市間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文件互認制度,打造地區暢通無阻的投資通道

已在三省市中的某一省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其主體資格有效期內,如需在三省市中的其他省市再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提交主體資格(身份)證明時,只需憑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原件已收取的證明及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復印件即可,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或者轉遞。

六、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定期聯絡互通制度,打造地區便捷高效的登記注冊流程

三省市工商局指定專人為外資登記聯絡員,具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中相關問題的溝通和協調,負責有關工作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定期召開會議推進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合作進程。

附件:1.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時應提交的材料

2.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數據月度交換表

3.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數據季度、年度交換表

附件1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

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跨省市設立分公司,應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國家工商總局的規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4.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6.其他有關文件。

設立下列分公司,還應提交有關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特殊類型或行業的專項規定,設立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加蓋公司公章的許可證(許可證明)的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在三省市間跨省市遷移,應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遷移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遷入地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批復)復印件;

3.遷入地工商部門同意遷入的意見;

4.依法作出的決定或決議;

5.稅務和海關完稅證明或同意遷移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

7.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要求遷移的申請報告。

(二)應向遷入地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遷入地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一);

3.遷出地工商部門的遷移證明;

4.依法作出的決定和決議;

5.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6.住所使用證明;

7.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變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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