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30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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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事故工作方案

1總則

1.1目的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資源集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貫徹《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適應本區特點和未來建設、發展的需求,建立一個以科技為依托、以統一協調為支撐的常備不懈的防范體系和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體系,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能夠立即、快速、正確地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消除危害,使污染事故對人身、財產和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區域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市環境保護條例》;

7.《市區(縣)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框架指南》。

1.3事件分級

事件分級標準參照經國務院同意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資源整合。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1.5適用范圍

區域內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及其衍生造成的突發事件。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本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區委、區府統一領導。區人民政府是本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和責任主管,區環境保護局是本區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

2.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1領導機構

區環境保護局成立處置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分管副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當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發生時,應急領導小組整體轉換成應急處置指揮組。

局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確定應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決策和指導意見;

(2)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

(3)當突發事件超出處置能力時,依程序請求區、市支援。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局辦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副主任由區環境監察支隊隊長和局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另有工作人員若干名。

局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組織編制修訂區環保局處置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3)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工作;

(4)承擔局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2.2受理中心

以市環境熱線12369、區環保熱線27227929、13916307817為受理平臺,24小時接受市民舉報、報警。值班受理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同時通知應急監測小組和應急處置小組趕赴現場。并與舉報人、報警人和各小組保持通訊暢通,隨時掌握、通報最新情況。

2.2.3應急監測小組

區環境監測站成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小組,由環境監測站站長任組長,各科室骨干任組員。負責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及現場監測布點、采樣、分析、化驗,出具監測報告等工作,監測數據及時反饋給應急領導小組。

2.2.4應急監察小組

區環境監察支隊成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由支隊長任組長。其主要職責:一旦發生任何級別的環境污染事故,在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后,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根據事故現場初步調查結果,初步判斷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及時向局應急辦報告事故情況和污染狀況,負責實施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隨時上報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

2.3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與公安、民防、安監、衛生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充分利用其他部門的資源優勢,實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加強和鞏固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應急的整體優勢,提高整體綜合能力。

2.4組織體系框架

各處置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要按照統一指揮、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資源共享、條塊結合、屬地管理。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

確定信息監測方法與程序,對全區有毒、有害、易燃化學品的化工、電鍍等企業建立信息檔案,加強排污監測。對污染事故易發地區及企業進行風險分析,建立區內重大風險源名錄。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建立區內相關風險單位的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和審查的機制和體制,并把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放入年終考核之中。

3.2信息報告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接警后立即根據其性質和威脅程度,將有關信息半小時內以口頭形式報告區應急聯動中心、市環保局等有關單位;一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區應急聯動中心。市民有義務通過110、12369等報警、特服電話和其它途徑迅速報告和反映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建立一套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報告體系和制度,明確報告對象、報告內容、時限要求、監督管理和責任制等。

3.3預警

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按照市預警級別規定,分為四級:即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由局應急處置指揮組會同區應急辦公室及時研究并明確環境污染事故預警的級別、決定、等具體運作規程。

如遇監測分析調查有困難的,及時與市環保應急機構請求支援,進行處置方法等信息交流,污染事故通報由局應急領導小組負責。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等級劃分

本區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即一般環境事件(IV級)、較大環境事件(III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和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

4.1.2應急響應及處置過程

4.1.2.1決定響應等級

按響應等級和處置要求啟動預案。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即藍色預警啟動IV級響應,黃色預警啟動III級響應,橙色預警啟動II級響應,紅色預警啟動I級響應。

4.1.2.2處置過程

區環保局應急領導小組在區委、區府、區應急委以及市局應急辦領導下,通過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并確定事件等級,上報現場動態信息。

應急處置隊伍成員接到報警后,應在第一時間向值班長報告,應急領導小組依據情況報告,決定啟動應急預案。應急人員接到指令后,攜帶環境污染應急專用設備,在規定時間內趕赴事故現場。

應急處置小組到達現場后,應迅速控制現場,劃定緊急隔離區域,設置警告標志,制定處置措施,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擴散。期間應急監測小組應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及現場監測布點、采樣、分析、化驗,出具事故監測評估報告等工作,監測數據及時反饋給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處置小組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響程度等;并負責與公安、消防等單位協調,共同進行現場勘驗工作。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局應急辦應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互聯網終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網建立通信聯系?,F場指揮部配置手機、對講機、手提電腦等通信設備,通過無線通信網絡進行通信聯絡。

4.2.2應急處置期間,應根據需要實行值班制度并隨時向區、市應急辦報告。

4.2.3現場信息采集?,F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危險源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救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和現場救援隊伍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現場信息由現場指揮部采集,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4.3通訊

4.3.1以市環境熱線12369、區環保熱線27227929、58011929、13916307817為受理平臺,24小時接受市民舉報、報警。同時接受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污染事故信息。購買6臺高頻率對講機,分別由應急小組指揮長、副指揮長、應急監測小組組長、應急監察小組組長和受理中心掌握,在應急時使用。

4.4指揮和協調

4.4.1應急處置指揮

區環保局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是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現場指揮,負責一般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下設應急監測小組和應急監察小組。

根據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等級和事態發展情況,開設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訂處置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主要職責負責現場應急聯動處置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

4.4.2應急處置協調

發生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后,由公安分局按照現場指揮機構的要求,迅速展開警力,做好安全防護距離內的警戒工作。

交警部門迅速對通往事故發生地的道路進行交通管制。

醫療衛生部門立即組織人力、物力對人員傷亡或可能出現的人員傷亡情況進行緊急救治處理。

農業、漁政等部門迅速對事故所產生的相關損失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4.5新聞報道

新聞報道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除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由區政府新聞辦負責。

4.6應急結束

4.6.1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6.2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局應急領導小組需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按照事件等級上報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或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委員會主要領導批準后,作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應急結束消息。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區環保局及有關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區環保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污染事故的影響進行評估,為有效控制污染趨勢和進行善后處理提供決策依據。

5.1.2根據現場專家組的科學結論及相應監測意見,組織事故應急處理后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消除污染隱患。環境污染事故中產生的污染物要交由有污染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集、處理。同時監測部門提供跟蹤性監測,環境監察部門對現場進行看護。

5.1.3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及相應技術支撐部門的科學依據,對事故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問題,依據行政調解程序進行。

5.2社會救助

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資金和物資。在局財務科設立專門帳戶,委托局財務科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5.3保險

為解決參與處置人員的后顧之憂,為處置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

5.4事故調查報告和總結

5.4.1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完畢后,區環保局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對污染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和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編寫事故調查報告,確定責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出事故總結,并向市環保局和區政府作出報告。

5.4.2對責任事故,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5.4.3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1.1通過市環保12369信訪受理中心以及區環保27227929(值班小靈通)、13916307817(值班手機),24小時受理信息,確保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暢通與快速傳遞。

6.1.2開展和加強環境污染事故、事件預測預報工作,開發研制全區環境信息數據庫,規范事故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

6.1.3加強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按月以零報告方式向區應急辦報送環境污染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要立即報送。

6.2通訊保障

應急處置(救援)現場指揮通信,以移動電話和對講機為主。配備先進對講機六部。隨時和市環保局、區應急辦及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應急監測隊伍保障

區環境監測站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隊伍的組建。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小組,由監測站站長任組長,各科室骨干任組員。負責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及現場監測布點、采樣、分析、化驗,出具監測報告等工作,監測數據及時反饋給應急領導小組。

6.3.2應急專家隊伍保障

區環保局聘請市環保局、市環境監測中心及市環境監察總隊等有關部門的專家成立處置環境污染事故專家小組,其主要職責是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置工作提出建議;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6.3.3其它應急隊伍保障

區環境監察支隊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由支隊長任組長。其主要職責:一旦發生任何級別的環境污染事故,在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后,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根據事故現場初步調查結果,初步判斷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及時向局應急辦報告事故情況和污染狀況,負責實施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隨時上報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

6.4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報區應急辦,由區應急辦協調區公安分局實施道路交通管制,開設應急處置“綠色通道”,保障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6.5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醫療與衛生保障的組織和實施。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由區應急辦協調區衛生局組織醫救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最大可能地減少傷亡。堅持“救死扶傷,以人為本”和“分級救治”的原則,區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

6.6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治安保障。要迅速組織處置現場治安警戒及管理,維持秩序,疏散群眾;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現場、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

6.7裝備物資保障

區環保局系統必須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監測、調查取證和人員防護工具,并安排專人定期維護。

6.8經費保障

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專項資金,區環保局列入本部門的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所必需的設備的添置和日常維護。

6.9立法保障

按市人民政府、市環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6.10技術儲備與保障

按市環保局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區環保局負責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危機防備意識和應急基本技能。

結合環境綠色學校建設,與區教育局一起負責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環境災害應急知識的教育。

7.2培訓

7.2.1局各級干部培訓

將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管理教育培訓納入局各級領導干部日常業務培訓內容。以環境污染突發事故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加干部應對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知識和能力。

7.2.2專業人員培訓

明確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培訓。區環保局督促各企業將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列入員工培訓和環境教育計劃之中,并組織實施。

7.3演習

7.3.1區環保局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明確演習的隊伍、內容、范圍、場所、頻次、組織、評估和總結。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3.2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決策、協調機制和處置的程序,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完善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根據事故類型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農藥與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質復雜,突發性強,變化較快,影響范圍廣,問題涉及方方面面,已經成為了影響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為確保應急預案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局應急辦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制定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保障計劃和應急手冊,經區應急辦審查,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辦公室及市環保局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備案。

8.2.2應急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每三年對預案進行修訂一次,必要時可作隨時調整、修改,報區應急辦和市局應急辦備案。

8.3制定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