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實施方案
時間:2022-05-31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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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農產品安全質量,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年第**號令)、《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年第**號公告)和《**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
第一章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一條成立**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領導小組),由市農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農林局、市畜牧辦、市蔬菜辦、市水產辦、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等有關領導組成。市農委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農林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單位領導為成員。
認定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協調各方關系,推進認定工作開展。
第二條領導小組下設**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掛靠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認證中心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市農業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市畜牧獸醫站、市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人兼辦公室副主任。
辦公室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具體業務工作;
(二)審核區(縣)上報材料;
(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監測和評價;
(四)負責評審推薦工作;
(五)對區(縣)產地認定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六)對區(縣)的申報工作進行培訓、指導等。
第三條各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并落實專人負責:
(一)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負責向市認定辦公室進行推薦;
(四)對獲得**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產地進行跟蹤檢查,并及時向市認定辦公室通報情況。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農委(農發局)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
第二章產地認定條件
第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包括鄉鎮、村、企業、種養業基地、農場、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申請。
第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必須符合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產地周圍1公里以內沒有嚴重污染源,糧油、蔬菜、果品等產地應遠離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區域范圍明確,并具有一定生產規模。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農業網站下載獲取。
第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市認定辦公室;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市認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區(縣)農委,由區(縣)農委反饋給申請人。
第十條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組織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F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及改進要求。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市認定辦公室和申請人。
第十二條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市認定辦公室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五條市認定領導小組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認定的產地由市認定辦公室統一向社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樹立標志牌,并標明范圍、面積、生產產品、主要安全生產措施、責任人,以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對認定的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市認定辦公室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均為3年。有效期內,產地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區縣農委、認定辦公室、認定領導小組組織的監督檢查,以及生產環境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不得隨意樹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志牌。違反規定的,按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認定領導小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公告: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農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仿造檔案記錄的;
(五)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的;
(六)有其它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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