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局地震應急方案
時間:2022-06-05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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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目的
1.2工作原則
1.3編制依據
1.4現狀與趨勢
1.5適用范圍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地震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2.1.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職責
2.1.3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2.1.4市地震局的應急職責
2.2地震應急組織體系框架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2預警預防行動
3.3預警支持系統
3.4地震預警級別及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地震災害事件等級
4.1.2地震應急的分級響應和啟動條件
4.2基本響應程序
4.2.1Ⅰ級響應
4.2.2Ⅱ級響應
4.2.3Ⅲ級響應
4.2.4Ⅳ級響應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4.3.2市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4.3.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4.3.4震情災情公告
4.4通訊
4.5指揮與協調
4.5.1緊急支援的指揮與協調
4.5.2現場應急救援協調機制
4.6信息與新聞報道
4.7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總結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隊伍資源及保障
6.3交通運輸保障
6.4電力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資保障
6.8經費保障
6.9社會動員保障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1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6.12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演習
8.附則
8.1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8.2預案管理
8.3監督檢查與獎懲
8.4制定與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目的
為使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協調、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根據突發地震災害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市地震災害的監控、預警、報警、應急響應、應急終止及善后等工作。
1.2.2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縣(市)區地震應急預案包含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之中,為本預案的下級延伸。
1.2.3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建立地震應急救援規范性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和權限。
1.2.4結構完整、信息共享。**市地震局為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其他有關單位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網絡,確保地震應急信息及時準確傳遞,實現相關信息共享,以提高應急工作效率。
1.2.5依靠科學、注重實效。充分發揮專家和社會各方面作用,科學制定應急預案,采取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地震應急救援水平。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省地震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現狀與趨勢
**歷史上曾發生過破壞性地震,上世紀又受到鄰區海城、唐山地震的波及,造成一定的破壞和人員傷亡。19**年起我市和遼西其他城市一直被中國地震局定為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地震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將明顯增強,防御和抗御地震災害的形勢仍很嚴峻。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境內陸地和海域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及鄰省市發生對我市產生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的應急活動。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地震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我市境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后,經市政府批準,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2.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指揮長:市長。
副指揮長:常務副市長、主管地震工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65631部隊副參謀長、軍分區副司令、市公安局局長、市地震局局長、市人防辦主任、市發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長。
成員:市政府應急辦、市委宣傳部、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衛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信息產業局、中國網通**分公司、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市旅游局、市外事辦、市商業局、市藥監局、市糧食局、市消防局、市環保局、市廣電總局、**機場、**海關、市紅十字會、中國石油**石化公司、中國石油天燃氣**石化分公司、**供電公司、市武警支隊、中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沈陽鐵路局**鐵路辦事處等部門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
在我市發生破壞性地震前后,全面領導、指揮、部署、協調臨震應急和震后應急工作:
(1)根據地震趨勢意見,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3)協調65631部隊、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參加搶險救災;
(4)視災情請示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并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
(5)視災情請求省地震局派出現場工作組給予援助;
(6)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
(7)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辦公地點:市人防指揮中心。
2.1.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職責
主任:市地震局局長。
副主任:市人防辦副主任、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經委副主任、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建委副主任、市財政局副局長、市民政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商業局副局長、市交通局副局長、市糧食局副局長、中國網通**分公司副總經理。
成員: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主要職責:
(1)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2)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
(3)傳達和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災區政府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
(4)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5)擬定新聞報道工作方案,組織抗震救災新聞會,審核有關新聞稿件,指導抗震救災宣傳;
(6)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7)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點:市地震局。
2.1.3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指揮長: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災區縣(市)區政府縣(市)區長、救災部隊首長和市地震局負責應急工作副局長。
秘書長:災區所在縣(市)區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縣長。
副秘書長:災區所在縣(市)區辦公室主任、縣(市)地震辦主任。
成員: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地震現場工作的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
(1)分析、判斷地震災害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3)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地震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
(4)接待新聞單位來訪,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組(視情況可作適當調整與合并)
(1)震情監測預報組
組員單位:地震部門。
主要職責:及時判定地震類型,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提出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和防范對策。
(2)災情收集評估組
組員單位:地震、民政、建設等相關部門。
主要職責:調查地震破壞情況,確定震區地震烈度,參與經濟損失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3)搶險與次生災害源防治組
組員單位:市地震應急響應隊伍、65631部隊、武警支隊、消防、水利、環保等部門。
主要職責:迅速搶救被壓埋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文物;負責火災預防和撲救;對處在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4)交通運輸與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組
組員單位:交通、公路、民航、鐵路、建設、水利、電力等部門。
主要職責:盡快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梁、機場、鐵路、港口及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組織力量搶修震區受損重要水利、電力等設施及城市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消除隱患,盡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5)物資供應與災民安置組
組員單位:市發改委、經委、民政、糧食、供銷、物資、財政、金融等部門。
主要職責:做好抗震救災物資(包括救災款項)特別是群眾生活急需物資的組織調撥、供應和管理,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轉移、安置以及死難者的善后工作。
(6)通信保障組
組員單位:市電信、移動等通訊部門
主要職責:及時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經批準后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7)安全保衛組
組員單位**、武警、安全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震區首腦機關、機要部門、金融機構、救災物資的安全;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交通秩序。
(8)醫療防疫組
組員單位:衛生、防疫、醫藥等部門。
主要職責:迅速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點,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9)救災捐贈與涉外工作組
組員單位:民政、外事、外經、海關、檢查檢疫、紅十字會等部門。
主要職責:根據震情、災情和國家有關規定,呼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做好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救援物資、資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10)宣傳報道組
組員單位:宣傳、地震、外事、新聞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2.1.4市地震局的應急職責
市地震局負責匯集地震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現場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以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2.2地震應急組織體系框架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地震監測臺(站)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市地震局對各類地震觀測信息(包括群測群防網上報的宏觀異常信息)進行接收、存儲、分析處理并開展震情跟蹤工作。
3.2預警預防行動
地震預警行動是依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短期預報臨震預報的遞進式預警,分別采取防震準備—臨震應急反應的預防行動。
3.2.1短期預報與防震減災準備
當我市被確定為地震重點危險區或省政府短期預報后,市、縣(市)區政府開始進入防震減災準備階段。
3.2.2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當省政府臨震預報后,我市進入臨震應急期。市政府應采取應急防御措施:
(1)地震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3)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4)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5)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3.3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系統、市地震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組成,并通過政務網保持與省、縣(市)區及市直有關部門的密切聯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監測預警系統,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震后趨勢判定工作;及時收集與地震事件相關的各類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形成預報意見。
3.4地震預警級別及
3.4.1地震預警級別
地震預警級別是綜合震情的緊迫程度和嚴重程度兩個方面作出分級。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分為4級,作遞進式分級動態預警:
地震長期預報—是指對未來五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藍色;
地震中期預報—是指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黃色;
地震短期預報—是指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橙色;
臨震預報—是指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紅色。
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分為4級。依次為Ⅰ級:7級以上地震;Ⅱ級:6.5級—7級地震;Ⅲ級:6級—6.5級地震;Ⅳ級:5級—6級地震。
3.4.2地震預警的與解除
(1)全省的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省政府辦公廳。
(2)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由省政府。
(3)已經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縣(市)區政府可以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4)預警解除由省政府。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地震災害事件等級
地震災害事件,按嚴重程度分為4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市上年國民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的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1.2地震應急的分級響應和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I級響應。由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負責人為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市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總指揮為市長。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負責人為省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長;市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總指揮為市長;市地震局在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領導下,組織協調市政府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由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總指揮為市長;市地震局組織協調市政府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具體組織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市地震局協助做好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響應級別。
4.2基本響應程序
4.2.1Ⅰ級響應
4.2.1.1啟動條件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由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決定立即啟動I級響應預案,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開始運作,在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的領導下,對災區實施緊急支援。
4.2.1.2市政府運作程序
對災區采取應急措施;
請示省政府啟動省相應級別的地震應急預案;
向災區派出慰問團;
向省地震局和鄰市請求提供援助事宜。
4.2.1.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程序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議立即啟動市級地震應急預案,指揮災區抗震救災工作,決策和處理下列事宜:
(1)召開緊急會議,聽取指揮部辦公室震情、災情匯報,請求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2)安排部署各應急救援分支機構做好救援準備,通知災區政府做好省、市救災隊伍銜接工作。
(3)向省、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
(4)派出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具體領導現場救災工作。
(5)向市直各應急救援分支指揮機構下達地震應急命令,按照Ⅰ級響應預案要求快速趕赴災區投入抗震救災。
(6)指揮協調救災工作中的其他具體事項。
(7)組織震情、災情新聞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震后應急宣傳。
(8)指導災區的災后處置工作。
4.2.1.4地震局響應程序
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配合省地震局地震監測組、分析預報組、科學考察組和震害評估組開展工作?,F場工作隊在接到指令后1小時內出發趕赴現場。
4.2.2Ⅱ級響應
4.2.2.1啟動條件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Ⅱ級響應預案的建議,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指揮和協調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長。
4.2.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程序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運作包括召開副指揮長會議、召開指揮部全體會議、派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三種方式。指揮長視具體情況確定運作方式。
(1)指揮長組織召開副指揮長會議,通報震情災情,確定應急規模;協調65631部隊、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參加搶險救災;調派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組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2)指揮長召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全體會議,通報震情災情,確定應急規模,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建議市政府請示省政府啟動省相應級別的地震應急預案;
調派市地震應急響應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
協調65631部隊、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參加搶險救災;
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提供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護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等保障;
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向災區派出慰問團;
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在災區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向省政府或鄰市請求提供援助事宜。
(3)派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前往災區,授權協助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處理和協調其難以解決的緊迫問題,視災區需求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4.2.3Ⅲ級響應
4.2.3.1啟動條件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市地震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啟動Ⅲ級響應預案,由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市地震局在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投入地震應急,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4.2.3.2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響應程序
參照Ⅱ級響應程序視情況予以簡化。
4.2.3.3市地震局響應程序
(1)市地震局局長進入指揮崗位。
(2)迅速啟動市地震應急決策指揮技術系統,在地震速報20分鐘內提供震區的人文基本情況、震害快速評估結果和輔助決策意見。
(3)召開緊急震情會商會,在震后3小時內提出震情趨勢的初步判定意見。
(4)加強震情跟蹤監視,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
(5)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6)協助震區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7)視情況請求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組指導、支援工作。
(8)視情況向市政府提出派遣市地震應急響應隊伍的建議。
(9)視情況向市政府提出協調65631部隊、軍分區和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建議。
(10)視情況向市政府領導提出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的建議,并做好協調工作。
(11)必要時,向市政府建議指令災區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12)收集、匯總和上報抗震救災的有關情況,編發災情簡報,按程序新聞、審核宣傳報道。
應急工作結束后,向市政府、市突發公共事件總指揮部和省地震局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4.2.4Ⅳ級響應
4.2.4.1啟動條件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市地震局報請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批準啟動Ⅳ級響應預案,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4.2.4.2市地震局響應程序
參照Ⅲ級響應程序視情況予以簡化。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地震災害信息報送和處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和災情速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速報和處理、震情災情公告。
4.3.1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對于市內震級大于等于3級的地震,由**地震臺在震后15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測定,震后2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精確測定。
對于本市周邊地區震級大于等于5級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鐘內獲取地震參數,上報市政府。
4.3.2市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指全市地震系統內對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情況的速報。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地震災情速報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區縣(市)地震工作部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收集震害信息,了解災害損失情況;并迅速啟動當地的地震災情速報網,匯總上報市地震和省地震局,特別情況下可直接上報到中國地震局。
其他縣(市)地震部門盡快了解由地震給本地區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情況,震后1小時內(夜間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了解到的情況報市地震局,同時要與震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災情速報網保持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1、2、6、6、6、…小時間隔向市地震局報告或傳真動態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
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到達后,調查、收集地震災情,及時向市地震局報告,經市地震局匯總后,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震區地震工作部門、地震臺站要做到有無災情均要速報,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平安”。
4.3.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各級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級地震部門;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視情況可越級報告。
民政、公安、安全監管、交通、鐵路、水利、建設、環保、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負責盡快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報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士,當地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政府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
4.3.4震情災情公告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災情信息;
在地震災害發生2小時內,組織關于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
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
適時組織后續公告。
4.4通訊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訊方式:啟動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市信息產業局、市通信管理部門迅速了解地震災區的通信狀況并派出人員進行維護和搶修,保證震區通訊暢通。
地震現場的應急通信方式: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海事衛星電話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保持災害現場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災區通信部門派出移動應急通信車,及時采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4.5指揮與協調
4.5.1緊急支援的指揮與協調
應對地震災害,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實施對災區緊急支援。緊急支援職能及其分工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案。
4.5.1.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市地震局協調市地震應急響應隊伍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救援行動。
65631部隊、軍分區、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市公安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
市衛生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
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市交通局組織對被破壞的公路、水路交通設施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交通暢通。
4.5.1.2次生災害防御
市公安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災區社會穩定,保證救災工作順利展開。
市水利局、建委、信息產業局、安監局、環保局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環保局加強環境監測、控制。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水利局、交通局監測地質災害險情。
市發改委、質監局、安監局督導和協調對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所采取的緊急處置。
4.5.1.3重要目標警衛
市公安、武警支隊加強對我市重要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5.1.4災民的轉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4.5.1.5現場地震監測
市地震局向震區派出現場應急工作隊伍,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市的監測工作。
4.5.1.6地震災害調查分析、損失評估
市地震局及時配合省內專家,就地震成因、損失等情況進行科學調查分析、檢測和鑒定,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評估,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調查結果。
4.5.1.7呼吁與接受外援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舉行新聞會,介紹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呼吁社會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負責接受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接受和安排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市紅十字會通過省紅十字會呼吁和接受國際對口組織的救災緊急援助。
4.5.2現場應急救援協調機制
在地震災害現場,建立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地震現場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協調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1)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2)劃分救援區域,分配搜索營救與醫療救護任務;組織接待境外救援隊,分配搜索營救任務并協助工作;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3)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
(4)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
(5)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6)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
(7)配合省地震局進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6信息與新聞報道
地震發生后,由市政府或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新聞會,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和領導,介紹震情、災情和政府抗震救災工作部署等有關情況,新聞宣傳單位負責根據省、市政府的地震預報和省地震局的地震災情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新聞報道,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7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向市政府提出結束現場應急工作的報告。經批準后,通知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結束應急行動,撤消應急現場指揮部,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震區所在各級政府負責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及時歸還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以及其他應急物資,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開展震后污染物的收集和現場清理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震后恢復重建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5.2社會救助
5.2.1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助。
5.2.2震區所在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接收、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并加強監督;根據地震災害影響程度,組織本轄區內救災捐助活動。必要時,積極爭取其他地區的救災捐贈。教育、衛生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組織力量,參與地震援助活動。
5.2.3市民政局負責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和接受、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
5.2.4市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安排社會各界緊急救助,安排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省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5.3保險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及時理賠。
5.4總結
5.4.1地震應急工作基本結束后,由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事件和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并及時修訂本預案,總結報市政府、市突發公共事件總指揮部和省地震局。
5.4.2組織實施地震應急的各級政府,在應急工作結束后3周內,向上級政府提交地震應急處置情況總結。主要內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善后處置情況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若震區公共通信系統被破壞中斷,市地震局應協調各通信部門啟用應急機動通信,保證與震區的通信聯絡。
6.1.2市信息產業局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6.2應急隊伍資源及保障
6.3交通運輸保障
6.3.1市交通局、沈陽鐵路局**鐵路辦事處、**機場要制定交通應急預案,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運輸工程設施進行除險加固;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人員、物資和裝備;**機場協調做好空中航線的保障工作。
6.3.2公路、鐵路、機場、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6.4電力保障
市經委指導協調、監督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6.5醫療衛生保障
6.5.1市衛生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做好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衛生監督工作。
6.5.2市藥監局負責震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震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6.5.3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幫助。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7物資保障
6.7.1市經委協調相關部門保證醫藥、油料、鋼材等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
6.7.2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負責做好各類救災物資的接收工作。
6.7.3市商業局做好災民方便食品、純凈水等生活必需品儲備的應急征購網絡建設。
6.7.4市糧食局做好災民救濟糧食的儲備。
6.8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民政局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
6.9社會動員保障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與互救;市政府視情況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1各級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利用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科學、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較大和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積極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省政府臨震預報后,預報區的縣(市)區政府,應在公園、學校操場、體育場、街心空曠綠地等,設置緊急避難場所,保障避難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6.1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監視因余震或破拆建筑物而導致的坍塌危險,當需要進入震損建筑物和進行破拆時,要先進行危險評估;監視現場及鄰區的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的威脅,要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危險品泄漏的危害,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2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震區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措施。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對公眾的防震減災科學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促進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的提高。
7.2培訓
勞動、人事等部門要把防震減災、地震應急管理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培訓內容;各專業救援隊伍所在職能部門,要積極開展救災技能的培訓;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要對社會民眾進行震時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以提高全社會應對地震突發事件的能力。
7.3演習
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業、部門、各專業救援隊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資源,開展不同規模和形式的地震應急演習,不斷提高地震應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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