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單位小金庫治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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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單位小金庫治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意見和全省“小金庫”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巢辦發〔2009〕24號)要求,現就我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重點是20*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辦法和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互結合的方式進行。專項治理工作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1月底基本結束,具體工作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至2009年6月10日)。

各鎮、各部門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體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落實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并按“填報說明”的規定如實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鎮、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逐級上報。各鎮、縣直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于6月28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階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全縣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低于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清查、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要逐級上報,各鎮、縣直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后,于2009年10月底前報送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階段(2009年11月1日至30日)。

各鎮、縣直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各鎮、縣直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2009年12月3日前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對全縣“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縣委、縣政府。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專項治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口把口。

縣里成立由縣領導負責,縣紀委、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牽頭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人行、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銀監辦等部門。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研究有關政策規定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小金庫”專項治理日常組織協調工作(聯系電話:*65—7388017)。

各鎮、縣直各部門要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并設立日常工作機構。各鎮、縣直各部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的設立情況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傳發動。

各鎮、縣直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通過編發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治理“小金庫”工作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二)落實舉報制度。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暢通群眾意見反映渠道,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舉報一件、查處一件。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65-7322176;7388017)

(三)完善協調機制

“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各鎮、各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及時研究明確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導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和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各級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做好“小金庫”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各級人民銀行和銀監機構要協調商業銀行對專項治理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對專項治理中涉及的帳戶查詢、資金凍結和劃轉等事宜,依法及時辦理,特別是對“小金庫”舉報線索的核查取證工作,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

(五)強化工作督導

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分赴各鎮、縣直各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評估驗收治理效果。對治理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