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07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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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落實當前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改善*省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健康,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和相關標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義

隨著*省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汽油消耗量也在快速增加。目前,全省加油站超過5590個,油庫200多座,油罐車約3000輛,汽油年消耗量達800萬噸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汽油消耗量約630萬噸。汽油揮發性較強,每年排入大氣的油氣(揮發性有機物VOCs)6萬多噸,是造成光化學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VOCs由多種碳氫化合物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危害人體健康。這些排放到大氣中的VOCs,在強烈的光照下,和氮氧化物之間發生光化學反應產生光化學煙霧,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VOCs集聚到一定濃度,遇火極易發生爆炸或火災事故。

此外汽油揮發掉的成分是最具經濟價值的輕質部分,控制油氣揮發排放可以產生很好的經濟效益,按照目前市場價,完成油氣排放治理后,全省每年可以節約5億元。因此,高效收集和密閉貯存油氣,并將收集到的油氣集中處理,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工作依據與目標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標:全省所有油庫、油罐車、加油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油氣排放污染治理,治理后要滿足《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三項標準要求,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三、工作步驟

*省油氣回收治理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工作階段。

1、省環保局會同省經貿委、交通廳、質監局、安監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門制訂工作方案。

2、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轄區內加油站、油庫、油罐車基本情況以及是否安裝油氣回收系統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

3、省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加油站、油庫、油罐車的油氣排放綜合治理示范工程,驗證油氣回收治理技術方法。

4、制定油氣回收治理改造技術指南和環保驗收標準,為各地改造提供指導,以便油氣回收系統接口統一、工程按標準要求施工。

5、分期分批開展全省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驗收培訓。

(二)治理改造階段。

1、全面啟動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區率先啟動油氣回收治理,各地環保部門會同經貿、質監、安監等部門按照職責督促加油站、油庫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區臭氧濃度監測超標城市應當適當提前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程。此外,*和廣州等重點城市對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的加油站應該要求安裝油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其他城市年對銷售汽油量大于8000噸的加油站應要求安裝油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

2、同步啟動油罐車油氣排放的治理工作。環保部門會同交通、公安部門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對油罐車油氣回收改造。

3、珠江三角洲地區治理完成時間為2010年1月1日,其他地區要求2012年1月1日完成。

4、治理改造工程涉及安全、消防、車輛管理等方面應該按照按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三)驗收階段。

油氣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及改造技術指南和檢測規范對加油站、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進行驗收。地方各有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加油站、油庫和油罐車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實施日常監管。

1、驗收時間。

改造完成后,及時組織驗收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區應當2010年底前完成驗收,其他地區2012年底前完成。

2、污染物排放驗收。

加油站、油庫及油罐車污染物排放驗收嚴格按照《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國家《儲油庫、加油站大氣污染治理項目驗收檢測技術規范》(HJ/T431-20*)以及省有關驗收要求進行。

3、其他要求。

加油站及油庫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經過防爆電氣檢驗、計量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后要經過機動車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氣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庫、加油站的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方案須按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權限經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2、為加強加油站油氣污染控制,減少油氣污染擾民現象,凡加油站場界距離民用建筑物50米以內的均須加裝油氣后處理裝置,處理儲油罐小呼吸產生的油氣排放。

3、加油站、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將治理方案和設計施工圖報當地環保局備案,并向所屬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

(二)油氣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電氣改造單位原則上應為原防爆電氣制造單位,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制造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防爆電氣企業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2、防爆電氣改造單位應按照《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系列標準的要求將改造技術文件和改造后的樣機送到經國家授權的防爆電氣檢驗單位進行技術文件審查和樣機檢驗,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頒發“防爆合格證”。

3、防爆電氣改造單位取得“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等標準實施防爆電氣的改造工作。

4、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加油站、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過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油氣排放污染治理裝置或設施須通過具備相應資質的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油氣排放污染治理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2、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須在不影響地區油品穩定有序供應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實施,按時保質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當而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響。

3、加裝油氣回收裝置(系統)不得影響稅務、計量、消防、車輛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稅務、計量、消防(包括安全距離)、建設、規劃、安全運輸、安全生產等問題的,按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4、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系統要按照相關要求制定油氣回收治理計劃和方案,落實資金,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并將落實情況報地級以上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省環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方案》由省環保局牽頭,會同省經貿委、交通、質監、安監、消防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各地相關部門監督油品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落實油氣回收治理工程。各地級以上市要建立油氣回收治理部門協作機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齊抓共管,做到責任到位,措施落實。

(二)強化監督管理。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油氣回收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新建油庫、加油站及新登記油罐車必須完成油氣回收系統安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才準予發放排污許可證,交通主管部門憑檢驗單位發出的油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才準予給油罐車發放道路運輸證。

已建油庫、加油站及油罐車應當按時(珠江三角洲地區必須在2010年底前,其他地區必須在2012年底前)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程,不按時完成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準予通過排污許可證年檢合格。未經檢驗合格的油罐車,交通主管部門不準予通過油罐車年度審驗。

(三)制定經濟政策。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借鑒*、*、*等市的油氣回收治理經濟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財政獎勵或經濟補助政策,全面推動本轄區的油庫、加油站及油罐車油氣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