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方案

時間:2022-07-12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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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群體。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因此,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到實處。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的基本原則

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三)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四)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救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項基本制度。

(一)扶助對象。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山西省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滿49周歲。

——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由政府安排發放扶助金。

(二)扶助標準。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扶助對象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后,中止發放扶助金。

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準;對于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根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和省《實施意見》精神,對于領證獨生子女傷、病殘(達到二級以上)或死亡的,在傷、病殘(達到二級以上)或死亡情況發生后,由各級政府及時給予每戶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補助。各級政府和非政府組織還要為其提供精神撫慰和醫學咨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對于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滿49周歲以后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范圍。

上述政策執行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05]24號)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每戶一次性補助不低于5000元人民幣”及“父母不再生育且女方年滿45周歲”的規定不再執行。

根據省《實施意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農村從領證起發放到60周歲,非農業人口仍發放至獨生子女年滿16周歲。但對于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扶助對象,從49周歲開始不再發放每人每月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四、扶助對象的確認和匯總上報

(一)確認條件。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縣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和殘聯組織有權對殘疾等級的認定情況進行復核。

扶助對象的具體確認條件參見附件《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界定意見》。

(二)確認程序。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確認程序和辦法原則按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的程序進行,但是要注意人性化服務,避免對扶助對象造成感情上的傷害。具體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請。

——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

——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匯總上報。為了簡化程序,規范化管理,扶助對象申報表、花名表、匯總表、公示表等仍采用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晉人口發[2005]6號)規定的表格,表格標題可去掉“農村”字樣,在申報表獎勵扶助類型當中增加“6、國家特殊扶助對象”一欄。除今年單獨申報外,以后每年的申報、審核和匯總工作,按照“4+1”獎勵工作流程和時間統一進行。

五、資金來源、資金管理和發放形式

(一)資金來源。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資金由財政負擔,安排專項資金并分別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預算。其中,國家特別扶助制度部分,負擔比例為中央財政50%,省財政40%,市級財政10%。省《實施意見》規定一次性補助部分繼續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3:3:4比例負擔。各級財政部門必須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對全部資金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二)資金管理和發放。扶助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嚴格按照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財教[2005]27號)要求嚴格執行,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發放機構領取扶助金。

六、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對特別扶助制度落實情況實行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扶助工作納入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制度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二)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委托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資金的,取消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扶助工作的領導。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做好基層干部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增強政策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熟練掌握具體操作程序,切實履行職責。

(三)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明確政策界限、嚴把質量關,做到全面、及時、準確,逐一登記、變更、上報符合扶助條件對象的有關信息,保證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財政部門要做到預算到位、撥付及時;發放機構要做到發放無誤、及時到人。

(四)要進一步完善和建立資金管理、資格確認、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會化的資金發放方式和渠道,確保扶助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確保扶助金落實到戶到人。

(五)各級參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教育,確定嚴格的責任規范,健全預防監督機制,對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決不能姑息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