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不良貸款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05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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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不良貸款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5月16日省政府關于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及7月30日*市清收農村信用社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收農村信用社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辦發〔20*〕23號)要求和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省政府關于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以下簡稱“清收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內完成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工作部署,切實加大清收工作力度,實現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狀況的根本好轉,為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

經過一年的努力,到2009年6月末,實現全縣農村信用社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全部清收處置完畢。

三、工作方式

根據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的不同情況及償還的可能性,分別采取以現金清償和以土地、房屋等有效資產置換等方式。

(一)政府直接舉債的不良貸款,特別是縣財政及各職能部門借款,其清償方式以現金清償為主,資產置換為輔。

(二)其他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其清收方式以有效資產置換為主。

(三)公職人員借款應通過紀檢監察及人事等行政手段由借款人以現金形式償還。

四、工作安排

清收工作共分三個階段:

(一)組織準備階段(20*年7月下旬)

1.制定清收工作實施方案,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2.召開清收工作會議。

3.與鄉(鎮)、經濟開發區、生態旅游經濟區簽訂清收責任狀。

(二)全面實施階段(20*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1.20*年9月末前,必保完成不良貸款本金清收處置任務的15%,力爭完成20%。

2.20*年12月末前,必保累計完成不良貸款本金清收處置任務的35%,力爭完成50%。

3.2009年3月末前,完成不良貸款本金清收處置任務。

4.2009年6月末前,完成不良貸款利息清收處置任務。

(三)總結考核階段(2009年7月1日至7月20日)

對清收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按照簽訂責任狀的有關規定,對各鄉(鎮)、經濟開發區、生態旅游經濟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五、組織領導

此項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法庫縣清收處置農村信用社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政府辦、城建局、公安局、財政局、監察局、人事局、審計局、林業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地稅局、工商局、法院、農村信用社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和實施清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信用聯社,辦公室主任由政府辦主任和農村信用社理事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督查室主任和農村信用社主任擔任。

六、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農村信用社作為連接廣大農民的金融紐帶和農村經濟的金融主力軍,為全縣的農業發展、農村穩定、農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貢獻。目前,農村信用社仍然包袱沉重,不堪重負。突出表現為不良貸款額度大、占比高,其中,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則占有相當大比重。各級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清收處置不良貸款是打造誠信政府,樹立政府形象的需要,是創建良好金融環境的需要,是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需要,是加快推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需要。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大對清收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出成效。

(二)部門聯動,各司其職。清收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103號)和《關于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中若干紀律的規定》(遼紀發〔2004〕18號)精神,明確工作職責,真正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部門聯動,發揮合力。

1.縣政府辦、農村信用社是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各鄉(鎮)、經濟開發區、生態旅游經濟區及其各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清收工作,提供政府關聯類不良貸款的基礎數據及借款人信息資料,統計匯總清收進度并及時通報清收工作進展情況。負責定期向市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匯報工作;負責縣調度會的組織;負責協調解決全縣清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2.縣城建局負責減半征收農信社清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變更登記費、抵押登記費。

3.縣公安局負責加大對企業個人逃廢債涉嫌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惡意逃廢債務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立案、迅速偵破。

4.縣財政局負責督促各鄉(鎮)、經濟開發區、生態旅游經濟區下屬財政部門直接舉債不良貸款的清收;負責辦理農村信用社接收有關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過戶審批手續;負責辦理農村信用社接收企業國有資產的更名過戶手續。

5.縣監察局、縣人事局負責嚴厲查處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在清收不良貸款工作中違紀的行為,對組織不力、工作消極、影響和阻礙清收工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拖欠或擔保造成不良貸款的國家公職人員和黨員干部,要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其限期歸還;對逾期不還的,要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對惡意拖欠貸款和逃廢債務的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要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6.縣審計局負責協助清收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貸款。

7.縣林業局負責辦理抵債的林權變更手續。

8.縣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根據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協助辦理抵債土地的過戶更名手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免收土地登記費和權屬調查費。

9.縣地稅局負責農村信用社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和程序免征閑置房產的房產稅、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稅和抵債土地的土地增值稅。

10.縣工商局負責免收企業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注冊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抵押登記費。

11.縣法院繼續做好涉及農村信用社貸款訴訟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進一步加大對農村信用社勝訴案件的執行力度。依據相關規定減半或暫緩征收農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貸款過程中發生的訴訟、執行、保全等相關費用。

(三)明確獎懲,強化考核。此項工作列入對鄉(鎮)、經濟開發區、生態旅游經濟區及其各部門的工作考評。對于按進度完成清收任務的地區,由農村信用社給予獎勵,用于獎勵有功人員。其中,以現金清收的,按清收額的0.5%予以獎勵;以土地、房屋等有效資產清收的,按清收額的0.25%予以獎勵。

(四)建立調度會制度。清收工作每半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各鄉(鎮)、經濟開發區、生態旅游經濟區及其各部門清收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清收工作中的問題。

(五)建立清收進度通報制度。清收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按月對完成進度情況進行排名通報,并及時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