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11-26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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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和《市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實際、科學嚴謹、全面及時、注重質量的原則,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轉變政府職能和關注民生為重點,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為核心,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為目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快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總體目標:通過對規范性文件的清理,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下同)、各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協調銜接的要求,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客觀實際,有效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范圍、主體及分工

(一)清理范圍: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圍是,2009年6月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名義制定的所有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2009年6月1日以前已經由發文機關宣布失效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不再清理。

(二)清理主體:清理主體即為各類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具體包括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規范性文件各清理主體應當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做好組織清理工作,即發文機關負責對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多個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以發文文號所屬機關為主辦機關)負責牽頭清理,并征求其他相關機關的意見。

(三)清理分工:

1、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清理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及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相關部門、單位按本方案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見,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匯總后,報市政府決定。

2、市政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主管或扎口管理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鎮政府負責組織清理。

4、行政機關撤銷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繼續行使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清理;行政機關合并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合并后保留的行政機關負責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則及標準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循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確保合法、有效的原則。

(一)2000年1月1日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應認定為失效,確有保留必要的,應按規定權限,由相關制定機關重新制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予以修訂、廢止或宣布失效,大部分條款或者主要條款內容需要廢止或修改的,應當全文廢止。

1、超越規定權限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規定了應由上位法規定的內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權范圍的;

(3)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進行限制的;

(4)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5)規定了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事項的。

2、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明顯不當或者顯失公平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不適當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

(2)不適當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3)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依據的前提下,對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不平等待遇的。

3、規范性文件明顯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應予以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的;

(2)違法設定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等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

(3)違反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關系原則的;

(4)違反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原則的;

(5)違反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顯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

4、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發生沖突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對同一事項規定沖突的;

(2)行政管理主體規定沖突的;

(3)行政管理事務權限規定沖突的;

(4)關于特定事項管理權規定沖突的;

(5)行政管理程序規定沖突的;

(6)對同一行為合法性評價標準沖突的;

(7)同一性質的行為所引發的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沖突的;

(8)存在其他方面沖突的。

5、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廢止的,應予以廢止;

6、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期已屆滿,或者調整對象已經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經不能實現的,應宣布失效。

(三)市政府設立的各類非常設機構(包括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性行政機構)、市政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以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這類主體在本清理方案前制定的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文件,必須由原制定單位或設立該機構的機關發文廢止,且在規定時限內向社會公布。

四、清理工作步驟

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從2009年7月1日開始至2009年11月30日結束,共分為4個階段:

(一)清理準備階段(2009年7月15日前)

1、各清理主體應當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研究本單位的具體清理工作,對參加清理工作的人員進行教育動員,及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務,保證清理工作有序、徹底。各清理主體要建立相關工作機構,明確一名清理工作聯絡員負責具體工作,并填寫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機構及人員信息表(見附件一)報送市政府法制辦(聯系人:張文平,聯系電話:87986126)。

2、市政府法制辦做好市政府及其辦公室歷年規范性文件的整理、匯總,按照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主管部門進行分類,并隨同本方案一并下達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務。相關單位發現需要清理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確實不屬于本部門、單位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的,應在一周內移交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的部門、單位,并將清理任務交接情況告知市政府法制辦,或將該規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務移送市政府法制辦重新確認清理部門、單位。

3、各清理主體對歷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收集和整理,形成本部門、單位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建立清理工作機制,落實清理工作任務。

(二)清理實施階段(2009年8月31日前)

1、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先由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單位根據下達的清理任務(見附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并根據本方案確定的清理工作原則和標準,逐件進行清理,分別提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見,并按要求逐件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登記表》(見附件二),對確需修改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同時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并代市政府起草《關于修改<……>的決定》(樣本見附件三,“……”代表原文件名稱)。初步清理結束后,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四),于2009年8月底前將清理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登記表、統計表、修改決定文本的紙質和電子文檔送市政府法制辦。清理任務不超過10件的部門、單位,必須在7月底前完成初步清理工作,并上報相關初步清理結果和資料。

清理中,相關部門、單位認為除《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外,還有其他應予清理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沒有錄入清理目錄的,也應按本方案要求做好清理工作,提出清理意見,并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一并報市政府法制辦。

2、清理主體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清理意見,對需要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要正式發文并公布,并按要求分別填寫《市各部門、各鎮政府繼續有效及修訂規范性文件目錄》、《市各部門、各鎮政府廢止或失效規范性文件匯總表》(見附件五、附件六),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將有關表格,修訂、廢止規范性文件決定和繼續有效、修訂后規范性文件的紙質及電子文檔報市政府法制辦。

(三)匯總審核、征求意見階段(2009年11月15日前)

市政府法制辦將抽調、組織有關人員對市各部門報送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結果進行匯總,集中審核,與相關部門作進一步溝通聯系,確認清理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在形成匯總審核意見后,將清理情況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法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最后按程序報市政府討論決定。

(四)結果公布階段(2009年11月30日前)

清理工作完成后,各清理主體應將本單位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規定,通過《*市人民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經公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按照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有關規定,實行有效期制度。

清理結束后,未列入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正式公布的,今后不得作為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依據。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牽頭,逐步建立全市規范性文件基礎數據庫,使規范性文件目錄及電子文本及時更新,方便查詢。

市各部門、各鎮政府也應結合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逐步建立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基礎數據庫。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由于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清理主體要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領導,充分認識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從依法治國,維護法制統一的高度,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層級監督的有效手段,真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成立由分管領導掛帥的工作班子,抽調工作人員,配備相關設備,適當集中時間,全力以赴,確保按時、高質完成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同時,各部門、單位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要求,建立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清理工作制度,確保每隔兩年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開門清理,接受監督

各清理主體除組織本單位力量進行集中清理外,還可以引入“開門清理”機制。清理中凡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對規范性文件的處理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專家意見。

(三)周密布置,講求實效

各清理主體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門、單位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統籌兼顧,周密安排。各清理主體的法制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全面收集整理本部門、單位歷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適當分類,分解清理任務,明確各工作階段的時限,清理結束后要建立本單位的規范性文件基礎數據庫,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效管理機制。

(四)認真細致,保證質量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認真細致,清理時對每一份規范性文件都要認真審查,對照上位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特別是近年來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對建議修訂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要寫明修訂或廢止的依據及理由,切實防止清理后規范性文件仍然違法的問題發生。

(五)加強督導,扎實推進

具體承擔清理工作的法制工作機構要主動向本單位領導匯報清理工作情況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法制辦反映。市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對清理工作開展不力,應付了事的的單位,要進行重點督導并跟蹤落實,必要時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市政府將在今年第四季度對清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順利完成,進一步推動全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躍上新水平,更加有效地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