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方案
時間:2022-12-09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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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城鄉困難居民(職工)大病醫療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有效緩解城鄉困難居民(職工)因病返貧、因病致貧問題,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蘇民?!?008〕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救助原則
1、堅持“以大病醫療救助為主,以門診救助為輔,以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優惠政策為補充”的原則;
2、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4、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
凡常年居住本縣,且具有本縣戶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職工)醫療保險的因大病、重病導致生活困難的下列居民(職工):
1、農村五保戶;
2、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因患大病、重病導致生活困難又無自救能力的其他城鄉居民(職工)。
三、救助方式
1、救助對象患大、重病住院或視同住院的慢性病當年醫療門診費用,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職工)醫療保險結報補償后,個人自負部分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的起付線為2000元;因患大病、重病導致生活困難又無自救能力的其他城鄉居民(職工)起付線為10000元,可申請大病醫療救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⑴因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蓄意違章、違法犯罪等發生的醫療費用;⑵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掛床住院、家庭病床治療和不屬于本縣合管辦、醫保中心支付范圍的藥物、藥械和治療、檢查等費用;⑶工傷、交通、醫療事故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標準
1、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個人負擔費用超過2000元的按30%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2、其他城鄉居民(職工)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的按30%給予醫療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不超過8000元。
五、救助程序
1、資助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參保,由各鎮(區)在年度籌資時統一辦理。
2、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救助對象患病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或《城鎮居民(職工)醫療證》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出院時在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窗口通過微機當場結算。
3、因患大、重病導致生活困難又無自救能力的其他城鄉居民(職工)以患者名義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補償憑證或城鎮居民(職工)醫療保險結算憑證,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公示3日無異議后,指導填寫《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一式三份,經村(居)委會蓋章后報各鎮(區)民政辦,鎮(區)民政辦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張榜公示5日無異議后,統一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對各鎮(區)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并及時簽署意見。醫療救助每季度審批一次,審批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1、縣、鎮(區)財政應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
2、上級補助資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資助;
4、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5、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做到專項儲存、??顚S谩?/p>
七、組織實施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在縣政府領導下,由縣民政局牽頭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1、縣民政部門要積極發揮牽頭作用,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認真組織開展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調查摸底工作,掌握情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程序。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2、縣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及時落實醫療救助資金??h、鎮(區)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經費,切實保障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正常開展。
3、縣勞動和保障部門經辦機構要配合做好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的相關銜接工作。
4、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及醫療優惠項目的貫徹實施;衛生部門經辦機構要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的相關銜接工作。
5、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在救助資金中開支工作經費或挪作他用,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通過行政、法律手段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資格。
本方案自生效之日起實施,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建政辦發〔2005〕100號)和《關于印發〈*縣城鎮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建政發〔2006〕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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