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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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縣輻射事故應急響應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響應行為,提高應急響應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響應,最大程度地減少輻射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失,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1.2編制依據
制定本預案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吉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吉林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3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1.4適用范圍
1.4.1在*縣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1.4.2對*縣可能造成影響的國內、國外核事件。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加強應急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1.5.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建立并執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分級響應。
1.5.3依靠科學,措施得力。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響應能力,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相關法規,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安全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和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2.1.1*縣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為*縣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下設縣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為輻射事故應急常設機構(以下簡稱“縣輻射事故應急辦”)。
指揮中心由縣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財政局等成員單位組成,負責指揮輻射事故應對工作??h環保、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及發生事故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在縣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各盡其責,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做好突發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有關技術后援單位在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對事故應急給予技術支持。
2.1.2指揮中心由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領導任總指揮,縣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財政局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
縣輻射事故應急辦設在縣環保局,主任由縣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環保局和有關單位辦公室主任組成。
2.2應急職責
2.2.1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輻射事故應急響應、事故調查、應急控制措施、信息通報、醫療應急和事故處理工作。
(2)確定輻射事故等級(不包括核事故),審定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并根據國家關于事故報告的相關要求,及時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安部、衛生部和省政府上報輻射事故信息。
(3)組織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培訓、練習和演習。
(4)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方面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2.2.2輻射事故應急辦主要職責
(1)落實縣指揮中心的工作部署,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輻射事故應急的各項任務。
(2)擬訂并及時修訂縣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準備工作。
(3)完成應急期間的業務工作,包括通信聯絡、信息資料的接收,傳遞和應急通報、通告和工作報告的起草、事故調查和監測、輻射事故后果的評價等。
(4)編寫輻射事故報告,相關局的聯絡及信息交換工作。
(5)負責應急人員的培訓、組織應急演習和練習。
(6)負責與省、市輻射應急專家咨詢組的聯絡工作。
(7)管理和維護輻射應急響應的設施和設備。
(8)完成縣指揮中心指定的其它輻射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并定期向縣指揮中心報告工作。
2.2.3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1)縣環保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及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2)縣公安局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參與放射源事故應急工作。
(3)縣衛生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學應急。
(4)縣財政局負責輻射事故救助經費保障工作。
2.2.4生產、銷售、使用、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單位的主要責任
(1)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2)制定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備案。
(3)發現輻射事故的隱患時,要及時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隱患,并詳細記錄備案,上報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4)發生輻射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立即向縣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報告,及時采取應急措施控制事故現場,減少人員可能受到的傷害,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
(5)承擔事故的民事責任,負責受到輻射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費用,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三輻射應急運行機制
3.1預警
3.1.1信息監測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時了解國內外核與輻射活動信息,掌握轄區內環境放射性本底水平的資料(包括環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濃度、Υ空氣吸收劑量率以及各種環境介質中總放射性水平等);掌握轄區內核技術應用單位情況(包括應用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活度、應用方式等)。
3.1.2預防工作
(1)根據轄區內輻射安全狀況及了解的國內外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
(2)開展輻射事故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涉及生產、銷售、使用、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半放射性礦物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3)建立危險源監控和跟蹤系統。
3.1.3預警及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輻射安全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1.4預警支持系統
(1)建立輻射安全預警系統。建立重點放射源實時監控信息系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
(2)建立輻射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輻射環境數據庫系統、突發輻射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3)建立輻射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
3.2信息報送與處理
3.2.1輻射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或者其他負責監管的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發生輻射事故后,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縣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h環保局在確認發生了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同時報告國家環??偩帧?/p>
3.2.2輻射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清查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時間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核素種類、核素活度、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經檢測核實的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處理進展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3.2.3先期處置
輻射事故發生后,縣政府及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報告輻射事故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3.2.4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①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輻射事故;
②發生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一般輻射事故。
③發生可能對我縣造成影響的國內、國外核事件;
④發生跨縣的輻射事故。
縣輻射事故應急辦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指揮中心啟動本預案。
3.3指揮協調
3.3.1指揮和協調機制
縣指揮中心根據輻射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輻射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縣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發生輻射事故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指揮中心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縣環保部門要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縣指揮中心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3.3.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根據指揮中心的部署及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縣輻射事故應急辦要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進行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并按規定將事故信息逐級上報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
縣指揮中心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3)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監控工作;
(4)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6)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3.3.3輻射應急組織的聯絡
(1)應急響應系統的聯絡。縣輻射事故應急辦負責與縣指揮中心成員的通訊聯絡,應急人員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應保證24小時暢通。
(2)縣輻射事故應急辦在縣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與吉林省核與輻射應急組織的聯絡。
3.4應急監測
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地區輻射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地方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3.4.1根據輻射事故發生情況及事件發生地的地域特點,確定放射性物質的去向和可能影響的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輻射安全事件的調查結果,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3.4.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輻射事故影響范圍和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輻射事故的發展情況,作為輻射應急決策的依據。
3.4.3發生可能對我縣造成影響的國內、外核事件,要及時進行環境輻射水平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告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
3.5通報與信息
3.5.1通報
(1)輻射事故發生的相關部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其它縣相關部門通報輻射事故的情況。
(2)接到輻射事故通報的相關部門,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級政府報告。
3.5.2信息
(1)輻射事故發生后,要及時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對于較為復雜的事件,可分階段,先簡要基本事實。對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影響重大的突發事件處理結果,要及時。
(2)縣輻射事故應急辦負責輻射事故公眾信息準備工作。對各部門提供的情況報告和公眾關心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報告和信息意見,劃分報告和信息的對象和范圍,報縣指揮中心審批。
(3)公眾信息主要內容:
輻射事故的基本情況。
輻射事故發生的原因。
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基本情況。
輻射事故對公眾和環境的影響。
公眾和輿論關心的其它信息。
(4)輻射事故公眾信息的注意事項
未經指揮中心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輻射事故應急組織名義或其他方式擅自向社會相關信息。涉及國防機密以及國家機密的信息,按照國家有關的保密規定執行。
3.6安全防護
3.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配備專業輻射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故現場程序。建立社會保險機制,有關部門要對輻射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6.2公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3.7應急終止和恢復
3.7.1應急終止條件:輻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現場達到安全水平。
3.7.2應急終止程序
(1)事故責任單位提出輻射事故應急終止,經縣指揮中心批準后,事故應急終止(對于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還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準)。
(2)對于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根據實際需要,繼續進行環境放射性的巡測、采樣和評價工作,直到自然過程或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下去為止。繼續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長期后果可以引起的照射降至最低限度。
3.7.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應急終止后,縣輻射事故應急辦要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應急評價。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所有應急日志、記錄、產生過程,書面信息;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應急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一是輻射事故等級;二是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輻射安全的總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最后,根據實踐的經驗,修訂現有的應急預案和程序。
(2)應急終止后,縣輻射事故應急辦向縣指揮中心提交應急總結報告。
(3)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的后期恢復,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指導有計劃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劃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劃,并監督實施。
(4)對輻射事故案件中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完成。
(5)對由輻射事故導致人員傷害的后續檢查和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完成。
3.8善后處置
輻射事故處置結束后,有關部門要做好受輻射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污染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迅速開展善后安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h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對事件影響進行評估,核實損失情況提出處置意見。
四應急保障
4.1人力資源保障
縣指揮中心要建立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裝備水平,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
4.2財力保障
對輻射事故所需應急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政府審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應急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4.3裝備保障
各輻射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和監測力量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強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等建設,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障我縣輻射環境安全。
4.4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應急救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工作,并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疏散工作。
4.5通信保障
縣指揮中心要建立和完善輻射安全應急指揮系統、輻射應急處置系統和輻射安全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確??h指揮中心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五監督管理
5.1日常準備
縣輻射事故應急日常準備工作由縣輻射事故應急辦負責,包括:
5.1.1建立應急值班制度。
5.1.2配置必要的通訊設備、監測儀器和防護用品,管理維護好應急車輛、儀器和設備,保證性能穩定可靠。
5.2預案演練
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輻射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輻射應急演練,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2.1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人員,每年要至少接受一次全面的集中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輻射防護基礎知識、輻射監測、車輛駕駛、通訊設備使用、填寫數據日志和標圖、保健物理學評價、醫療救治方法,以及防護措施的組織實施。
5.2.2輻射事故應急機構要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以解決各有關部門間協作問題;檢驗應急預案是否有效并符合實際情況;有關人員是否訓練有素并處于待命狀態。
5.2.3培訓和演練均應有記錄和總結報告,并根據演練結果不斷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
5.3宣傳培訓
5.3.1縣指揮中心應加強輻射安全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防護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5.3.2縣指揮中心應加強輻射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5.4獎勵與責任追究
5.4.1獎勵
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輻射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5.4.2責任追究
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后果,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輻射安全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拒絕承擔輻射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輻射事故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輻射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9)擅自輻射事故信息,或不按規定如實輻射事故信息的。
六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6.2名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指Ⅹ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伴生放射性礦: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輻射事故: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應急監測:輻射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輻射安全情況和輻射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核技術應用: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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