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門診補償方案
時間:2022-01-26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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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方便群眾,充分發揮“新農合”互助共濟及基層衛生機構的作用,擴大受益面,引導參合農民有病早治,減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則
1、保障門診基本醫療,滿足參合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需求;
2、以縣、鄉兩級醫療機構的門診服務為主體,引導病人就近就診;
3、普通門診統籌與部分特定疾病門診統籌同步推進,擴大門診受益面;
4、對病人實行“按比例補償封頂”的方式,控制門診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力求基金運行平衡。
三、資金來源、用途及管理
新農合基金在提取風險金以后,暫按20%的比例切塊,用作門診統籌資金。
門診統籌資金只能用于參合農民在縣級、鄉鎮(不含社區、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和特定疾病門診費用的補償。
門診補償標準為門診費用的20%。年個人門診補償封頂線為1000元,納入年個人住院補償封頂線內。對血液透析病人按透析費用的50%給予補助,補助費用不封頂,納入年個人住院補償封頂線內管理。對門診發生的中藥費用按30%給予補助。
四、門診費用補償與結算程序
參合人員持《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本就診,接診醫生核對身份無誤后,按《新農合診療范圍》、《藥品目錄》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診療過程記入新農合門診病歷,發生醫療費用后定點醫院即時輸入微機打印補償單,對參合就診患者直接核銷補償,并及時準確將補償情況記錄在《合作醫療證》“定點醫院門診醫療費補償記錄”欄內。
新農合門診病歷由獲得新農合定點門診統籌補償的醫院對第一次門診就醫的參合農民發放,由參合農民保存,存放期限在一年以上,若使用過程中,已有門診補償記錄的患者不使用舊門診病歷時不予補償。
實施門診統籌的定點醫療機構在每月25日,提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醫療費報銷登記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處方復寫聯、門診收據和門診補償單,到新農合管理中心審核。
五、門診費用補償范圍及要求
1、按新農合診療目錄的要求接診。
2、不得將保健、按摩、檢查治療器械和一次性醫用材料納入門診補償。
3、藥品使用范圍:必須符合《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和縣新農合辦批準藥品。
4、藥品用量:門診輸液每次3日量,口服藥每次7日量,片劑加價率不得超過進價的20%,針劑必須執行縣內同級同價,嚴禁藥品變通銷售。
5、承包科室不得進入門診報銷行列。
6、縣級醫院門診收據含有西藥費視為無效收據,不予以補償。中藥費用收據有效。
7、縣外及縣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費用不予補償。
六、公示要求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將《合作醫療門診收費價格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實行上墻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要每月張榜公布本醫療機構門診補償情況,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的公開、公平、公正。
七、違規處理
縣新農合管理中心將按有關規定嚴格監管,若發現違規行為或接到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違紀行為舉報,一經查實,縣新農合管理中心將追繳違法所得,并堅決取消定點門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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