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方案

時間:2022-05-17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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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方案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指導思想;法律依據和工作原則;工作內容和范圍;工作程序;組織實施;工作要求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緊密結合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進一步理順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全面完成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登記,到所在轄區國土管理中心所或調查小組領取《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和土地登記申請書,按照要求填寫表格后,連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申請登記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權屬證明等文件資料、各鄉鎮是全縣農村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的責任主體,縣政府已將該項工作列入各鄉鎮年度考核目標、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爭取農民群眾的支持,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鄉鎮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平穩有序加以推進、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妥善處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便捷的“一站式”服務、縣政府將根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需要,采取縣政府拿一點(每個合格卷宗,縣政府補助10元)、鄉鎮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從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款項作為落實此項工作的工作經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明晰集體土地產權關系,維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緊密結合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進一步理順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法律依據和工作原則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土地登記辦法》;

4.《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6.其它法律法規等。

(二)工作原則。

1.依法申請登記的原則;

2.依法確權的原則;

3.沿用性的原則;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的原則;

5.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權屬來源合法的原則;

6.分工負責的原則。

三、工作內容和范圍

(一)工作內容。

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全面完成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以全縣第一次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結束時間為基點,重點對1991年以來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集體土地依法進行初始登記;對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記。

2.已經登記發證的,不再進行登記發證;對權屬、界址、土地利用狀況等發生變化的,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3.通過調查,對存在爭議的土地由各鄉鎮、辦事處、白楊林場、范集工業園區(統稱鄉鎮,下同)進行調解,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糾紛。

(二)工作范圍。

全縣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均屬本次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范疇。具體包括:

1.村集體以及鄉鎮集體所有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

3.農民宅基地。

四、工作程序

(一)申請。

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登記,到所在轄區國土管理中心所或調查小組領取《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和土地登記申請書,按照要求填寫表格后,連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申請登記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權屬證明等文件資料,一并提交所在轄區國土管理中心所或調查小組。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需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出具使用情況以及是否屬于本村村民的說明,由鄉鎮政府簽字認可,報縣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如符合村莊規劃,采取置換方式報市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二)地籍調查。

1.內容

(1)對本轄區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權屬、界線、地類、面積等狀況進行調查(土地分類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分類標準劃分),填寫《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和《地籍調查表》。

(2)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

2.方法

(1)各鄉鎮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各行政村抽調若干人員(每小組3—4人),組成若干個外業調查小組。

(2)按調查計劃,分片公告通知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場指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該農民集體依法推舉產生,并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為土地使用者。

(3)各調查小組到各村民小組后,從村民小組宅基地的一個角開始調查。

(4)在調查每一宗土地權屬和界址時,本宗地居民和鄰宗地居民均要到實地進行現場指界,經雙方認定的界線,雙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

(5)對于有爭議的界限,能調解的,現場調解,不能現場調解的,雙方填寫《爭議緣由書》存檔。

(6)對不能按時到現場指界或無正當理由不予指界的,按違約指界確界。

(三)權屬審核。

各調查小組應當根據申報的資料和調查成果依法并按規定對土地權屬、土地面積、地類、土地用途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必須進行公告,待公告期滿無異議后,完善《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各國土管理中心所要認真審查有關填寫內容,所長簽署初審意見后,統一將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用地手續。

(四)注冊登記頒發證書。

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五)登記要求。

1.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要以村為單位,按權屬界線所封閉的宗地為基本單元申請土地登記;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以宗地為單元申請土地登記。

2.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4.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要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理。農民生產性附屬用地,如豬、牛、羊圈舍以及沼氣池等,可作為生產性建設用地,不計入宅基地面積范圍內。具體辦法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文件執行。

5.每個自然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完成后,應按照調查后的相鄰關系和界址邊長統一繪制現狀圖。比例尺應為1:500或者1:1000,為今后的村莊地籍調查打下基礎。

6.今后,凡轉用、征用集體土地和開發復墾整理建設項目立項,應提供《集體土地所有證》,作為項目審查和征地補償依據。

7.建立責任制。凡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糾紛,由所在轄區政府負責;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土地所在地雙方政府共同協商解決。

8.土地存在權屬糾紛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在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要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依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原則,依法調處,對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依法裁決。

嚴禁借集體土地登記發證之機制造事端,聚眾鬧事;嚴禁搶奪、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引起新的土地權屬糾紛;嚴禁借集體土地登記發證之機亂收費、搭車收費。對借機制造矛盾、設置障礙,干擾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正常進行的,要依法處理;對造成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組織實施

(一)準備階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1月31日)。

1.組織領導??h政府成立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有關部門及各鄉鎮分管負責人參加的蒙城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各鄉鎮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并根據工作需要,從各村民小組、各行政村、鎮直機關及離退休人員中,抽調工作認真、原則性強、有文化的人員3—4名,組成外業調查小組,村支部書記或村長任調查小組的組長。各調查小組由各鄉鎮統一指揮。

2.資料準備。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相關技術資料的收集。

3.廣泛宣傳。要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密切結合,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活動,重點宣傳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通過宣傳,使村、組干部和群眾充分認識到集體土地登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4.通告。各鄉鎮要在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2)土地登記期限;

(3)土地登記受理地點及聯系電話;

(4)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5)其他事項。

(二)實施階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1.2010年上半年,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成果,全面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刹扇 敖M有村管”形式,在明確村民小組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待條件成熟后,再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換發到組。

根據我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用地政策,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認真做好農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鄉鎮企業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為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提供保障。

2.2010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權屬、界址和面積,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提供地籍調查成果,在此基礎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戶為單位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3.在開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則,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做到尊重歷史、立足現狀。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資料的匯總和整理歸檔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0日)。

按省、市要求,在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后,迎接檢查組對我縣發證工作的檢查驗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是全縣農村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的責任主體,縣政府已將該項工作列入各鄉鎮年度考核目標。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從鎮、村、組抽調的技術人員,具體負責土地登記發證的地籍調查和丈量組卷工作。要結合實際,合理安排工作進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和省、市、縣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確保此項工作有計劃、按步驟實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分片包點,明確責任,具體負責土地登記發證的業務技術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縣監察局要加大效能督查力度,確保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按時完成。

(二)加大宣傳力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爭取農民群眾的支持,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分步有序實施。各鄉鎮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平穩有序加以推進。要優先辦理涉及農用地轉征用、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置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及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新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當事人要求進行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做到及時辦理,在用地項目建成并由鄉鎮政府實地檢查合格后,報縣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在爭議調處之前不得登記發證。

(四)依法依規操作。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妥善處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對過去形成的土地登記結果要逐宗核查,凡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予以變更;對于“有證無地”的,應當依法公告作廢。無權屬來源或者違法占用未經依法處理的土地,一律不得辦理登記。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等規定,認真遵守省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五)提供優質服務。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便捷的“一站式”服務。在辦理用地審批的同時,辦理土地登記的相關手續,要及時將用地審批和有關登記發證工作情況進行公告,保障群眾知情權。在用地戶獲得有關用地審批手續后,及時報縣政府批準,頒發土地有關證件。

(六)落實工作經費。縣政府將根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需要,采取縣政府拿一點(每個合格卷宗,縣政府補助10元)、鄉鎮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從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款項作為落實此項工作的工作經費。要嚴格執行確權和登記發證收費標準,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巧立名目搭車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增加農民、企業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對違反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