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區加強人口普查管理方案
時間:2022-02-15 0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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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人民政府《關于我區開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和《*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實施方案》《*區第六次人口普查實施方案》,結合本街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人口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摸清以來我街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了解完善我街人口、就業、教育等結構,科學制定我街“十二五”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物質文化生活,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組織領導與職責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街統一領導、科室分工協作、每組各負其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在街辦事處統一領導下進行。
*街道辦事處設置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居(村)委會設置人口普查小組,分別負責轄區內人口普查的組織和具體實施工作。
*街道普查辦公室及居(村)普查小組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抽調有關人員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1、街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推動;
2、具體的工作,按街普查辦公室統一分工執行;
3、分局*派出所負責組織戶口整頓工作,協助、配合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記階段相關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三、普查經費
人口普查所需經費,在保證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和厲行節約的原則下,按照區街兩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文件規定,列入今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間、對象和內容
(一)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間是今年11月1日零時。
(二)人口普查的對象是居住在我區所轄區域內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現住地登記的原則。每個人必須在現住地進行登記。普查對象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要登記相關信息。
(三)人口普查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以家庭成員關系為主、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人口,作為一個家庭戶;單身居住獨自生活的,也作為一個家庭戶。
相互之間沒有家庭成員關系、集體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為集體戶。
(四)人口普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戶口登記狀況、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五)人口普查表分為《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長表》。普查表長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戶填報;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戶填報。
(六)11月1日至今年10月31日期間有死亡人口的戶,同時填報《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調查表》。
五、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登記采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
普查員應當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項目逐戶逐人詢問清楚,逐項進行填寫,做好不重不漏、準確無誤。普查員調查完一戶,應將填寫的內容,向本戶申報人當面宣讀,進行核對。
六、區域劃分與戶口整頓
普查區域的劃分堅持地域的原則。以居(村)委會所轄地區為基礎劃分普查區。每個普查區劃分若干普查小區,每個普查小區原則上按照約300人劃分。各普查小區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疊和遺漏,所有普查小區連接起來,要完整覆蓋全街。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戶口整頓方案》的要求進行戶口整頓。全面、完整、及時的向普查機構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記資料,包括按照普查區域范圍的常住人口、外來人口、人戶分離人口、無戶口和應銷未銷戶口等資料。
七、步驟與時間安排
按照*區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工作階段(去年12月至今年10月底前)。主要內容為:
1、成立*區*街道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普查實施方案、工作進度安排和各項工作細則(今年1月至今年3月);
2、建立居(村)委會人口普查小組,落實普查經費(今年3月至今年4月);
3、開展人口普查宣傳工作,普查物資和數據處理準備工作(今年5月至10月);
4、街、居(村)普查區域劃分和地址編碼(今年3月至6月);
5、全面戶口整頓(今年5月至8月);
6、選調和培訓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今年7月至9月);
7、開展摸底工作(今年9月至10月);
8、完成數據處理準備工作(今年6月至11月)。
(二)登記和主要指標快速匯總階段(今年11月至12月);
1、普查員入戶登記(今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復查、驗收及主要指標快速匯總(今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數據處理階段(今年11月底至明年12月)。主要內容為:
1、普查表編碼(今年11月底至明年1月底);
2、普查表光電錄入(今年12月至明年3月底);
3、數據編輯制表、匯總(明年3月至8月);
4、建立數據庫、數據存儲等(明年10月至12月);
(四)普查資料的開發利用與后期工作階段(今年12月至2012年)。主要內容為:
1、完成普查數據的評估與報告(今年12月至明年4月);
2、建立完善人口數據庫(明年1月);
八、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調與培訓
(一)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調
1、原則上每個普查小區配備一名普查員,每3-4個普查小區配備一名普查指導員。
2、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由普查員承擔,普查指導員負責對普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3、居(村)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由居(村)普查小組負責選調,街普查辦公室負責招聘部分普查員,統一協調管理。普查員在普查任務完成以前,不得被調動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4、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應當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認真負責、能夠勝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員擔任。
5、選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崗位。
招聘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勞動報酬由街普查辦公室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
1、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工作由*區人口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街人口普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2、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經過培訓并測試合格后,由區人口普查辦公室頒發證件,普查員入戶登記和普查指導員工作時,必須佩戴。
冒充普查員、普查指導員進行社會調查或者進行詐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九、特殊區域內人口普查登記工作的規定
(一)各大、中專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學作為所在地街虛擬居(村)委會;在各學校內居住的各類人員(包括非走讀生)由學校負責普查登記,街人口普查辦公室負責協調并提供人口普查的業務指導,普查表移交到街人口普查辦公室。
(二)居住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私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場所內的集體戶和家庭戶的登記工作,街人口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登記。
(三)居住在集貿市場、專業化商城、建筑工地內的人口普查登記工作,由街人口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普查登記。
(四)居住在未建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區域的人口,由街人口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該區域應劃分為適當的虛擬居委會,并納入街范圍內。
(五)駐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及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按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軍隊各類單位服務的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家屬、保姆等,居住在軍隊營院內的,由*警備區負責組織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辦公室;不在軍隊營院內居住的,由*警備區配合街人口普查辦公室進行普查登記。
(六)駐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登記,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辦公室。
在武警部隊各類單位服務的職工、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家屬、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隊營院內的,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辦公室;不在武警部隊營院內居住的,由武警部隊配合街人口普查辦公室進行普查登記。
(七)駐外外交機構人員、駐港澳機構人員、其他各駐外機構人員以及派往境外的專家、職工、勞務人員、留學生(包括公費和自費)、實習生、進修人員等,由其出國前居住的家庭戶或者集體戶申報登記。
(八)依法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及被羈押的人,由監獄、勞教和公安機關進行普查登記。
(九)對無固定住所的流動人口,由公安、民政和統計等部門配合人口普查辦公室適時開展一次性清查登記。
十、宣傳工作
人口普查是和平時期最大的社會動員,街人口普查辦公室制定宣傳工作方案,采取多種形勢,組織開展好人口普查的宣傳工作,為人口普查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如:新聞媒體、報刊、電視、廣播、戶外廣告、普查員知識競賽、大力宣傳《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和《*區第六次人口普查實施方案》,深入宣傳人口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廣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傳和社會動員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傳工作貼近普查實際,貼近普查各個階段的中心工作。
十一、紀律
(一)街、居(村)普查工作人員,應當動員、支持群眾如實申報人口普查項目,不得授意、指使、強迫群眾不如實申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表和匯總內容;不得對如實申報普查項目的群眾打擊報復;不得以各種形式和借口干擾人口普查工作。
(二)街、居(村)人口普查辦及普查小組,要對人口普查數據質量和資料管理負責,確保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準確、可靠,杜絕丟失和損毀現象的發生。
(三)普查登記的個體資料不得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四)人口普查工作人員,對各戶申報的情況,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泄露。嚴禁公開個人和家庭的登記資料。
(五)普查表只作為數據處理和綜合匯總使用,街人口普查辦公室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查閱普查表。
(六)本方案規定的各項具體工作實施細則,由*區*街道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十二、獎懲
(一)對認真執行本方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由人口普查機構予以批評教育,本人所在單位給與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罰。
本方案由*市*區*街道辦事處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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