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氣象服務實施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04 09:42:00

導語:農村氣象服務實施管理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氣象服務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新農村氣象服務管理,提高基層氣象災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省氣象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氣象服務“三農”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10〕1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新農村氣象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農村氣象服務是指面向基層開展的健全基層氣象組織管理網絡、強化氣象為農服務水平和提高民眾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等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新農村氣象服務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市、區)、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農村氣象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新農村氣象服務及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新農村氣象服務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鎮(街道)新農村氣象服務工作納入新農村建設考核和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結合政府其他工作作出部署、開展檢查、實行考核。各行政村(社區)的新農村氣象服務工作由所屬鎮(街道)負責管理。

對在新農村氣象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為強化氣象服務的基層保障,南湖區、秀洲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進氣象主管機構建設。

第八條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縣(市、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承擔本級行政區域內新農村氣象服務的業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氣象協理員和所轄村(社區)氣象信息員的任用初審和管理,初審情況報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核準。

第十條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任職條件:

(一)氣象協理員可由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關系較為密切的鎮(街道)水利農技人員、民政人員、安全員、應急人員等工作人員兼任,且熱心氣象防災減災公益事業,具備相應的履職條件。

(二)氣象信息員可由村(社區)主管安全的人員兼任。

(三)氣象協理員應通過設區的市氣象局組織的考試,并取得上崗證。上崗證有效期5年,每年由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年檢,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檢者,上崗證自動失效。

(四)氣象信息員應參加氣象防災減災基礎知識培訓,具備氣象防災減災基本常識。

(五)一般要求年齡在55周歲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身體素質良好。

第十一條氣象協理員、信息員審核任用程序:

(一)符合協理員、信息員任職條件的工作人員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報的氣象協理員進行初審,對申報的氣象信息員進行審核任用,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無法履行工作的,應及時予以變更。

(三)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經過初審(變更)的氣象協理員名單報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核準。

第十二條氣象協理員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氣象信息員管理、考核工作;

(二)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協助鎮(街道)負責人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三)負責本區域內氣象災情的收集和報告,負責特殊天氣現象的觀測記錄和報告;

(四)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本區域內氣象設施的日常維護及管理;

(五)開展氣象科普工作,協助開展防雷減災工作;

(六)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氣象信息員工作職責:

(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協助本行政村(社區)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村(社區)區域內氣象災情的收集和報告;

(三)開展氣象科普工作,收集并反饋氣象服務需求及建議。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職責:

(一)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協理員的核準工作,組織氣象協理員培訓工作和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活動,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氣象信息員培訓工作。

(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協理員業務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報告當地政府,反饋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與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渠道,建設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互通。

(四)市、縣(市、區)氣象臺站應及時向氣象協理員、信息員氣象預警信號等災害性氣象信息。

(五)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本轄區內氣象協理員、信息員報告的有效信息后,應予以核實并及時處置。

第十五條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氣象災害應急監測隊伍,完善農村氣象災害監測體系。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的維護工作。

第十六條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系統,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鎮(街道)要設置氣象信息電子顯示屏,村(社區)要設置大喇叭、警報器、短信等氣象信息傳播設備。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針對關鍵農事季節,大力開發實用性強的農業氣象預報業務。各級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視臺站和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進行播發或刊登。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服務現代農業園區和農業大戶的工作方案,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作物生長小氣候環境條件研究,創新氣象為農服務主體,充分發揮農業大戶、農業企業在氣象科技應用中的示范作用。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積極開展農村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對農村重要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遷建選址、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等進行指導,避開氣象災害風險區和隱患點,避免、減少氣象災害損失。

第二十條縣(市、區)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氣象災害防御重點企業、單位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h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專家庫中應當有氣象部門專家。

第二十一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有分管領導、有資金保障、有氣象協理員、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有氣象監測設施、有氣象信息接收平臺、有氣象科普活動”的要求創建氣象防災減災標準鎮(街道)。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送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縣、鎮兩級防汛指揮機構、村級防汛工作組要有專人負責接收,并及時傳播氣象預警預報信息。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情況緊急時,應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第二十四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氣象、民政等部門做好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違反國家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規定,由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二)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第二十六條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區氣象服務的任務職責按照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市轄區氣象培訓、決策服務等專業性較強的有關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直屬的氣象服務科室承擔。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由于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冰凍、霜凍、低溫、大霧、龍卷風、大風、灰霾、高溫、干旱、雷電、冰雹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涉及公共安全的災害。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