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質量評審方案

時間:2022-06-09 11:39:00

導語:企業質量評審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企業質量評審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以質取勝”戰略,引導和激勵企業不斷追求卓越經營績效,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若干意見》(政發〔2011〕18號)文件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政府質量獎是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勵,主要授予縣轄區和開發區內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依據本辦法通過評審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好中擇優原則。

第四條縣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獲獎的企業或組織不超過2家。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成立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具體名單附后),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

評委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和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審辦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審辦主任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兼任。

第六條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二)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提請縣政府批準縣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評審辦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根據評審需要,按行業組建若干評審組;

(二)制定縣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縣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申請;

(三)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五)向評委會報告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擬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六)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七)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八)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評審組由3名以上(含3名)外聘專家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擬獎勵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經濟和質量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較高的質量管理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要求;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辦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條在縣行政區域和開發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業、工業和服務業企業或組織,均可申報縣政府質量獎。

第十一條申報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主體在我縣區域和開發區注冊登記并正常經營三年以上;

(二)產品或服務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流通消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售后服務體系健全,消費者滿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縣內同行業前茅,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縣政府質量獎:

(一)近三年內,縣級(含)以上質量抽查不合格或發生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近三年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受到有關職能部門處罰的;

(三)近三年內人民銀行征信體系中有不良記錄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四條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申報基礎上,農業、工業企業由當地鄉鎮或主管部門推薦,服務業企業或組織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六條審查

(一)資格審查。評審辦依據申報條件和要求,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評審,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二)材料評審。評審辦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形成評審報告,并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三)現場審查。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組織評審組對資料評審后確定的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現場審查報告。

第十七條評定

(一)綜合評價。評審辦對書面資料評審報告、現場審查報告進行分析匯總后,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縣政府質量獎審議候選名單報評委會。

(二)審議公示。評委會根據評審辦的綜合評價報告,表決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十五天。

(三)批準公布。公示期滿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六章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縣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并頒發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5萬元,獎勵資金納入當年縣財政預算。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監察部門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監督,促進評審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質量獎實行年度獎勵制度,但獲獎企業或組織三年內不重復評獎。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評審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冒用縣政府質量獎稱號或字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評審辦對獲獎企業或組織進行跟蹤檢查,促進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

第二十四條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公正廉潔,嚴禁以權謀私,嚴格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對違反評審紀律的,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工作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