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小額信貸方法
時間:2022-06-11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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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大金融幫扶力度,更好地解決低收入農戶資金短缺問題,促進低收入農戶創業發展,根據《省扶貧小額信貸實施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小額信貸是以低收入農戶為主要對象,以財政扶貧資金為支持,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為主要方式,按照"小額流動、有償使用、持續發展"的原則,提供小額貸款服務,幫助低收入農戶發展生產、自主創業、增加收入。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縣扶貧辦、縣財政局、人民銀行支行、縣農村合作信用聯社共同負責全縣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組織指導。
第四條成立扶貧小額信貸協調小組,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扶貧辦、財政局、人民銀行、農村合作信用聯社主要領導組成。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扶貧辦牽頭,相關部門派專人組成。協調小組及辦公室的具體任務是:
(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組織實施扶貧小額信貸工作;
(三)審核貸款扶持對象,規范操作流程,監督使用范圍;
(四)支持并幫助農村合作信用社聯社做好貸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貸款風險;
(五)定期進行檢查評估,及時上報相關材料;
(六)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并加以推廣。
第五條縣扶貧辦、財政局、人民銀行、農村合作信用聯社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扶貧辦。引導低收入農戶轉變觀念、發展生產、自主創業,重點發展短、平、快的種、養、加等項目。負責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監測,做好小額信貸扶持對象的篩選工作和小額信貸貼息認定工作,協助農村合作信用聯社做好到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
(二)財政局。負責扶貧小額信貸專項資金管理、撥付和監督使用,會同扶貧辦做好小額信貸扶持對象的篩選認定。
(三)人民銀行。負責對扶貧小額信貸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四)農村信用聯社。負責扶貧小額信貸的調查、發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確保小額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簡化手續,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負責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申報、使用與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鄉(鎮)成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小組,由鄉(鎮)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扶貧管理部門、財政組、農村信用社負責人組成,負責落實扶貧小額信貸工作。
第三章貸款的對象、用途、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貸款對象。
(一)全縣低收入農戶和"扶千名人才、促千村發展"計劃培養的"農民大學生"。
(二)203個低收入農戶集中村的集體經濟組織。
(三)帶動低收入農戶發展生產的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扶貧合作社)、種養專業大戶、來料加工經紀人等。
第八條貸款用途。
(一)低收入農戶、農民大學生開展的特色農業、來料加工業、家庭工業、休閑旅游業等生產經營項目,以及到下山移民小區落戶的低收入農戶建房戶。
(二)低收入農戶集中村實施的集體經濟發展項目。
(三)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扶貧合作社)、種養專業大戶和來料加工經紀人興辦的能帶動一定比例低收入農戶的農業開發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來料加工和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第九條貸款條件。
(一)申請小額信貸的農戶和農民大學生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選擇了適合的發展項目,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請扶貧小額信貸的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扶貧合作社)、種養專業大戶、來料加工經紀人等必須與低收入農戶簽訂書面帶動協議,有良好發展項目,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扶貧小額信貸按照貸款方式的不同,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提倡對低收入農戶、農民大學生、各類合作社采用信用貸款方式,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采用抵(質)押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和貼息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
(一)貸款總額??h扶貧小額信貸總額按省、縣財政部門提供的實際專項資金不低于3倍的比例掌握。
(二)貸款額度。農戶申請貸款,單戶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農民大學生"創業項目貸款,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其他對象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三)用于低收入農戶的直接貸款原則上不低于扶貧小額信貸總額的50%。
第十二條貸款期限。根據農業生產的季節特點、生產經營項目周期和綜合還貸能力等靈活確定,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以內,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四條貸款貼息。在貸款期限內,對低收入農戶、農民大學生貸款按基準利率的60%標準貼息,對其他符合條件的貸款對象按基準利率的40%標準貼息。貼息資金經縣扶貧小額信貸協調小組審核后通過農村合作信用聯社補貼給貸款對象。當年貼息資金如有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貸款對象的篩選。首先由低收入農戶、農民大學生或已落實帶動協議的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扶貧合作社)、種養專業大戶、來料加工經紀人等提出申請,縣(鄉)扶貧部門在對申請對象調查摸低、審查篩選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建立《扶貧小額信貸備選名冊》,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將《扶貧小額信貸備選名冊》送交農村合作信用聯社。列入《扶貧小額信貸備選名冊》的對象方可按照規定享受貸款貼息。
第十五條貸款的發放。農村信用聯社根據《扶貧小額信貸備選名冊》,自主選擇、獨立審貸,對提出借款申請的對象,經調查符合貸款條件的,按照相關貸款操作規程發放扶貧小額貸款。
第十六條貸款的管理。農村合作信用聯社要對扶貧小額信貸實行專項管理,每半年一次將扶貧小額信貸的發放、收回情況列表報送縣扶貧辦、財政局、人民銀行,經審核后將匯總情況上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每年5月底前,將上年度省級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當年貸款預計發放規模報送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同時抄送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扶貧小額信貸專項資金包括各級財政安排的借款專項資金和貼息資金,納入扶貧資金管理??h財政局在當地農村合作信用聯社開立扶貧小額信貸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貸款專項資金來源。
貸款資金包括:
(一)省財政安排的貸款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按省財政安排的貸款專項資金1:2的比例安排貸款專項資金;
(三)貸款專項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貸款專項資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產生的利息用于貼息)。
縣貸款專項資金到期后自動轉存。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補償。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按照《省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業貸款風險補償暫行辦法》和《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資金審查。財政安排的扶貧小額信貸專項資金,實行??顚S?,嚴禁改變用途、截留和挪用,違者按扶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年度結束后,接受上級部門的專項審計,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縣扶貧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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