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試行行政許可審核制度改革辦法

時間:2022-06-13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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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試行行政許可審核制度改革辦法

第一條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遵循《行政許可法》便民、高效原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一審一核",是指行政許可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由審查員受理、審查,核準員核準、簽發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三條審查員、核準員應是行政許可機關正式在編人員,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并按照素質高、業務精、責任心強的要求配備。

第四條審查員的職責: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出意見,報核準員審核;受理上級交辦的其他審查事項;參加復雜行政許可會審。

核準員的職責:依法審核審查員上報的各項行政許可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根據授權簽發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簽署審核意見;參加復雜行政許可會審;參加涉及本部門聯合審批的聯審會議。

第五條審查員、核準員應當按照"相對固定、適當流動、保留骨干"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崗位輪換,審查員、核準員的崗位授權期限一般為二年。

審查員、核準員由各行政許可機關發文公布,并報縣法制辦、縣行政服務中心備案。

第六條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單獨窗口的部門(單位),窗口負責人或業務骨干應明確為核準員,符合條件的其他窗口工作人員明確為審查員;其他部門(單位)的核準員由相關科室的負責人或業務骨干擔任。

審查員、核準員的數量按照工作量及A、B崗要求由各部門(單位)確定。

第七條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按"一審一核"辦法辦理。對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依法需要聽證和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申請,經縣法制辦和縣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不實行"一審一核"制度。

行政許可機關在公開行政許可信息時,應明確該行政許可事項是否實行"一審一核"辦理。

對各類受理后可當場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場辦結。

第八條行政許可機關要按照"一事一地、充分授權、既受又理、一地辦結"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查、核準"的程序受理和辦理實行"一審一核"的許可申請,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審批環節。

第九條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單獨設立窗口的行政許可機關,現場檢查、勘驗原則上由窗口牽頭并派員辦理,因窗口人員不足或業務需要需部門業務科室或下屬單位辦理的,由窗口通知有關科室或單位派員在規定時間內到現場檢查、勘驗,并將意見送交窗口。未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單獨設立窗口的行政許可機關(包括綜合窗口成員單位),現場檢查、勘驗由主辦的業務科室負責,對于聯辦事項,在接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牽頭部門(單位)的通知后,應按時派員參加并及時反饋結果。

第十條核準員認為在職責范圍內難以把握的復雜行政許可申請,應提出會審意見。會審由行政許可機關負責人主持,核準員、審查員及有關人員參加,經集體討論后決定相關事項,由行政許可機關負責人簽署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會議材料歸檔于行政許可案卷。

第十一條縣監察局、法制辦對行政許可實行監督檢查;行政許可機關應加強對審查員、核準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和政治思想教育,不定期檢查行政許可材料,發現錯誤,責令審查員、核準員及時補正。

第十二條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會同縣監察局、法制辦對"一審一核"制度實施情況進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條審查員、核準員違反《行政許可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審查員或核準員資格,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依法由本級行政許可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許可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申請和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