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培養優秀人才實施細則
時間:2022-06-15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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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引進和培養各類優秀人才,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縣關于加快引進和培養各類優秀人才若干政策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扎實做好引進和培養工作,明確政策申報標準和申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引進和培養人才智力的重點領域認定。
《規定》中引進和培養人才智力的重點領域:特色產業是指竹業和椅業;優勢產業是指裝備制造、綠色食品、生物醫藥、新型紡織等產業;新興產業包括新能源、生物技術、新材料、電子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生態農業主要是指白茶、生態禽畜、優質蠶桑、高檔花木等精品農業和特色休閑農業企業;現代服務業主要是指休閑旅游、現代傳媒、創意設計、商貿物流等服務企業。
第二條引進和培養人才智力的資格認定。
(一)《規定》所指的企事業單位急需的其他各類緊缺專業人才是指未達到相應的學歷、任職資格,但在某行業和專業領域有特殊專長的人才。此類人才需由引進單位提供相關印證材料,報人事部門認定。
(二)《規定》所指的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是指具有國外工作經歷的留學歸國創業領軍人才及其創新團隊,領軍人才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學士學位的在國外工作5年以上,碩士學位的在國外工作3年以上,博士學位的在國外工作1年以上。
(三)《規定》所指的知名藝術家等是指在省級或以上權威機構組織的專業比賽中曾獲得過前三名,現業內綜合評價認可且有一定影響力的藝術家。
(四)《規定》中剛性引進的“兩院”院士、國內知名高級專家和柔性引進的人才不受年齡限制。剛性引進的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年齡須在65周歲以下,企業引進人才年齡須在50周歲以下,教育和衛生系統引進高級職稱及以上人才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其他事業單位引進碩士學位及以上人才年齡須在35周歲以下。
(五)實行引進人才備案制。用人單位須將單位引進人才基本情況報送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備案,每季報送一次。引進人才的人事檔案由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進行管理,并由用人單位或引進人才與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訂人事合同。
第三條人才個人補助的申報程序。
(一)申報??h人事局每年10月接受認定申請。由人才個人填寫《縣引進和培養人才個人補助申請表》,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后統一向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報送。具體報送材料(原件并附復印件1份):
1.《縣引進和培養人才個人補助申請表》(一式3份);
2.身份證和3張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
3.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和3個月工資發放清單;
4.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5.院士、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相關榮譽證書,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能證明其知識技術水平和能力的相關材料;
7.申請租房補貼需提供租房合同或其他相關材料;
8.申請購房補貼需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或其他相關材料(婚后購房者需提供結婚登記證)。
(二)認定??h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接受申請材料并初審后,交由縣人事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并提出意見,再提交縣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三)公示。經審定享受各類補助的人才,由縣人事局在人才人事網等宣傳媒體上公示10天,接受群眾監督。
(四)補助和獎勵發放。
1.經公示后,企業高技能人才的培訓補助從縣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他資金從縣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每年12月由縣人事局核撥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人才本人。
2.企業聘請專家教授,由縣人事局牽頭,縣委人才辦、縣科技局、縣經貿委參與,通過考核認定后,直接將生活補助發放給專家教授個人。
3.縣級拔尖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后備人員的補助由縣組織人事部門核定后,發放給縣拔尖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后備人員所在單位,再由單位發放給個人。
(五)教育系統引進擔任高中段教師的“211高?!北究飘厴I生或以上人員,由人才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經考核后負責發放生活補助。
(六)各類引進人才的科研經費向縣科技局申請立項,由縣科技局負責落實。
(七)《規定》中所指的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的申報評審及資金補助程序按照我縣“南太湖精英計劃”相關政策執行,由縣委人才辦負責落實。
第四條企業獎勵和補助的申報程序。
(一)企業引進和培養人才獎勵由用人單位每年10月向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申報,填寫《縣企業引進和培養人才智力獎勵審批表》(一式3份),并需附相關人員基本情況,證書復印件和原件等材料。
(二)申請平臺建設補助。新建平臺申請獎勵和補助需提供國家、省、市、縣相關部門批準認定的文件及單位設立平臺的情況說明。
(三)申請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補助。企業引進的國外智力項目需經國家、省外專局批準。企業自行聘請的國外專家項目需報縣人事局備案認定。
(四)企業的各種獎勵或補助申請,經縣人事局審核批準后,從縣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每年12月核拔給企業。
(五)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引進人才參與技術研發,報縣人事局備案,由縣經貿委、縣科技局認定并落實補助。
第五條引進人才配偶、子女的就業、就學申請程序。
(一)引進人才的配偶、成年子女就業由用人單位排或負責聯系。確有困難無法排的,由用人單位向縣委人才辦提出書面申請,縣委人才辦協調縣人事局、縣勞動保障局等部門根據申請人特長聯系推薦就業。
(二)引進人才子女需轉入本縣中、小學就讀,由用人單位向縣人事局提出申請,并填寫《縣引進人才子女就讀申請表》,報縣委人才辦審核,由縣教育局負責落實。
(三)引進人才配偶、子女需解決就業,應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原工作情況材料;子女入學的還需提供原就學情況材料。
第六條各用人單位、縣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在各類人才引進、培養工作中,必須堅持標準,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凡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各種待遇的,經查實,必須及時追回相關費用,并依法追究用人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縣關于加快引進和培養各類優秀人才若干政策規定(試行)》之日起實施。原《縣鼓勵企業引進和培養人才若干政策規定實施細則》(政辦發〔2007〕115號)同時廢止。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由縣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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