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積分落戶試行辦法

時間:2022-06-16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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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積分落戶試行辦法

各鎮、各街道辦事處,市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暫行辦法》(甬政辦發〔2010〕266號)精神,結合去年我市暫住人口積分落戶政策實施情況,經市政府研究,對積分落戶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區域經濟社會轉型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理念,鼓勵和吸引優秀暫住人口,特別是有技能的優秀暫住人口落戶,同時帶動廣大暫住人口積極提升自身素質,從而優化我市暫住人口結構。

二、指導原則

暫住人口戶口遷入管理,應遵循激勵引導、屬地管理,自愿申請、積分落戶,總量調控、循序漸進,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適用對象

本通知適用于在本市創業、就業、生活的暫住人口申請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非農業戶口)的管理,并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就學、醫療保障等福利。

本通知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創業、就業,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境內人員。

四、落戶條件

(一)基本條件

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持有浙江省居住證,并在證件有效期內的暫住人口,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可以申請積分落戶。

1.持證及工作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滿3年;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2.居住條件: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投親靠友,或有用人單位統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房;

3.年齡身體:身體健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

4.信用記錄: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本市投資或經商者依法納稅。

(二)積分申辦條件

符合基本條件的暫住人口,按照綜合素質和實際貢獻情況建立積分評估制度,總積分為200分(審核部門及評價標準見附件)。本市暫住人口累計積分不低于90分的可委托用人單位申請積分落戶。每年以暫住人口總數(前一年月份暫住人口總數)的4萬比1作為落戶指標,落戶人數超過落戶指標數,則以暫住人口累計積分從高到低的原則受理落戶。

1.職業資格指標:在本市取得中級工職業資格以上的;

2.擔任職務指標:在現用人單位擔任班組長以上職務的;

3.榮譽稱號指標:取得本市級以上優秀黨員、勞動模范、首席工人、優秀暫住人口、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的;

4.素質提升指標:取得高中以上學歷的;

5.技術創新指標:在本市取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科技進步獎,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研發、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

6.社會保險指標: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7.社會服務指標:在本市注冊成為志愿者并被評為星級志愿者或參加義務獻血的;

8.企業認可指標:在現用人單位被評定為年度優秀或企業認定的實際貢獻情況。

(三)配偶子女隨遷

符合條件落戶的暫住人口辦理遷戶時,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配偶隨遷按本市現行政策辦理。

五、申請材料

符合積分基本條件和申辦條件規定的暫住人口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學歷證明和《暫住人口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和居住證明;

(三)依法納稅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現居住地、輸出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統一租住房集體合同和個人承擔合同、公共租賃房租賃合同、親屬房屋所有權證;

(五)積分項目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六、辦理程序

(一)受理期限

暫住人口積分落戶一年集中辦理一次,符合條件的暫住人口落戶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5月至7月。

(二)申請提出

暫住人口符合規定條件,需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到轄區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領取《暫住人口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并備齊相關資料,由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并評分。

(三)受理

申請人或委托用人單位持《暫住人口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轄區公安派出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未達到規定分值的,應當場告之。對申請材料齊全并基本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申報。

(四)審核

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自接到積分落戶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和本人。對初核通過的申請材料交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并分流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認定,相關職能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核查認定表中出具書面核查認定意見并移交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根椐認定材料進行匯總,對滿90分的申請人材料由市公安局報市暫住人口積分落戶工作聯席會議確定允許落戶人員名單。

(五)公告

各轄區公安派出所根據確定的允許落戶人員名單,將其核查意見及積分情況同時向用人單位和實際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在公示期滿后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在申請表中簽注公示結果和辦理意見,交市公安局審批。

公示有異議的,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根據具體情況,移送相應職能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查證核實。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查證意見并反饋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在收到書面意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再次進行核查。核查后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簽注辦理意見,交市公安局審批。對于核查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和本人。

(六)辦理

市公安局在公告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口準予遷入決定,并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同時告知公安派出所通知用人單位和申請人按規定辦理遷移落戶手續。如申請人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允許其在房產所在地落戶;無自有產權住房的統一在各鎮(街道)暫口辦設立的集體戶落戶。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實施暫住人口積分落戶是優化我市勞動力和人口結構,扎實推進產業和勞動力“雙轉型”的現實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暫住人口積分落戶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市發展改革局、暫口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綜合協調工作,并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公安部門負責對積分落戶受理、審核及辦理相關人員的落戶手續。組織、建設、人事、科技、教育、財政、國稅、勞動保障、人口計生、衛生、總工會、團市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加強領導,周密部屬。各相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暫住人口積分落戶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