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回原籍非轉農細則

時間:2022-06-20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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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回原籍非轉農細則

第一條根據江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解決有關戶口問題的通知》(公辦[2000]46號)和臺州市公安局《關于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非轉農”戶口問題的答復意見》的有關規定,為解決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的戶口性質問題,本著積極穩妥、實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則,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可以在原籍農村申請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

1、年月日前大中專院校畢業,在我縣原籍農村落為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原籍農村的;

2、畢業生個人檔案已保管在本縣人才交流中心的;

3、未曾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的;

4、被大中專院校招生錄取遷出前屬我縣農村農業戶口的;

5、村民小組70%以上成員簽字同意接收的;

6、已簽訂村民利益分配協議書且村委會同意接收的;

第三條申請非轉農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必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縣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農村非轉農申請表》;

2、本人畢業(肄業)證書及復印件、本人原戶籍遷出地派出所證明、本人戶籍證明、與父母或配偶關系證明等;

3、村民小組70%以上成員同意接收簽字、村民委員會同意接收證明、村民利益分配協議書;

4、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未就業情況證明及畢業生個人檔案保管情況證明;

第四條審批程序:村民委員會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入校前的戶籍情況,是否生活在原籍農村及是否己與原籍村簽訂相關協議書,并簽署接收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申請對象落戶條件,并簽署意見;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出具申請對象就業情況證明及畢業生個人檔案保管情況證明;縣公安局負責對非轉農申請人的情況調查、材料審核、審批、辦理等工作。

第五條回原籍農村落戶(非轉農)后,該大中專畢業生享受的權利、承擔的義務,由本人與落戶地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自行協商確定,并以村民利益分配協議書的形式加以確認。

第六條申請非轉農的大中專畢業生的未成年直系子女,與申請人同一戶的,可以隨申請人一起申請,不同戶的保持原戶口性質不變。

第七條己辦理非轉農的大中專畢業(肄業)生,今后若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錄用為干部、正式職工的,錄用后應立即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八條本《辦法》所指的大中專院校畢業(肄業)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脫產成人教育、全日制脫產自學考試、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臺州市的“捐資助教”、全日制技工學校的畢業(肄業)生等。

第九條大中專院校畢業(肄業)生應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貨幣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凡發現申請人采用弄虛作假等手法騙取非轉農的,一經查實,由縣公安局恢復原戶口性質。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