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標準暫行方案

時間:2022-06-21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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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標準暫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省地方標準的管理,確保地方標準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需要,發揮地方標準在加快發展循環經濟,促進建立自主創新體系,建設和諧社會中的重要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細則》、《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批準、、實施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在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中,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第四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計劃、審批、。

第五條地方標準分為推薦性地方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包括全文強制或部分條文強制執行的標準。以下項目應當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

(一)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技術要求;

(四)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六)能源、資源和服務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七)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八)產品、產品標志和服務中防止欺詐的要求。

第六條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根據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協調統一。

第二章地方標準計劃

第七條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省級技術歸口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受理地方標準制(修)訂的項目建議,并對項目建議進行審核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八條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學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消費者組織、企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據需要,向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省級技術歸口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地方標準制(修)訂的項目建議。省級單位可以直接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建議。

第九條提出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時,應說明標準立項的目的、意義、標準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國內外相關情況等,并提交《省地方標準項目建議表》(附件一)和標準草案。強制性地方標準還應說明設置強制性條款的理由、標準所涉及的產品目錄和標準實施的風險評估。

第十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其指定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對項目建議進行評審,評審后確認需要立項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編制下發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確定并下發地方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劃,并給起草單位下達地方標準制修訂任務書(見附件二)。

有財政資金支持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起草單位。對涉及面廣,社會反響大的重要地方標準項目也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一條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在省技術監督政務網上公布。

第三章地方標準制定

第十二條標準起草單位應按計劃要求完成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調整標準內容或終止項目時,應及時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標準項目或者標準內容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標準起草組人員一般應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地方標準的制定質量負責,在充分調查、綜合分析、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并編寫“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的依據。地方標準修訂項目,還應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報告、相關技術和經濟影響論證、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國內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五)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七)提出標準強制實施或推薦實施的建議和理由;

(八)貫徹地方標準的要求、措施等建議及設立強制性標準實施過渡期的理由,并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政策需要提出標準實施時間的建議;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需要有標準實物樣品對照的地方標準,應制備相應的標準實物樣品。

第十六條標準起草單位應就“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文件資料廣泛征求生產、經營、使用、科研、檢驗、管理等各方意見,至少征求十個以上單位的意見。強制性標準還應在省技術監督政務網上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應積極采納合理的意見,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含電子版本)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同時遞交標準編制說明(含電子版本)、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附件三)、引用標準有效性確認報告、標準審查申請報告及審查會建議專家名單(附件四)。

第四章地方標準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地方標準審查可以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其委托省行業主管部門、技術歸口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會議審查。委托審查時,應對受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附件五)。

標準審查組主要對標準內容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準確性;與國家、行業標準的協調一致性;強制性條款設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編寫的規范性等內容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標準審查結論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審查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專家同意才能通過。標準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獲與會代表一致通過,審查組長簽字,并附審定專家名單。

標準審查組專家原則上從“省標準化專家庫”選擇,技術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消費者或用戶代表列席。

第二十條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并填寫《地方標準報批和編號簽署表》(附件六),報送省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技術歸口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核后,再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對報批稿、編制說明及其附件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地方標準報批稿,應在省質量技術監督政務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被駁回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實施期之間應有合理的過渡期限。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對本省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實施的強制性地方標準除外。

第二十三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期省省級地方標準公告,并在省質量技術監督政務網上全文刊登,向全社會公開。

第五章地方標準備案、復審、實施

第二十四條地方標準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二十五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組織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頒發實施后,地方標準應及時進行復審。

地方標準復審工作可以委托省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技術歸口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復審時可聽取相關行政部門和標準起草單位的意見。經復審后確定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

第二十六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復審意見,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需要修訂的,按本辦法規定列入修訂計劃,安排有關標準的修訂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省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制定標準實施計劃,開展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貫徹實施工作。定期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績效評價,并將標準貫徹實施的情況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本省各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科研院所等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推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并可開展標準化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參與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的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原《省地方標準制修訂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