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防雷技術規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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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新建、重建、改建農村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08》等相關標準規定的使用要求。
本規范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等電位連接、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二條農村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第二章農村建筑物防直擊雷措施
第三條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四條機埠、鄉村公交車站等簡易房,如為金屬結構則宜利用自身作為接閃器、引下線、接地體,接地電阻不宜大于4Ω;如為非金屬結構則應用避雷針、避雷帶或避雷線進行保護。
第五條接閃器:
農村內建筑物防直擊雷措施的接閃器,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嚴格按照GB50057—94(2000年版)計算設計。
突出屋面的物體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尤其是屋面不銹鋼水箱、太陽能熱水器、衛星天線、不銹鋼裝飾欄桿應與屋面防雷裝置用直徑不小于10mm的圓鋼或25*4mm的扁鋼焊接。
(二)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三)避雷針宜采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針長1m以下:圓鋼為12mm;鋼管為20mm,璧厚不小于2.5mm。
針長1—2m:圓鋼為16mm;鋼管為25mm,璧厚不小于2.5mm。
煙囪頂上的針:圓鋼為20mm;鋼管為40mm,璧厚不小于2.5mm。
建筑物上的欄桿、裝飾物等獨立作為接閃器的金屬構件,其尺寸亦應滿足以上要求。架空避雷線和避雷網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鍍鋅鋼絞線。
(四)屋面避雷網(帶)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優先采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8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網格尺寸應符合防雷建筑物類別要求。
(五)金屬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為接閃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板之間采用搭接時,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0mm或電氣貫通;
2.金屬板下面無易燃物品時,其厚度不應小于0.5mm;
3.金屬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時,其厚度,鐵板不應小于4mm,銅板不應小于5mm,鋁板不應小于7mm;
4.金屬板無絕緣被覆層。(薄的油漆保護層或0.5mm厚瀝青層或1mm厚聚氯乙烯層均不屬于絕緣被覆層。)
(六)除利用混凝土構件內鋼筋作接閃器外,接閃器應熱鍍鋅或涂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還應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
(七)不得利用安裝在接收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保護建筑物。
第六條引下線。
(一)建筑物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筑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平均間距要求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不應大于18m,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不應大于25m。
(二)引下線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宜優先采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8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
(三)引下線宜沿建筑物外墻明敷,并經最短路徑接地;建筑藝術要求較高者可暗敷,但其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80mm2。
(四)采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間裝設斷接卡。當利用混凝土內鋼筋、鋼柱作為自然引下線并同時采用基礎接地體時,可不設斷接卡,應在每根引下線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處設接地體連接板,該連接板可供測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電位連接用。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設斷接卡,其上端應與連接板或鋼柱焊接。連接板處宜有明顯標志。
(五)在易受機械損壞和防人身接觸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線應采取暗敷或鍍鋅角鋼、穿塑料管或橡膠管等保護設施。
第七條接地體。
(一)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圓鋼;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體宜采用扁鋼或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其厚不應小于4mm;角鋼厚度不應小于4mm;鋼管壁厚不應小于3.5mm。
(二)在腐蝕性較強的土壤中,應采取熱鍍鋅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線應與水平接地體的截面相同。
(三)人工垂直接地體的長度宜為2.5m。人工垂直接地體間的距離及人工水平接地體間的距離宜為5m,當受地方限制時可適當減小。
(四)人工接地體在土壤中的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5m。接地體應遠離由于磚窯、煙道等高溫影響使土壤電阻率升高的地方。
(五)防直擊雷的人工接地體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應小于3m。當小于3m時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體局部深埋不應小于1m;
2.水平接地體局部應包絕緣物,可采用50—80mm厚的瀝青層;
3.采用瀝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體上面敷設50—80mm厚的瀝青層,其寬度應超過接地體2m。
4.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裝置,其連接應采用焊接,焊接長度應符合規范要求,并在焊接處作防腐處理。
第八條農村易遭雷擊區域:
(一)水面和水陸交界地區以及特別潮濕的地帶,如:河床、水田、池塘、低洼地區和地下水位高的地方。
(二)土壤電阻率較小的地方,如:有金屬礦床的地區、河岸、地下水出口處和金屬管線集中的交叉點等。
(三)土壤中電阻率不連續的地點,如:巖石和土壤的交界處、露出地面的巖層等。
(四)地勢較高和空曠處,如:山上、田間等。
(五)孤立、突出在空曠地帶的高聳物和金屬突出物,如:大樹、變壓器、廣播電視天線等。
(六)含有大量金屬構件的建筑物等。
第九條人身安全防護措施:
(一)雷電天氣發生時,應遠離可能遭雷擊的物體和場所,迅速躲入有防雷裝置保護的建筑物內,如果在水中,應立即上岸或躲入船艙中。同時要將身上的手表、眼鏡等金屬物品摘掉。
(二)如在室外無法躲入有防雷設施的建筑物內時,應及時躲入避雷亭中,如距離避雷亭較遠,則應遠離樹木、電線桿等高聳、孤立物體和墻根避雷接地裝置,不要在鐵欄桿、架空電線、變壓器附近停留,以防旁側閃絡、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設法使隨身攜帶的金屬物品不要成為引雷器,尤其不使用金屬桿的雨傘,不要將金屬農作工具放在身邊。
(三)頭頂電閃雷鳴時,如果找不到合適的避雷場所時,切忌騎車、奔跑,應找一塊地勢低的地方,盡量降低重心和減少人體與地面的接觸面積,可雙腿并攏蹲下,抱膝,低頭,身向前屈,千萬不要躺在地上,如能披上塑料雨衣,防雷效果更好。
(四)雷電天氣發生時,室內門窗一定要關閉,以防球雷進入室內。不要靠近、接觸金屬門窗、管線等。不要使用電器設備,尤其不能使用太陽能熱水器,應拔去電器設備所有的外接電纜插頭。
第十條雷擊急救方法:
(一)如果遭雷擊者著火,此時應馬上讓傷者躺下,以使火焰不致燒傷面部,可往身上潑水,或者用厚外衣、毯子將身體裹住以滅火。著火者切勿驚慌奔跑,可在地上翻滾以撲滅火焰。
(二)如遭雷擊者出現無呼吸、心跳驟停等假死現象,應立即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摩等復蘇措施(少數已證實被電死者除外),同時盡快通知醫院前來搶救。
(三)遭雷擊者電灼傷創面處理,用冷水冷卻傷處,然后用干凈布塊包扎后送醫院。
第三章農村建筑物防雷電波侵入和防雷電感應的措施
第十一條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裝置與其他設施和建筑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采取等電位連接。
第十二條農村建筑物內供電應采用TN—S制,并應在變壓器高壓和低壓側裝設電涌保護器,且電涌保護器的接地裝置宜和中性點接地共用。
第十三條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用電設備的線路,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應的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第十四條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改裝成鎧裝電纜或穿鋼管埋地引入,在進出端將電纜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并應在進出處裝設低壓電涌保護器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4Ω。
第十五條農村建筑物內電子信息系統需要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措施。
第十六條房屋建設工程設計階段預計將來會有信息系統,設計時應將建筑物的金屬自然構件、金屬管道、配電的保護接地系統等與防雷裝置組成一個共用接地系統,并應預埋等電位連接板。
第十七條為減少雷電的電磁干擾,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以合適的路徑敷設線路,線路屏蔽。這些措施宜聯合使用。為改進電磁環境,宜將所有與建筑物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屬件進行等電位連接,并與防雷裝置相連,但獨立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除外。
第十八條當互相鄰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力和通信電纜連通時,宜將其接地裝置互相連接。
第十九條電話、電視或計算機網絡宜安裝信號電涌保護器。光纖內的加強芯應與接地裝置相連。
第二十條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和其他作為接閃器、引下線的金屬物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第二十一條改建或新增加安裝設備時,應對防雷系統進行重新設計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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