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用水試行方案

時間:2022-06-22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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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飲用水試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資源管理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用水,包括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

第三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規劃、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發改、衛生、環保、財政、國土、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飲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飲用水實行分級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制;

(四)加強對農村飲用水安全設施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

(五)負責農村飲用水糾紛調解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用水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和預警制度,提高對發生水污染事件的處置能力,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五條農村飲用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資金投資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條農村飲用水工程應當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農村飲用水工程竣工后,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財政廳、水利廳《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3〕228號)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集體投資興建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租賃的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簽訂協議確定。

私人投資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興建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實行企業管理、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

第十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確保工程的正常、安全運行。

前款規定所稱的投資者,是指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統稱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制;

(三)保護農村飲用水工程設施安全;

(四)及時消除農村飲用水安全隱患;

(五)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衛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設備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六)保證農村飲用水工程長效運行,不得改變農村飲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縣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水利、衛生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的要求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經縣政府批準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造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設施,禁止一切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四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按規定取用塘庫、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按規定在劃定的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在取水點設置保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毀壞和移動。

第十五條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07)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的取水,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衛生許可制度,具體管理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村飲用水設施管理范圍的劃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設施由飲用水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二)進戶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搶修,并及時通知用水戶。

第二十一條新增用水戶應當向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并交納相關費用后,由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負責安裝,其費用由新增用水戶負擔。

第二十二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按用水戶計量水表的計量和水價標準按時收取水費。用水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四條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水價,并按縣物價部門批復的核定供水價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分散式村級飲用水供水實行“以水養水”的原則,按供水成本計收水費。收取的水費主要用于飲用水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工資等項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提倡節約用水,推行超定額用水加價計收水費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實行單獨建帳,對水價、供水量、水費收取等情況實行定期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及用水戶的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和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水資源利用、生活飲用水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飲用水水源變化、水質污染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復水源地原狀,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