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督查工作細節

時間:2022-06-23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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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督查工作細節

為使政務督查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切實加強政務督查工作,提高政務督查的效率和質量,使政務督查更好地服務政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國辦函〔1997〕62號)、《省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規則》(政辦〔1997〕19號)的要求和《市黨委系統督促檢查工作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政務督查工作目的

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個時期的重點工作,通過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等手段,及時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維護政令暢通,確保上級和縣委、縣政府各項決策、工作措施的貫徹落實。抓落實是政務督查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把抓落實貫穿于政務督查的全過程,在落實中抓督查,以督查促落實。

二、政務督查工作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展政務督查工作,堅持令行禁止,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性。

(二)客觀公正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和反映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三)注重實效原則。著眼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認真扎實地抓好各項督查事項的落實,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四)分級辦理原則。認真履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督查工作職責,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分級辦理,積極負責地完成縣政府交辦的督查任務。

三、政務督查工作方法

根據督查工作實際,注意方法和策略,做到六個結合:

(一)督查與調查研究相結合;

(二)重點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

(三)催報檢查與分析核實相結合;

(四)督查與實施電子政務相結合;

(五)督查與行政效能監察相結合;

(六)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四、政務督查工作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及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及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縣政府領導批示件的辦理落實情況;

(六)縣政府各部門單位法定職能的履行情況;

(七)縣政府系統承辦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八)縣政府組成人員與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掛鉤聯系制度的實施情況;

(九)“縣長信箱”群眾來信的辦理情況;

(十)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項。

五、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項提出??h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單位提出督查事項的形式包括:1、通過召開會議、文件,提出督查事項;2、根據領導要求,向有關單位發出《政務督查通知單》、《縣政府領導批示件辦理通知單》等書面通知,提出督查事項;3、通過電話及其它形式向有關單位提出督查事項。對有2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督查事項,要明確主辦單位。

(二)督查事項辦理。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任務后,要高度重視,建立責任制,明確經辦部門和人員,認真及時辦理,按時、按要求報告或反饋辦理結果,做到“有交必辦,有辦必果,有果必報”。對重大督查事項,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在辦理過程中,主辦和協辦單位、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商溝通,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時,要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說明情況,以免延誤辦理。

(三)督查事項催辦。督查事項下達后,縣政府辦公室要進行跟蹤催辦。對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專題督查,以確保按時、按要求全面落實到位。對未按時限回復或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據工作需要或領導要求需進一步辦理的,要進行跟蹤督辦。

(四)督查事項反饋。各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辦理內容和時間要求,按時反饋辦理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或反饋辦理結果。辦理結果報告、反饋由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正式文件報縣政府辦公室(注明由本督查事項交辦科室收)。辦理結果報告或反饋必須以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名義,不能以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名義。

(五)督查結果審核報結。為確保督查質量和辦理效果,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反饋后,縣政府辦公室要進行審查、分析評估,符合要求的,及時以縣政府文件或《督查專報》上報、《政務督查通報》形式進行通報或以《督查情況反饋》、《縣政府領導批示件辦理情況反饋》等形式向有關領導反饋報結;不符合要求的,責成承辦單位限期重新辦理。

(六)督查資料立卷歸檔。建立和健全督查文書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形成的材料要按公文處理規定立卷歸檔。

六、政務督查工作組織和領導

(一)縣政府辦公室是縣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縣政府工作部署和縣政府領導要求,負責對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h政府辦公室內設置縣政府督查室,具體承擔縣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職能。

(二)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和部門單位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政務督查工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要明確責任科室,確定科股級專(兼)職人員承擔政務督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建立專門督查工作機構。對從事政務督查工作的同志要作為單位業務骨干進行重點培養。

(三)重視和加強督查隊伍建設,努力選配政治素質好、文字功底較扎實、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綜合協調能力強的同志從事政務督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選聘一些資歷較深、有一定威信、工作經驗豐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處理問題的同志,擔任兼職督查員。積極開展業務培訓,定期總結交流經驗,不斷提高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整體水平。

(四)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單位要積極為政務督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明確督查機構必要的組織協調職能,賦予其必要的工作手段,安排督查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參與有關活動。

(五)要加強對政務督查工作的考核,將政務督查工作列入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年度綜合考核目標,并與獎金分配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