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構建管治方案
時間:2022-01-30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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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設,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設質量和使用效益,促進全省信息化建設健康協調發展,根據《省信息化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和其它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計算機信息網絡、信息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等工程。
第四條信息化工程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項目實施。市州、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信息化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職、相互協作、相互配合。
第六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在立項前,建設單位需編制項目技術方案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申報后,對項目的政策性、技術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標準、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級信息化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審查意見。
使用中央財政等國家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不使用政府投資但涉及公共服務的信息化工程原則上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七條經審查通過的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向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辦理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技術方案的審查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主要依據之一。
禁止將應依法必須進行審批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審批。
第八條信息化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質量安全、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應用及保管全程負責。
第九條信息化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制度。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信息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息化工程需要招標投標的最低額度,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明確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及總投資額的額度確定。
信息化工程預算編制和定額執行信息產業部年的《電子建設工程概(預)算編制辦法及計價依據》和《電子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規定。
禁止將應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禁止將工程建設項目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一條信息化工程建設的招標、評標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省工程建設招標評標實施辦法》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信息化工程的標準執行。信息化工程評標委員會中經濟、技術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術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需配置的軟、硬件設備,均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從事信息網絡、信息應用系統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設計、開發、施工、服務和保障的單位(以下簡稱信息化工程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從事涉密項目的信息化工程單位,還需取得國家規定的保密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信息化工程單位,不得承攬或者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工程單位的資質證書,不得轉讓、出租、買賣。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與中標人應當簽訂信息化工程建設合同。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的名稱、種類;
(二)工程的總體方案、技術方案和質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設費用;
(四)工程質量維護條款;
(五)工程驗收條款;
(六)工程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條款;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信息化工程項目實行監理制度。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同一項目的施工和監理必須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符合招標額度規定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未達到招標額度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合同,確定監理范圍、監理內容、監理工作程序、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監理費用的計算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五條信息化工程要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管理規范、技術規范和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從事信息化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監理單位,不得承攬或者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工程監理業務;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不得轉讓、出租、買賣。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根據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維護義務,工程質保期不得少于二年。設計及監理單位對信息化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應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十七條省信息產業廳根據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需要,組織專家小組對在建信息化工程進行隨機或定向的質量跟蹤檢查,對檢查出的質量問題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單位提出,會同建設單位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限期解決。
第十八條信息化工程竣工,需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測評認證機構,依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信息網絡、應用系統、信息資源等進行功能、性能檢測,并對信息網絡系統進行專項安全性能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通過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完工報告,投入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按合同約定驗收。
分階段(分期)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在本階段(本期)工程竣工后,進行階段驗收。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階段驗收不合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下一期的款項。
第十九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組織驗收,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驗收申請、工程承包及監理合同和相關標準規范是信息化工程驗收的依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向項目驗收機構提交完工報告、測評認證機構檢測報告、階段驗收報告、初驗結論、監理報告、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專項測評驗收報告、質量保障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信息化工程驗收由驗收委員會負責實施。驗收委員會由項目審批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等有關單位的代表和信息技術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驗收合格的信息化工程在通過驗收后投入正式運行。對未通過驗收的信息化工程,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不使用政府投資但涉及公共服務的信息化工程必須經過驗收才能投入使用;企業投資并自行組織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在沒有按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要求組織竣工驗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網絡、公共網絡、公益性網絡以及其他涉及公眾利益的網絡。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導致信息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按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各自的責任賠償建設單位的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必須招標的項目沒有招標;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徇私舞弊、泄露標底、收受賄賂;
(四)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
第二十六條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和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改、擴建工程中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活動按國家及省有關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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